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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仲介.png | thumb | 300px | 仲介 <br> [http://bbs.prices.com.tw/bbs38/j2h-72-0.html 原圖鏈接] ]] '''仲介'''(Intermediary)為[[代理]]行為的一種廣義[[型態]],仲介者有時並不代表某一方行使任何權力,而只是純粹[[關鍵訊息]]的提供者,所以與代理有所不同。 *仲介為代理行為的一種廣義型態,仲介者有時並不代表某一方行使任何權力,而只是純粹關鍵訊息的提供者,所以與代理有所不同。 *仲介行為可以看作是利用資訊的不對等來創造自身價值的行為,例如甲希望能認識乙,但是並不知道如何才能打進乙的社交圈,此時仲介丙就利用對於乙的瞭解和認識來促成此事,並可能對甲索取有形或無形的利益作為酬勞。 **此為建立在丙知道關於乙的諸多特殊資訊; **而這些資訊並不廣泛流傳,甲也無從取得,仲介丙的存在價值於焉產生。 *仲介行為如果屬於非法領域,中文裡通常以俚語稱仲介者為“白手套”。 *從中為買賣雙方介紹、提供商品資訊等,並於成交後抽取部分佣金的行為。【例】由於獲利頗豐,許多大專青年畢業後,紛紛投入房屋仲介行列。 ===假軍事工程仲介真詐欺=== *蘇智勇前係海軍觀通系統指揮部少校工程官,前曾因案入監服刑,假釋出獄後,自 95 年間從事軍事工程之仲介,與掮客許中洲、陳鴻隆等人共組詐欺集團,利用多數廠商不知部分國防部發包之採購案於公開招標前有公開閱覽及公開徵求資訊,可供網路下載之機會,由掮客許中洲、陳鴻隆等人向有意標取國軍標案廠商,佯稱蘇智勇係軍備局採購處處長,握有軍備局人脈及採購資訊,可向軍方人員打點為由向廠商索取數十萬元至上百萬元之顧問費,再出示上揭取得之標案公開閱覽資訊取信廠商。 *蘇智勇等人以「挖土機」、「護理之家照服員勞務」、「掃瞄儀,超音波,婦產部高階等」等 6 標案,向 8 家(其中 2 家未得標)廠商已詐得逾 388 萬元。 *高雄地檢署檢肅黑金專組主任檢察官王啟明、檢察官陳怡利,偵辦蘇智勇為首之假冒軍方高層以可協助取得標案為由,向有意爭取軍方標案之廠商詐取傭金一案; **於民國 103 年 4 月 8 日上午 6 時 30 分許,指揮本署檢察事務官、法務部調查局南機組、中機組、高雄市調查處、台北市調查處、新北市調查處、桃園縣調查站等單位近 80 人,持高雄地方法院核發搜索票,搜索主嫌蘇智勇及掮客許中洲、陳鴻隆等 8 人住居所,並傳、拘相關被告、掮客及涉案廠商等 16人到案,以釐清案情。 **訊後蘇智勇、許中洲、陳鴻隆分別以 15 萬元、5 萬元、2萬元交保,全案將朝涉嫌刑法詐欺方向偵辦。<ref name="台灣法律網">{{cite web |url= http://old.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188,&job_id=29058&article_category_id=223&article_id=14286 | title= 仲介公司與仲介經紀人有何法律責任? | language=zh | date=2014-04-10 | publisher=台灣法律網 | author=王偉 | accessdate=2020-08-08}}</ref> ===房屋仲介的法律責任=== *不動產的買賣過程中,涉及許多專業知識,有不動產法律、地政法令、稅務法規、都市計劃、建築法規、室內設計、投資……等。 **房仲經紀人應具備前揭專業知識,以便在房地產交易過程中,得以掌握每一環節,提供買賣雙方有關買賣的一切資訊,化解不同之歧見,消弭完成交易的障礙,以便迅速達成委託案件。 *一、刑事責任︰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是謂詐欺罪。揆諸前揭條文,若經紀人有施用詐術,致造成他人受到損害時,可能構成詐欺,不得不慎。 *二、民事責任: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舉凡經紀人因專業知識不足,致居間促成之買賣造成消費者之權益受到損害時,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仲介公司有何法律責任︰ **一、刑事責任︰按公司係營利社團法人組織,沒有手、沒有腳、也沒有大腦,故無犯罪能力,除依法須負二罰責任之規定外(例如工廠法有對法定代理人及工廠一併處刑事罰金),並不須負刑事責任。 **二、民事責任︰按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定有明文。 **若經紀人有違法或不法之行為,須負損害賠償責任時,仲介公司依法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三、行政責任︰按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或改正其行為; **逾期仍不停止或改正其行為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或改正其行為,並按次連續處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緩,至停止或改正為止。<ref name="高雄地檢署">{{cite web |url= https://www.ksc.moj.gov.tw/media/33920/1441114599829.pdf?mediaDL=true | title= 蘇姓退休少校假冒軍方高層仲介國軍標案詐取傭金雄檢 15 萬元交保 | language=zh | date=2014-04-10 | publisher=高雄地檢署 | author= | accessdate=2020-08-08}}</ref> ==参考來源== {{Refl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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