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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align="right" |- |<center><img src=https://p3.itc.cn/q_70/images03/20210513/cef3d545c813438989b15d23d72a180b.jpeg width="350"></center> <small>[https://www.sohu.com/a/466149066_121117083 来自 搜狐网 的图片]</small> |} '''不征税收入'''是中国科技名词,属于科技术语。 汉文字是世界上唯一没有间断的古老[[文字]]系统<ref>[https://www.sohu.com/a/352718719_120343035 最古老的五种文字],搜狐,2019-11-09</ref>,直到现在我们仍在使用。其不单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的表述用具,更是五千年悠久文明的记录者、传承者。可以说,汉文字是[[中华]]民族古老悠久、博大精深文明的“活化石<ref>[https://www.sohu.com/a/480250823_121106902 象形文字的“活化石”!水书将申报世界记忆遗产名录],搜狐,2021-07-29</ref>”。 ==名词解释== 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 不征税收入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财政拨款是指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是指实施公共管理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按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中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不征税收入的三个条件 根据财税[2011]70号的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区别 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属于不同的概念,不征税收入不属于税收优惠,而免税收入属于税收优惠。 不征税收入是由于从根源和性质上,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专门从事特定目的的收入,这些收入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为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如政府预算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 而免税收入是纳税人应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或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照顾,而在一定时期又有可能恢复征税的收入范围。如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等。 ==参考文献== [[Category:800 語言學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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