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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天主教主教备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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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align="right" |- |<center><img src=https://www.kfzimg.com/sw/kfz-cos/kfzimg/dbcadcba/1742f0ad1a7f0542_s.jpg width="230"></center> <small>[https://book.kongfz.com/8088/3850859443/ 来自 孔夫子旧书网 的图片]</small> |} 《'''中国天主教主教备案办法'''》(试行)2012年6月5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以国宗发〔2012〕第25 号印发,该《办法》共16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教是[[基督宗教]]的高级圣职人员[[职称]],为[[天主教]]<ref>[http://www.gov.cn/guoqing/2005-09/13/content_2582720.htm 天主教],中国政府网,2017-10-23</ref>、东正教与圣公会采用,词源自希腊文“episkopos”(επίσκοπος),即“epi”(由上往下)及“skopos”(观察者),意为监督(overseer)。依据初期教会的[[传统]],祝圣主教<ref>[https://www.gmw.cn/01gmrb/2006-05/08/content_413178.htm 中国天主教负责人就祝圣主教发表谈话],光明网,2006-05-08</ref>代表授予圣职圣事的圆满性。主教即是借着圣灵/圣神被祝圣为教会中的牧人及管理者,也是教义的[[导师]]及圣职敬礼的司祭。在一般基督宗教主流教会,指耶稣基督派遣使徒/宗徒继续实行祂的[[使命]],到了第一世纪末至第二世纪初就形成了主教的[[制度]]。 ==基本信息== 关于印发《中国天主教主教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宗发〔2012〕第2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局、民宗委(厅、局): 为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规范天主教[[主教]]备案工作,我局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制定了《中国天主教主教备案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本省(区、市)天主教爱国会、教务委员会和教区学习并遵照执行。对于本《办法》公布实施前已经祝圣或就职的主教,请指导协助他们按照办法规定程序抓紧上报申请备案材料。《办法》施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局。 国家宗教事务局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 ==内容主体== 第一条 为保障天主教主教的合法权益,规范主教备案工作,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教,是经中国天主教主教团批准并祝圣的[[教区]]正权主教、助理主教和辅理主教。 第三条 国家宗教事务局是天主教主教的备案部门。 第四条 主教备案由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 第五条 履行主教备案程序,应由主教本人填写《中国天主教主教备案申请表》,该主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天主教爱国会、天主教教务委员会签署意见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报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核实上述材料后提出意见,以书面方式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向国家宗教事务局申请主教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中国天主教主教备案申请表》; 2、主教的[[户籍]]证明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主教的相关学历和学位证明; 4、省(自治区、直辖市)天主教爱国会、天主教教务委员会签署的该主教民主选举情况的报告; 5、中国天主教主教团批准书; 6、主持祝圣仪式的主教签署的[[祝圣]]情况报告。 第七条 主教的祝圣须由中国天主教主教团批准,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应当在主教祝圣仪式后30日内,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办理备案手续。 本办法公布实施前已经祝圣的主教,由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按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统一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办理备案手续。 经中国天主教主教团批准就职的主教,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 教区正权主教出缺或退休后,其继任的正权主教,由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 国家宗教事务局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条 主教备案程序完成后,由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向主教颁发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并通知该主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天主教爱国会、天主教教务委员会。 第十一条 中国天主教主教团批准退休的主教,由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未经中国天主教主教团批准的,国家宗教事务局不予备案,其不得以主教身份进行[[宗教]]活动,不得代表该教区履行相应职责,不得担任教区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按照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有关规定被解除或主动辞去主教职务的,由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主教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情节严重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由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取消其主教职务,并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主教备案或注销备案的相关信息,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在官方网站上公开发布。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参考文献== [[Category:240 基督教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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