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覽
近期變更
隨機頁面
新手上路
新頁面
優質條目評選
繁體
不转换
简体
繁體
3.133.117.107
登入
工具
閱讀
檢視原始碼
特殊頁面
頁面資訊
求真百科歡迎當事人提供第一手真實資料,洗刷冤屈,終結網路霸凌。
檢視 中国辐射防护学会 的原始碼
←
中国辐射防护学会
前往:
導覽
、
搜尋
由於下列原因,您沒有權限進行 編輯此頁面 的動作:
您請求的操作只有這個群組的使用者能使用:
用戶
您可以檢視並複製此頁面的原始碼。
{| class="wikitable" align="right" |- |<center><img src=https://p1.itc.cn/q_70/images03/20220501/7c578d99d1d14252a24d01db81674c5f.jpeg width="260"></center> <small>[https://www.sohu.com/a/542885836_121123701 来自 搜狐网 的图片]</small> |} '''中国辐射防护学会'''是经[[国务院]]同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成立于2014年6月17日,是国际辐射防护协会(IRPA)的成员国学术团体。学会<ref>[https://www.sohu.com/a/214372201_368279 学会和协会有什么区别?],搜狐,2018-01-02 </ref>挂靠在[[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业务主管单位是工业和信息化部,业务指导单位是国家国防科工局,接受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学会宗旨==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学术作风;倡导奉献、创新、协作精神,团结广大辐射防护科技工作者和其他科技工作者,促进辐射防护科学与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辐射防护科学与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辐射防护科技人才素质的成长和提高,为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业务范围== 学会的业务范围:开展辐射防护及相关学科的学术交流<ref>[https://www.sohu.com/a/298032164_100191228 未来的学术交流的方式],搜狐,2019-02-27</ref>活动,促进辐射防护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为会员与团体会员单位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推广先进技术;开展同国外相关学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维护会员权益,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开展科普宣传,促进公众信息沟通;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举办科技展览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辐射防护建议,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进行科技项目论证、[[规划]]、评估、咨询、鉴定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等活动;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培养、发现并举荐人才。接受相关业务单位委托的其他任务。 学会设有综合行政部、[[学术]]与国际交流部、公众沟通部与财务部四个工作部门。 ==学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中国辐射防护学会。[[英文]]名称:CHINA SOCIETY OF RADIATION PROTECTION,缩写:CSRP。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辐射防护工作者和从事辐射防护科学技术研究、[[生产]]、[[教学]]、应用、管理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国际辐射防护协会(IRPA)的成员国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学术作风;倡导奉献、创新、协作精神,团结广大辐射防护科技工作者和其他科技工作者,促进辐射防护科学与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辐射防护科学与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辐射防护科技人才素质的成长和提高,为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国家国防科工局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承担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山西省]][[太原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辐射防护及相关学科的[[学术]]交流活动,促进辐射防护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二)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推广先进技术; (三)开展同国外相关学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四)维护会员权益,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五)开展科普宣传,促进公众信息沟通; (六)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科技展览展示活动; (七)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辐射防护建议,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开展科技项目论证、规划、评估、咨询和奖励推荐等工作; (八)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培养、发现并举荐人才。 (九)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中国辐射防护学会[[科学技术]]奖。 (十)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推动下,为辐射防护领域评估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开展经验交流活动; (十一)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学术和科技书刊; (十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委托,组织开展辐射防护标准的编制,组织或参与制订辐射防护技术[[规范]]、服务准则、特殊岗位从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及考核、新技术新产品的认定与推广等相关工作; (十三)承担相关单位委托的其他任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辐射防护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应具备的条件: 1.有一定专业[[技术]]职称或专业知识的科技工作者; 2.热心和积极支持本团体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五)单位会员应具备的条件: 与辐射防护学科或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团体有关活动,支持本团体工作,合法设立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类型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
返回「
中国辐射防护学会
」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