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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align="right" |- | style="background: #008080" align= center| '''<big>公序良俗</big> ''' |- | [[File:D53f8794a4c27d1eb74565ee19d5ad6eddc438bc.jpg|缩略图|居中|[https://bkimg.cdn.bcebos.com/pic/d53f8794a4c27d1eb74565ee19d5ad6eddc438bc?x-bce-process=image/resize,m_lfit,w_268,limit_1/format,f_jpg 原图链接][https://baike.baidu.com/item/%E5%85%AC%E5%BA%8F%E8%89%AF%E4%BF%97/9723754?fr=aladdin 来自搜狗的图片]]] |- | style="background: #008080" align= center| |- | align= light| |} 公序,指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良俗,指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 。 公序良俗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简介'''== '''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所谓公序,即社会一般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谓良俗,即一般道德观念或良好道德风尚,包括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公序良俗是法国、日本、意大利等大陆法系国家以及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中使用的概念。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应用非常广泛,在民事审判中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学者的研究,公序良俗原则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上,所谓公序,即国家的安全,市民的根本利益;良俗即市民的一般道德准则,二者含义广泛,且随时间的不同而不同,非一成不变。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近现代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都明文规定了这一原则。 =='''评价'''== 公序良俗原则基本理论依据是:“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和“权利不可滥用”的辨证统一性。“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意味着民事主体在不违背强制性法律规则和法律不禁止的[[条件]]下,可自愿选择满足或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行为。“权利不可滥用”意味着对民事主体权利行使时,其行为应符合善良风俗习惯,并不损害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一般的公共秩序要求。尤其是在法律不足以评价主体行为时,公序良俗原则可以限制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及权利滥用。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民社会生活与交往日趋繁荣与复杂,这是运用公序良俗原则的社会基础。公序良俗来源于民事法律调整的固有缺陷,即市民社会生活交往的广泛性、复杂性、不稳定性与法律的不可穷尽性之间的矛盾。公序良俗原则的任务则是解决这一矛盾,以弥补法律的不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社会正义。<ref>[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05411802975851384&wfr=spider&for=pc 公序良俗]搜狗</ref> =='''参考文献'''== [[Category:490 商學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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