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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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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国徽.jpg|300px|缩略图|右|<big>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国徽)</big>[http://5b0988e595225.cdn.sohucs.com/images/20190923/e2a30e7de2c64fe78c5738868afa1b92.jpeg 原图链接][https://www.sohu.com/a/342716131_498200 来自 搜狐 的图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简称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之一。 ==沿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三十五条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专门委员会的规定,1988年3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 2016年12月1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四次委员长会议原则通过,2017年4月1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三次委员长会议修改的《全国人大常委会2017年工作要点》中称,已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分党组,以便“加强专门委员会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 2018年3月1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设立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决定》<ref>[http://news.enorth.com.cn/system/2018/03/14/035185758.shtml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设立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决定],北方网,2018-3-14 </ref>,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组织结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ref>[http://www.audit.gov.cn/n7/n34/n58/c109678/content.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ref>第三十五条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委员长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职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华侨委员会|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具体职责如下: #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 #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提出报告; #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的时候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对属于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对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贯彻实施的情况,开展执法检查,进行监督。 ==视频== ===<center>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相关视频</center>=== <center>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成立一年 介入监察官法的制定</center> <center>{{#iDisplay:p0030orsx6h|560|390|qq}}</center> <center>一分钟了解监察委员会 </center> <center>{{#iDisplay:w08544urof8|560|390|qq}}</center> ==参考文献== [[Category:政府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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