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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立法委員.jpg | thumb | 300px | 立法委員 <br> [http://hk.crntt.com/doc/1056/7/7/0/105677045.html?coluid=93&kindid=2910&docid=105677045 原圖鏈接] ]] '''立法委員'''是由人民選出、於[[議會]]等各級[[民意機關]]代表民意的[[委員]]。他們執行對同級行政機關的[[預算核權]]、聽取報告及[[質詢]],有些議會有[[立法權]]及人事同意權。 *有些國家或地方的行政機關首長由該級議會的議員選舉產生。 *立法院的主要成員為'''立法委員''',簡稱立委。根據現行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自2008年選出的第七屆立法委員起,選制改為單一選區兩票制並立制,立法委員席次減半為113席,且任期為4年,其中: *區域立法委員:73席,由單一選區直選產生,各選區選出一名立委,每一選區選民人數須達約二十萬七千人(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國民總人口數與立委席次相除得商),未達人數標準之縣市如離島縣市皆保證一席立委名額,選舉方式采相對多數制(即得票最多者當選,無需過半)。 *原住民立法委員:6席,由“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2個複數選區選出,仍然采原先之複數選區單記不可讓渡投票制,各選區選出三名立委。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34席,由單一選區兩票制中的政黨得票比例按最大餘額方法分配席次,政黨得票率須達到5%方可獲得不分區席次。各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當選名單中需有半數婦女保障名額。 *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立法委員應于每屆任滿之前三個月內選舉出新一屆委員。 **憲法中所規定的各種選舉,除了立法委員有期限規定,其他選舉並無此種三個月的規定。立法委員雖然是中央層級職務,不過和地方民選職務同樣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而立法委員、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之宣誓就職,依據《宣誓條例》由司法院大法官一人監誓。 *委員席次達到3席或以上之政黨可組成黨團;黨團未達五個時,得合組四人以上之政團。黨(政)團以5個為限;超過則以抽籤決定。 *立法委員任期是固定的。然而因為國家元首具有解散國會之權利,故若當屆立法院剛好被解散,立法委員任期會比原本應有的縮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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