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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乡'''隶属巴彦县管辖。位于县境西北部,西与兴隆镇毗邻。乡政府驻地距县城38公里。 乡名来源于境内长春岭屯名。长春乡一带,清末民初,先后隶属巴彦州和[[巴彦县]]管辖。东北沦陷后期,设置长春村。1945年"九三"抗日战争胜利后,1946年1月划归龙庙区管辖,1948年11月改称民权区,1950年改为第六区。1956年3月,并村划乡,设置长春乡。1958年9月,改称长春人民公社,同年11月并人为民公社。1961年4月,从为民公社划出重设长春公社。1984年2月,改为长春乡。<ref>[http://www.sc.chinanews.com.cn/zttp/2021-04-26/1 | 长春乡] </r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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