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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的是清代-民国某个行政区划。关于明代类似的行政区划,详见「[[直隶]]」。关于明清时期的行政区划层级,详见「[[直隶州]]」或「[[直隶厅]]」。 [[File:直隶省1.jpg|缩略图|直隶省:省城为保定。明朝时称北直隶,清顺治二年(1645)改称直隶,康熙八年(1669)称直隶省。 1928年6月20日,经国民政府决定,将直隶省改名为河北省,旧京兆区20县并入河北省,北京改名北平。]] '''直隶省'''(ᡷᡳᠯᡳ ᡤᠣᠯᠣ),为[[清朝]]的内地的一个省,改明朝[[北直隶]]设,地在今[[河北省]]。初称为直隶地方。[[康熙]]八年设守道、巡道各一员。[[雍正]]二年,设立[[布政使]]、[[按察使]]二司,[[乾隆]]《清会典则例》正式记载为直隶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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