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覽
近期變更
隨機頁面
新手上路
新頁面
優質條目評選
繁體
不转换
简体
繁體
52.15.35.129
登入
工具
閱讀
檢視原始碼
特殊頁面
頁面資訊
求真百科歡迎當事人提供第一手真實資料,洗刷冤屈,終結網路霸凌。
檢視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的原始碼
←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前往:
導覽
、
搜尋
由於下列原因,您沒有權限進行 編輯此頁面 的動作:
您請求的操作只有這個群組的使用者能使用:
用戶
您可以檢視並複製此頁面的原始碼。
{| class="wikitable" align="right" |- | style="background: #008080" align= center| '''<big>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big> ''' |- | [[File:63d9f2d3572c11dfc8ad4f0a612762d0f703c29f.jpg|缩略图|居中|[https://bkimg.cdn.bcebos.com/pic/63d9f2d3572c11dfc8ad4f0a612762d0f703c29f?x-bce-process=image/resize,m_lfit,w_268,limit_1/format,f_jpg 原图链接][https://baike.baidu.com/item/%E4%BF%9D%E6%8A%A4%E6%96%87%E5%AD%A6%E5%92%8C%E8%89%BA%E6%9C%AF%E4%BD%9C%E5%93%81%E4%BC%AF%E5%B0%94%E5%B0%BC%E5%85%AC%E7%BA%A6?fromtitle=%E4%BF%9D%E6%8A%A4%E6%96%87%E5%AD%A6%E8%89%BA%E6%9C%AF%E4%BD%9C%E5%93%81%E4%BC%AF%E5%B0%94%E5%B0%BC%E5%85%AC%E7%BA%A6&fromid=7108385 来自搜狗的图片]]] |- | style="background: #008080" align= center| |- | align= light| |}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是关于著作权保护的国际条约,1886年9月9日制定于瑞士伯尔尼。1992年10月15日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 =='''简介'''== 19世纪,西欧尤其是法国涌现出许多大文学家、大艺术家,他们创作的大量脍炙人口的作品流传到世界各地,这些国家开始相应地也就重视版权的国际保护。1878年,由雨果主持在巴黎召开了一次重要的文学大会,建立了一个国际文学艺术协会。1883年该协会将一份经过多次讨论的国际公约草案交给瑞士政府。瑞士政府于1886年9月9日在伯尔尼举行的第三次大会上予以通过,定名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简称《伯尔尼公约》)。原始签字国有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士、比利时、西班牙、利比里亚、海地和突尼斯10国,1887年9月5日签字国互换批准书(只有利比里亚没有批准),公约3个月后生效(1887年12月),这就是世界上第一个国际版权公约,所有参加这一公约的国家组成一个联盟,称伯尔尼联盟。并选出了联盟的国际局,规定了以后参加国应履行的手续,公约的修订程序。1992年10月15日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而早在1990年9月7日,即所谓我国加入该公约前两年,我国就已制定了与该公约此乃相配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万里担任委员长)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1年6月1日实行),从而也就从法律上为我国加入该公约提供了法律保障。 =='''评价'''== 《伯尔尼公约》的产生,标志着国际版权保护体系的初步形成。美国也派代表参加了1886年大会,但因当时美国的出版业远不如英法等欧洲国家发达,参加公约对美国不利。所以,美国代表便以该条约的许多条款与美国版权法有矛盾,得不到美国国会的批准为借口,拒绝在公约上签字,直到1989年3月1日才参加伯尔尼联盟,成为第80个成员国。而被美国列为恐怖主义名单的两伊(伊朗、伊拉克)以及其他的一些国家诸如像安哥拉、柬埔寨、南苏丹、马尔代夫、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缅甸、乌干达、塞舌尔、塞拉利昂、巴布亚新几内亚、帕劳、东帝汶、马绍尔群岛和索马里等国,却迄今为止仍未加入本公约。现行的《公约》的核心是规定了每个缔约国都应自动保护在伯尔尼联盟所属的其它各国中首先出版的作品和保护其作者是上述其他各国的公民或居民的未出版的作品。公约从结构上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从内容上分实质性条款和组织管理性条款两部分。正文共38条,其中前21条和附件为实质性条款,正文后17条为组织管理性条款。该公约的规定比较具体、详细,规定作品享有版权不依赖于任何手续(如注册登记、缴纳样本等),保护期也比较长。《公约》附件为关于发展中国家的特别条款,它规定,发展中国家出于教育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可以在《公约》规定的限制范围内,按照《公约》规定的程序,发放翻译或复制有版权作品的强制许可证。这是在1971年修订《公约》时因发展中国家强烈要求而[[增加]]的。 <ref>[https://baike.baidu.com/reference/757860/1067RJdLe8f5fhzJhp-xGRdyBd178vQgibEDvxIl7PLuvxs6eK4br_Zc6O3Tl79B7utlaR99EClz8PQ-hqS0LK5QhA--zoPqjIji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搜狗</ref> =='''参考文献'''== [[Category:490 商學總論]]
返回「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