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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align="right" |- | style="background: #66CCFF" align= center| '''<big>乐户</big> ''' |- |[[File:乐户.jpg|缩略图|居中|[http://5b0988e595225.cdn.sohucs.com/images/20200227/a4a9801561114f149bc825cdaa0d936d.jpeg 原图链接]]] |- | style="background: #66CCFF" align= center| |- | align= light| 中文名: 乐户 性 质: 刑律名 含 义: 具有一定手艺的各色工匠 |} '''[[乐户]]'''是中国历史上以音乐歌舞专业活动为业的贱民。他们来源于罪犯的家属,也有部分原为良人。乐户制度作为历代统治者惩罚罪犯和政敌的一项手段从北魏一直延续至清,直至雍正皇帝即位后才将乐户的贱籍制度加以削除。这是因为雍正皇帝要借此移风易俗、加强满汉关系、巩固统治基础,同时除豁乐户贱籍也是他整个革新措施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是乐户在除豁之后并没有立即享有良民的权利和地位。因为在中国这样一个礼乐社会中,由于雍正的除豁令仅仅停留在法律层面,没有相应的改业措施,所以相当一部分乐户并没有立即改变原来的“贱业”。<ref>[https://www.sohu.com/a/376178273_100192229],搜狐网 , 2020-02-28</ref> ==简介== 刑律名。所谓工,主要是指供职于内务府、工部等官府衙门和在京从事手工劳动、具有一定手艺的各色工匠。乐户是一种罪役户,也叫“乐人”,是把犯罪者的妻女或犯罪的妇女没入官府,隶属乐籍,成为乐工,有的年青乐工则充当官妓。清制,凡工匠、乐户犯徒罪者,不论哪一等徒罪,在执行徒刑时,除附杖照律按数决责外,都留住衙门按年限拘役,停止支付月粮。这种处理同一般犯徒罪者有所不同,后者在京由顺天府尹于离京五百里州县定地充配,外省由督抚于通省州县交各该州县严行管束,在驿站及衙门服役。但如因斗殴伤人及监守常人盗、窃盗、掏摸、抢掠,则发配刺字与常人一体科断, 在配所决杖服役, 不准留住衙门。 ==解释== 1.古时犯罪的妇女或犯人的妻女。她们没入官府,充当官妓,从事吹弹歌唱,供人娱乐。《[[魏书·刑罚志]]》:“诸强盗杀人者,首从皆斩,妻子同籍,配为乐户;其不杀人,及赃不满五匹,魁首斩,从者死,妻子亦为乐户。” 2.旧时妓院的别称。《[[醒世恒言·第三十六卷]]》:“径载到武昌府,转卖与乐户王家。” 3.民间乐手。《[[清稗类钞.奴婢类·喜婆]]》:“绍兴有堕民巷者,居方里,男为乐户,女为喜婆。” == 参考来源 == {{reflist}} [[Category:中國古代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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