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啟主選單
求真百科
搜尋
檢視 中国乒乓球协会 的原始碼
←
中国乒乓球协会
由於下列原因,您沒有權限進行 編輯此頁面 的動作:
您請求的操作只有這個群組的使用者能使用:
用戶
您可以檢視並複製此頁面的原始碼。
{| class="wikitable" align="right" |- |<center><img src=https://p9.itc.cn/q_70/images03/20220517/04506b79eff948cbb2df98e957ae2e57.png width="300"></center> <small>[https://www.sohu.com/a/547835782_580074 来自 搜狐网 的图片]</small> |} '''中国乒乓球协会'''(简称中国乒协,英文名:CHINESE TABLE TENNIS ASSOCIATION,缩写:CTTA)成立于1955年,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总部设在[[北京市]]。 中国乒乓球<ref>[https://www.sohu.com/a/530494514_121050274 乒乓球的双打规则不合理,宜改成9局5胜制,给运动员解压] ,搜狐,2022-03-17 </ref>协会是代表中国乒乓球项目活动的国家级[[社会团体]],并且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 际乒乓球活动及国际乒联的唯一合法[[组织]],也是国家体育总局乒乓球羽毛球运动管理中心的常设办公机构。 中国乒乓球协会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承认的全国性运动协会。该协会接受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2018年4月18日,中乒协通过官方网站向全社会公布了2018年第一季度[[运动员]]积分排名,并将努力形成制度。 ==建设宗旨== 中国乒乓球协会的宗旨是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下团结全国乒乓球工作者、运动员和积极分子,指导发展中国的乒乓球运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乒乓球运动的普及和技术水平的提高,攀登世界高峰;增进与各国乒乓球协会和运动员的友谊,加强与国际乒联和亚乒联盟的联系与合作。 ==业务范围== 中国乒乓球协会的活动是根据国家的体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以及国际乒联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协调全国乒乓球运动的[[发展]]<ref>[https://www.sohu.com/a/358024854_120084072 乒乓球发展史,中国队夺冠历程竟如此曲折艰辛,值得学习!],搜狐,2019-12-03</ref>,推动群众性普及活动和运动水平提高,促进[[亚洲]]和世界乒乓球运动的进步。其协会活动范围是: 一宣传和普及乒乓球运动,[[组织]]广大群众和青少年积极参加乒乓球运动,以增强体质 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二根据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国际体育组织有关规定,负责协调、组织举办国际性 比赛,向有关部门提出国际活动及有关事项的建议,获批准后负责全面实施。促进国际交流, 增进与各国和地区的[[乒乓球]]协会的友谊。 三负责协调、 组织全国性的各类、各级乒乓球[[竞赛]]和训练工作,加强协会、俱乐部之 间的联系与交流,增进乒乓球运动员、工作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 四拟定有关乒乓球教练员、运动员管理制度、竞赛制度,报请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五负责协调、组织乒乓球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的[[培训]]工作。制定乒乓球运动员、 教练员、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负责运动员资格的审查和处理。 六根据国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全国体总、中国奥委会规定选拔和推荐国家队教练员、运动员,负责组织[[国家]]队集训和参加乒乓球比赛。 七负责教练员出国任教的选拔和运动员个人到境外训练、比赛的归口管理工作。 八负责协调和组织乒乓球运动的[[科学]]研究工作。 九开展与项目发展有关的经营活动, 为乒乓球事业的[[发展]]积累资金。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乒乓球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 简称“中国乒协”。 英文为“ CHINESE TABLE TENNIS ASSOCIATION”,缩写为:“CTTA”。 第二条 中国乒乓球协会是代表中国乒乓球项目活动的最高社会团体,并且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乒乓球活动及国际乒联的唯一合法组织,系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该协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行业体协、解放军所属运动组织及其他合法乒乓球社会团体等自愿组成的全国性体育组织。 第三条 中国乒乓球协会的宗旨是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下团结全国乒乓球工作者、运动员和积极分子,指导发展中国的乒乓球运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乒乓球运动的普及和技术水平的提高,攀登[[世界]]高峰;增进与各国乒乓球协会和运动员的[[友谊]],加强与国际乒联和亚乒联盟的联系与合作。 第四条 中国乒乓球协会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承认的全国性运动协会。该协会接受[[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乒乓球协会总部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中国乒乓球协会的活动是根据国家的[[体育]]方针、政策有关法规以及国际乒联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协调全国乒乓球运动的发展,推动群众性普及活动和[[运动]]水平提高,促进亚洲和世界乒乓球运动的进步。其协会活动范围是: 一宣传和普及乒乓球运动, 组织广大群众和青少年积极参加乒乓球[[运动]],以增强体质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二根据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国际体育组织有关规定,负责协调、组织举办国际性比赛,向有关[[部门]]提出国际活动及有关事项的建议,获批准后负责全面实施。促进国际交流,增进与各国和地区的乒乓球协会的友谊。 三负责协调、 组织全国性的各类、各级乒乓球竞赛和训练工作,加强协会、[[俱乐部]]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增进乒乓球运动员、工作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 四拟定有关乒乓球教练员、运动员管理[[制度]]、竞赛制度,报请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五负责协调、 组织乒乓球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的培训[[工作]]。制定乒乓球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负责运动员资格的审查和处理。 六根据国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全国体总、中国奥委会规定选拔和推荐国家队教练员、运动员,负责组织国家队集训和参加乒乓球比赛。 七负责教练员出国任教的选拔和运动员个人到境外训练、[[比赛]]的归口管理工作。 八负责协调和组织乒乓球运动的科学研究工作。 九开展与项目发展有关的[[经营]]活动, 为乒乓球事业的发展积累资金。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吸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各行业系统或法律、法规所认可的其它乒乓球运动组织为团体会员。各会员协会对在其管辖范围内举行的乒乓球活动拥有控制权。中国乒协只承认上述各地区或[[系统]]只能有一个乒乓球协会,而该乒乓球协会必须是相应的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所批准的。各会员协会可吸收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长期从事乒乓球[[项目]]的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委员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权。二有权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有申请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协会各项工作,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三按时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协会合法的权利。 第十二条 中国乒乓球协会的一个会员协会或会员俱乐部要退出中国乒协,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乒协,一经批准,即失去会员资格及中国乒乓球协会授予的一切权力,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中国乒协会员协会凡[[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须经协批准,取消其中国乒乓球协会会员 资格: 一不向中国乒乓球协会支付应交纳的款项。 二严重违反中国乒乓球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三给中国乒乓球协会造成重大的名誉或经济损失。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中国乒乓球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通过和修改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中国乒协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通过有关提案决议。 四协商推选中国乒协[[领导]]人。 五审议中国乒协财务预算。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 生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活动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主席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人]]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全面负责乒乓球项目的业务管理,[[研究]]和制定项目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方针政策。 五开展国际交流和技术交流, 负责和指导在中国举办的国际比赛的审批和有关组织工作。 六负责本协会的组织[[建设]]和人事管理。 七开展多种经营和服务活动,广开经费来源渠道。 八根据本章程及有关的规定,开展工作并处理本协会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以下专项委员会: 一教练委员会 二[[裁判]]委员会 三器材委员会 四科研委员会 五[[少年]]委员会 六新闻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一各专项委员会由一名主任、若干名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主任负责专项委员会的工作。 二各专项委员会主任自然成为委员会委员。 三各专项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专项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 各专项委员会依据其职能,制定工作细则,经协会[[主席]]批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一教练委员会职责: ⑴组织教练员[[理论]]探讨和业务交流。 ⑵编写教练员教材。 ⑶组织教练员培训。 ⑷组织教练员观摩、学习和[[考察]]。 ⑸负责各级国家队教练员的推荐和选拔。 ⑹为各级国家队的组建、指导思想、训练、[[比赛]]、管理等提供建议。 二裁判委员会职责: ⑴审查、批准、公布:《乒乓球竞赛规则》中文译本。 ⑵组织管理裁判员队伍,制定有关的[[纪律]]和规定,由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⑶编写裁判员教材。 ⑷组织裁判员[[培训]]。 ⑸审批国家级裁判员。 ⑹指导和监督裁判员选派工作。 ⑺向中国乒乓球协会推荐申报国际级裁判员名单。 三器材委员会职责: ⑴加强与国际乒联器材委员会的联系,[[传递]]国际乒乓球运动器材生产、经营等信息。 ⑵制定、修改乒乓球器材的标准,审批中国生产的乒乓球器材。 ⑶探讨、革新乒乓球运动器材,促进器材生产的技术进步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⑷组织学术讨论和技术[[交流]],组织乒乓球运动器材生产单位进行开发和研究。 四新闻委员会职责: ⑴就中国乒乓球协会的新闻宣传工作提出建议。 ⑵起草、修改有关的[[新闻]]宣传管理规定,报常务委员会批准执行。 ⑶协助新闻单位组织与安排乒乓球新闻宣传。 ⑷指导和监督乒乓球比赛电视、广播工作。 ⑸指导和监督《乒乓世界》及其它报刊的[[出版]]工作。 五科研委员会职责: ⑴对乒乓球训练、比赛的理论和实践及乒乓球运动发展[[规律]],进行学术研究和探讨。 ⑵为中国乒乓球运动在科学训练上提供科学依据、知识和[[指导]]。 ⑶为运动员提高运动技术水平提供建议和指导。 六少年委员会职责: ⑴指导、协调全国少年乒乓球运动的发展。 ⑵对少年乒乓球运动的组织、管理、[[训练]]、竞赛等提出建议。 ⑶指导和监督由中国乒乓球协会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少年比赛。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中国乒乓球协会经费来源是: 一[[国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拨款。 二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三会费收入。 四有偿服务收入和其它正当收入。 五利息 第三十五条 协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六条 协会经费使用于中国乒乓球项目的发展,促进乒乓球运动活动的开展。 第三十七条 协会配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出纳分工明确,不得兼任。财务管理接受 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接受协会全国委员会和财 务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款、资助的,应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 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应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六章 电视广播 第四十二条 一中国乒乓球协会及其会员协会、 会员俱乐部在乒乓球比赛期间,享有通过电视和广播进行[[直播]]、选播的权利。 二涉及境外的比赛播出或接收,由中国乒乓球协会负责。 第七章 比赛 第四十三条 一中国乒乓球协会对在其管辖范围内进行的乒乓球比赛实行分级[[管理]]。 二全国各级正式比赛、由国际乒联或亚乒联盟委托中国乒乓球协会承办的比赛,由中国乒乓球协会直接管理。 三中国乒乓球协会会员协会之间的比赛,协会会员与境外国家或地区进行的国际性比赛,由会员协会管理,但必须向中国乒乓球协会申报并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未在中国乒乓球协会注册的会员协会、[[俱乐部]],未注册的教练员、运动员不得参 加中国乒乓球协会举办的正式乒乓球比赛。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审议。 第四十六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国家体育总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 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体育总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会旗、会徽等标志由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颁发,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中国乒乓球协会常务委员会、专项委员会的所有活动,必须[[严格]]遵循本章程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及未尽事宜的决定权属中国乒乓球协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会历史== 2018年4月18日,中乒协通过官方网站向全社会公布了2018年第一季度[[运动]]员积分排名,并将努力形成制度。 中国乒协相关负责人表示,全新积分排名办法主要基于运动员参加国际国内各类各级比赛的运动[[成绩]]、运动水平,用于中国乒协运动员参加各类各级比赛的选拔和国内赛事的种子选手确定。相比于国际乒联的积分排名办法,中国乒协将国内赛事统筹纳入积分办法,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反映运动员的实际水平。 中国乒协积分排名的权重由赛事级别确定,国际赛事基本依据国际乒联的相应赛事确定分值,国内赛事也有对应分值,比如代表国内竞赛水平最高的全运会单打冠军3000分、亚军2700分、季军2400分,全国锦标赛单打[[冠军]]2550分、亚军2295分、季军2040分。该积分排名办法以过去12个月的国际国内比赛成绩为依据,选择运动员成绩最好的一定次数单打和一次团体比赛成绩计入总分。 另据了解,中国乒协未来每季度都将公布最新积分排名,还会将更多赛事纳入积分体系,打通各级运动员上升通道,力求覆盖中国乒协注册的所有选手,扩大竞争范围。与此同时,让选拔工作更简单明确,更科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有利于加速乒乓球人才的培养,进一步调动运动员积极性,也有利于全[[社会]]监督。 2020年2月,中国乒协从海外购置了60万个医用外科[[口罩]]捐给武汉等一线疫区。 2020年3月8日,国乒全体队员将在卡塔尔公开赛获得的246900美金奖金全部捐献给[[武汉]]抗疫前线。 ==视频== ===<center> 中国乒乓球协会 相关视频</center>=== <center>专题《冠军连连麦》第35期 中国乒乓球国家队</center> <center>{{#iDisplay:o0040sonknq|560|390|qq}}</center> <center>老瓦VS何志文 2017年中国乒协会员联赛</center> <center>{{#iDisplay:p0745m696ms|560|390|qq}}</center>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
返回「
中国乒乓球协会
」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