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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style="float:right; margin: -10px 0px 10px 20px; text-align:left" |<center>'''于雙戈搶劫銀行案'''<br><img src="https://www.easyatm.com.tw/img/d/21a/wZwpmL0ETM1gjNxkzMyADN0UTMyITNykTO0EDMwAjMwUzL5MzL1IzLt92YucmbvRWdo5Cd0FmL0E2LvoDc0RHa.jpg" width="280"></center><small>[https://www.easyatm.com.tw/wiki/%E4%BA%8E%E9%9B%99%E6%88%88%E6%90%B6%E5%8A%AB%E9%8A%80%E8%A1%8C%E6%A1%88 圖片來自easyatm]</small> |} '''于双戈抢劫银行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上海市]]第一宗持枪抢劫[[银行]]案。在当时轰动全国。 == 法庭审理 == 12月4日法庭公开审理于双戈盗窃枪支、抢劫银行案,判处于双戈[[死刑]],[[剥夺政治权利]] <ref>[https://www.moj.gov.tw/fp-296-63268-5dbb3-001.html 剥夺政治权利],moj</ref> 终身。12月9日开庭审理蒋佩玲、徐根宝包庇、藏匿赃物案。并作了电视转播。蒋佩玲在庭审中呈现弱者姿态,并称:“想想自己终归是于双戈的女朋友了,因此在案发后才为于双戈潜逃出钱出力。”引起了观众的广泛同情。而为其辩护的律师[[郑传本]]则极尽调侃嘲讽之能事,使她几乎成了上海的平民英雄。徐根宝在庭审中也是一副老实人模样,称自己为于窝藏枪支弹药是为了讲哥们义气。最后二人都得到从轻发落。判决徐根宝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私藏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蒋佩玲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案件经过 == 于双戈原为上海市公交车售票员,因赌博负债起意抢劫。1987年11月13日,他潜入上海海运局“茂新”轮航警值班室,盗得[[五四式手枪]]两支、[[六四式手枪]]一支、子弹若干以及手铐。其后将赃物藏匿在家中和朋友徐根宝处。11月16日上午,于犯持枪到位于[[虹口]]大连西路562号[[中国工商银行]]的一个储蓄所打劫。在银行工作人员启动报警系统后,于犯慌忙中朝柜台里的女出纳员朱亚娣开枪,朱当场毙命。在未抢得钱财情况下,于犯仓惶逃跑到了女朋友蒋佩玲住处。于在得到蒋的资助下逃往宁波。11月23日,于犯在宁波落网。随后将蒋和徐分别供出,致二人均被逮捕。 == 參考文獻 == {{reflist}} [[Category: 社會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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