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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style="float:right; margin: -10px 0px 10px 20px; text-align:left" ! <p style="background: #D6A4AB; color: #000000; margin:auto; padding:5px 0; "> '''美國在台協會''' </p> |- |<center><img src="https://static01.nyt.com/images/2018/05/28/world/00taipei-1/merlin_138273246_0d1d9d92-6853-4a6a-bc4c-5dbad78d086f-master1050.jpg" width="280"></center><small>[https://cn.nytimes.com/asia-pacific/20180601/china-trump-bolton-taiwan/zh-hant/ 圖片來自nytimes] </small> |} '''美國在台協會'''('''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縮寫]]為'''AIT'''),是[[美國]]依據《[[台灣關係法]]》及[[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法律所設置的[[實質大使館|代表機構]],經[[美國國務院]]提供經費和運作指導、受[[美國國會]]授權和國會監督。 此機構成立的背景是為了因應美國與臺灣治理當局(1979年1月1日前,美方以其正式名稱[[中華民國]]稱之)外交關係終止以及美國政府的[[一個中國#美國|一個中國政策]]等因素,其台北辦事處實質辦理相當於[[美國大使館]]的館務<ref>{{cite journal |title=臺灣駐美人員管轄豁免問題 |issn=1025-5931|author=高啟中 |date=2013年2月 |journal=月旦法學雜誌 |issue=213 |page=168 |quote=臺北辦事處負責相當於以往美國駐我國大使館業務}}</ref>;臺灣方面與美國在台協會華盛頓總部(實際位於[[維吉尼亞州]])的對應單位為「[[臺灣美國事務委員會]]」,對美另銜「[[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總部」<ref>{{cite book|author=[[邵玉銘]]|title=《此生不渝:我的台灣、美國、大陸歲月》|date=2013-09-02|publisher=聯經出版公司|location=臺北|quote=一九九四年,美臺雙方同意將本會名稱之外,增加一新頭銜:「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總部」}}</ref>(TECRO (Headquarters))。 由於[[美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正式[[中美關係|外交關係]],但是為了與台灣人民維持政治、外交、商務、文化及其他關係,以及執行[[美國總統]]或[[美國聯邦機構列表|美國各政府機關]]欲與台灣進行的任何計劃、活動或其他關係,根據《[[臺灣關係法]]》來設置該協會。協會名義上為[[非營利組織|非營利]][[法人#私法人|民間機構]],但實質上兩座駐臺辦事處也辦理與[[大使館]]或[[總領事館]]相當的事務,包括核發[[赴美簽證]]以及[[美國公民]]服務等,台北辦事處正門亦懸掛美國國務院院徽。該協會的公務車輛,依《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進口車輛處理要點》之規定比照一般駐臺外交機構,領有外交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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