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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巴條約'''是西元1903年[[巴拿馬]]為從[[哥倫比亞]]獨立,並取得[[美國]]在[[外交]]、[[軍事]]、[[經濟]]上的[[幫助]]而[[簽訂]]的[[不平等]][[條約]]之一。條約中[[規定]]巴拿馬以1000萬美元的[[價格]]向美國[[出讓]]巴拿馬[[運河]]的[[主權]],以及運河兩側各8公里,面積1673平方公里的土地一併轉交給美國[[永久使用]]。 自條約簽訂後巴拿馬地區的國民一直在反對這個條約,最終在西元1977年巴美協商宣布簽訂《巴拿馬運河新條約》,宣布自西元1999年12月31日中午美國向巴拿馬政府[[交還]]運河的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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