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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style="float:right; margin: -10px 0px 10px 20px; text-align:left" ! <p style="background: #D6A4AB; color: #000000; margin:auto; padding:5px 0; "> '''中華民國中央行政機關''' </p> |- |<center><img src="https://history.ey.gov.tw/Uploads/Images/1A764E9E-ED78-4F8E-8E37-886EC7460DE8.jpg" width="280"></center><small>[https://history.ey.gov.tw/Organization/Outer 圖片來自history] </small> |} '''[[中華民國]]'''的'''[[中央政府|中央]][[行政机关|行政機關]]'''共分為三級,以[[行政院]]為首,下設'''34個機關''',通稱'''部會''',是[[中華民國政府]]首要的組成部分;其中行政院負責統轄各中央行政機關,被視為中華民國的[[內閣]]。<ref>[https://history.ey.gov.tw/Organization/Outer 中華民國中央行政機關],history</ref> 行政院與各部會之[[部長|首長]],在[[中華民國總統|總統]]的任命、命令與監督之下推行政務,總統向全國國民負責,行政院[[行政院院長|正]][[行政院副院長|副]]院長及其部會首長代替總統向[[立法院]]負責。 == 介紹 == 中華民國採用獨有的[[五權分立]]體制,來劃定政府部門的功能與業務,與世界多數[[民主]][[國家]]採用的[[三權分立]]制度有所差異,這也導致中華民國的中央政府部門,並非全部屬於[[行政部門]]管轄,與多數國家的中央政府部門均歸類於[[行政部門]]的常態亦不相同。由於[[中央政府|中央]][[行政機關]]均由行政院管轄,因此在[[中華民國法律|中央層級法律]]中,'''多以「行政院」來代稱所有的中央行政機關''',如《[[:s: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行政院之下設置[[部]]來負責各領域的政務,跨領域的政務(如[[民族]]事務、[[中國大陸]]事務等)則設置[[委員會]];部與委員會之下可再設[[局]]、[[署]]等機關以處理技術性或專門性業務。截至2018年7月,行政院所屬之中央政府部門,共有'''12部、8會、3委員會、1署、6獨立機關、1行、1院、2總處'''。其中的10部6會3獨立機關1[[中央銀行 (中華民國)|行]]1[[國立故宮博物院|院]]2總處,是《[[s:行政院組織法|行政院組織法]]》明文設置的部門機構;其他部門則以個別法律,作為其擁有中央政府機關之地位的法源依據。 在中央行政機關之中,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和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共4個二級機關,以及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和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共2個三級機關為「[[獨立機關]]」。依照《[[:s: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條第二款之規定,獨立機關係指「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之合議制機關」;各獨立機關首長皆採取[[任期制]],不隨內閣改組而有所變動。 ===法源依據=== 規範中央行政機關整體架構的法律,除了《[[中華民國憲法]]》之外,主要是以《[[s:行政院組織法 (民國99年)|行政院組織法]]》和《[[s: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作為準則,並以《[[:s: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規範各機關的員額總數。 依照現行《行政院組織法》第三、第四、第五條的規定,行政院設有內政、外交、國防、財政、教育、法務、經濟及能源、交通及建設、勞動、農業、衛生福利、環境資源、文化、科技部;國家發展、大陸、金融監督管理、海洋、僑務、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原住民族、客家委員會等14部8會。依照該法第六、七、八、九條的規定,行政院設有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另設中央選舉、公平交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等獨立機關。 另外,依照《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二條的規定,行政院設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為中央二級獨立機關。依《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第一條的規定,行政院設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二條的規定,行政院設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兩者皆為相當中央三級獨立機關。 == 參考文獻 == {{reflist}} [[Category: 733 臺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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