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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style="float:right; margin: -10px 0px 10px 20px; text-align:left" |<center>'''臺灣警備總司令部'''<br><img src="https://www.th.gov.tw/epaper/uploads/epaper/y09w21/9tj7o0b.jpg" width="280"></center><small>[https://www.th.gov.tw/epaper/site/page/31/76 圖片來自gov]</small> |}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簡稱'''臺灣警備總部'''、'''警備總部'''、'''警總''')是[[中華民國政府]]曾在[[臺灣]]設置的一個[[公共安全]]維護[[機關]],隸屬於[[中華民國國防部]],為[[中華民國國軍]]的分支,在戰後便成立。其權責職司戒嚴地區衛戌、保安、[[後備軍事動員]]、文化審核檢查、入出境管制、郵電檢查、電話通訊監查定位監聽等任務,因任務兼具治安(包括出入境管理)、[[民事防護]]、軍事動員及情報治安色彩,在[[臺灣戒嚴時期]]是當時臺灣的八大情治系統之一([[法務部調查局]]、[[國防部情報局]]、[[國防部憲兵司令部]]調查組、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中華民國政戰|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國民黨大陸工作會|中國國民黨大陸工作會]]、[[內政部警政署]]、[[中華民國國家安全局]])。1992年,警總改制為[[海岸巡防司令部]],成為現今[[國防部後備指揮部]]與[[海洋委員會海岸巡防署]]之前身。 [[中華民國]]在實施[[緊急狀態]]或[[戒嚴]]的地區設置警備機關,為中華民國國軍的一個分支。歷來的警備機關之名稱不一,或稱戒嚴司令部、保安司令部、衛戍司令部等,任務龐雜,但皆「支前安後」。[[國共內戰]]時,中華民國政府將全國分為若干[[綏靖區]],設立[[剿匪總司令部]]與[[警備司令部]],依據《[[戒嚴法]]》第二條:「戒嚴地域分為二種:一、警戒地域:指戰爭或叛亂發生時受戰爭影響應警戒之地區。二、接戰地域:指作戰時攻守之地域。警戒地域或接戰地域,應於時機必要時,區劃佈告之。」 戒嚴地區之任務由當地部隊([[剿匪總司令部]]、[[軍政長官公署]]、[[綏靖公署]]等,常以[[剿總]]為最高單位)劃分警戒區與接戰區(綏靖區,中華民國政府遷台後改稱「作戰區」),並由警備部隊於警戒區實施[[軍事管制]],但警備單位之設定並無明確法源,僅依賴軍事命令設立,因此解除[[臺灣省戒嚴令]]及廢除[[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ref>[https://www.president.gov.tw/Page/294/39628/%E4%BF%AE%E8%A8%82%E5%8B%95%E5%93%A1%E6%88%A1%E4%BA%82%E6%99%82%E6%9C%9F%E8%87%A8%E6%99%82%E6%A2%9D%E6%AC%BE-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president</ref> 後,警備總部成為黑機關,後來繼承之「軍管部暨海岸巡防司令部」也成為黑機關,直到海巡三法及相關法令通過後才解決。典型情況下,一個警備司令部下管若干警備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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