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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州''',[[中国]]明代、清代时的[[行政区划]]。在明朝时,与[[府 (行政区划)|府]]同级,受[[省]]([[承宣布政使司]])管辖,两者之下管辖[[县]],但明代的府也会管「[[散州]]」(此为延续[[元朝行政区划|元制]]),而明代散州底下仍可辖县。所以明代的地方行政制度层级说不清楚是「三级制」还是「四级制」。 在[[清朝行政区划]],直隶州在[[省]]之下,与[[府 (行政区划)|府]]和[[厅 (清朝)|直隶厅]]同级。就层级而言,直隶州与[[府 (清朝)|府]]的等级很接近,其[[知州]]、[[州同]]、[[州判]]等官员的品级也都与[[府]]官接近,且府和直隶州都辖[[县]](但不是所有直隶州都辖县,如[[福建台湾省]][[台东直隶州]]就不辖县),但[[厅 (清朝)|直隶厅]]则多数都不管辖[[县]]。 清朝制度规定,直隶州、散州州衙所在地本身为州直辖地,不设[[县]]份,但可管邻县。譬如,清代[[雍正]]十一年(1733年),昇[[广东布政使司|广东省]][[潮州府]][[程乡县]]为[[嘉应直隶州]],此时,原有的程乡县就必须裁撤,成为州衙的直辖地,而[[长乐县 (清朝)|长乐县]](今[[五华县]])、[[兴宁县]]、[[平远县]]、镇平县(今[[蕉岭县]])四县划归嘉应州管辖。以此类推清朝全国[[内地]]各省的其他直隶州,也是如此。 清代直隶州可称为「某直隶州」(为与散州相区别),亦可径称为「某州」。 1912年,直隶州制度废除,则原有州直辖地须设新县。一般是直接把“州”字改成“县”字,作为新县名。前述之嘉应州则较特殊,是先在1911年辛亥革命后恢复古称[[梅州]],1912年州直辖地改为[[梅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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