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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與牙買加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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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style="float:right; margin: -10px 0px 10px 20px; text-align:left" |<center>'''牙買加'''<br><img src="https://img.ltn.com.tw/Upload/news/600/2020/01/29/phpXq5Jwj.jpg" width="280"></center><small>[https://news.ltn.com.tw/news/world/breakingnews/3051312 圖片來自news.ltn]</small> |} '''中華民國與牙買加關係'''是指[[中華民國]]與[[牙買加]]之間的關係。兩國於1962-1972年有官方[[外交#外交上的承認|外交關係]],斷交後,也曾於對方[[首都]]互設[[實質大使館|具大使館性質]]的代表機構。目前對牙買加的相關事務由'''中華民國駐[[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ref>[https://www.boca.gov.tw/sp-foof-countrycp-03-84-19903-04-1.html 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boca</ref> [[中華民國駐外機構列表|大使館]]'''多重委派|Dual accreditation|兼轄。 ===簽證=== 持[[中華民國護照]]的[[中華民國國民|中華民國公民]]可以[[簽證|落地簽證]]的方式入境牙買加。 持牙買加護照|Jamaican passport的牙買加人口|Demographics of Jamaica|牙買加公民必須申請[[簽證]]方可入境[[中華民國]]。 兩國公民皆須申請[[簽證]]方可入境對方國家。持有[[中華民國護照]]與身分切結書(Affidavit of Identity)的[[中華民國國民|中華民國公民]]可於抵達牙買加機場列表|List of airports in Jamaica|牙買加的國際機場後申請觀光[[簽證|落地簽證]]入境。停留最多30天,但可延長至90天內。搭乘[[遊輪|郵輪]]者可以[[簽證|免簽證]]入境牙買加1天。 持有牙買加護照|Jamaican passport的牙買加人口|Demographics of Jamaica|牙買加公民抵台參加國際會議、運動賽事、商展活動,則可以[[中華民國簽證政策|電子簽證入境中華民國]],停留最多30天並不得延期。 ====相關警示==== 有鑑於[[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中華民國外交部]]的[[國外旅遊警示分級表]]將牙買加歸類為'''紅色警示''':不宜前往,宜儘速離境(2020年3月21日發布);[[中華民國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部]]的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表將牙買加歸類為'''第一級注意''':提醒遵守當地的一般預防措施(2019年12月16日發布)。另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已將各國家與地區歸類為'''第三級警告''':避免至當地所有非必要旅遊(2020年3月21日發布)。 ====事件==== 2020年2月,牙買加對於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在全球擴散,宣布禁止[[兩岸四地]]與義大利、韓國、伊朗、新加坡等國籍人士入境。中華民國外交部已向牙買加政府嚴正澄清,[[2019冠狀病毒病臺灣疫情|台灣]]不屬於[[2019冠狀病毒病中國大陸疫情|中國大陸疫區]],將持續透過管道要求改正。 ==經濟== ===貿易=== 2019年,牙買加是中華民國第130大貿易夥伴、第114大[[進口]]夥伴、第125大[[出口贸易|出口]]夥伴。出口至牙買加的金額為1,050萬0,928[[美元]],年減18.003%。自牙買加進口的金額為845萬8,201美元,年減20.905%。貿易呈現[[淨出口|出超]]([[盈餘]])204萬2,727美元,年減3.315%;2018年,牙買加是中華民國第129大貿易夥伴、第111大進口夥伴、第117大出口夥伴。 ==政治== ===外交=== 藍色國家表示在1971年的投票中對於[[中國與聯合國|中華民國續留聯合國]]一案棄權,即《[[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其中包括[[牙買加]]。 中華民國外交|牙買加外交|Foreign relations of Jamaica 1962年8月9日,中華民國與牙買加建立大使級[[外交#外交上的承認|外交關係]]。9月3日,於首都[[京斯敦]]設立'''中華民國駐牙買加[[外交代表機構#大使馆|大使館]]'''。 1966年,開始派駐牙買加[[特命全權大使|大使]]。 1972年11月1日,牙買加與中華民國斷交。2日,關閉大使館。 1991年11月,牙買加於首都[[台北市|台北]]設立'''牙買加商務暨貿易[[辦事處]]'''。同時邀請[[中華民國政府]]前往牙買加設處以推展雙方關係,中華民國政府提議先在首都京斯敦設立冠以正式國名的商務代表團,經由牙買加內閣|Cabinet of Jamaica會議通過,並分別以口頭及書面確認邀請設立'''[[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中華民國商務代表團]]'''。但之後牙買加內閣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強大壓力下,藉口避免民眾混淆、影響牙買加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關係,以及該國[[選舉|大選]]等理由,要求駐館改用其他名稱。經過1年多的交涉,1993年6月9日,[[中華民國外交部]]決定中止雙方的代表機構。 1991年11月18日,牙買加公共事業暨運輸部長抵臺訪問六天。期間前往拜會外交部、[[中華民國交通部|交通部]]、[[中華民國經濟部|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委會)、[[中華民國中央銀行|中央銀行]]、[[台北市議會]]、[[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外貿協會)、[[長榮集團]]等政府部門與民間機構,並參加牙買加港務局駐華商務辦事處[[開幕典禮]]暨酒會。 1998年8月19日,簽署《中牙(牙買加)國際[[特快专递|快捷郵件]]業務細則(換文)》 == 參考文獻 == {{reflist}} [[Category: 570 政治學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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