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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jpeg|有框|右|<big></big>[https://img2.doubanio.com/view/subject/s/public/s5817783.jpg 原图链接][https://book.douban.com/subject/1324145/ 来自 豆瓣读书 的图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为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加强海关监督管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制定的法律。 由第六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1987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法律修订== 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ref>[https://www.sohu.com/a/304393499_796062 【学法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搜狐 ,2019-03-28</ref>>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加强海关监督管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以下简称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第三条 [[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 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 第四条 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配备专职缉私[[警察]],负责对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履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职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ref>[http://news.sohu.com/69/88/news210528869.s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搜狐,2003-06-27</ref>》的规定办理。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办理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配合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 国家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海关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查缉走私工作。有关规定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查获的走私案件,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移送海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地方公安机关依据案件管辖分工和法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海关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一)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对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扣留。 (二)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问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嫌疑人,调查其违法行为。 (三)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对其中与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牵连的,可以扣留。 (四)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海关在调查走私案件时,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除公民住处以外的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进行检查,有关当事人应当到场;当事人未到场的,在有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可以径行检查;对其中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可以扣留。 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的范围,由[[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视频== ===<center>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相关视频</center>=== <center>视频带你看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滨州海关 </center> <center>{{#iDisplay:l0831p68jkn|560|390|qq}}</center> <center>2020海关法律法规培训</center> <center>{{#iDisplay:t3214g1elst|560|390|qq}}</center> ==参考文献== [[Category:580 法律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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