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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align="right" |- | style="background: #FF2400" align= center| '''<big>兵役</big>''' |- |<center><img src=http://www.81.cn/zbrw/attachement/jpg/site351/20180129/4437e6581cab1bd9064507.jpg width="300"></center> <small>[http://www.81.cn/zbrw/2018-01/29/content_7924323.htm 来自 网络 的图片]</small> |- | style="background: #FF2400" align= center| '''<big></big>''' |- | align= light| 中文名称: 兵役 外文名称: military service |} '''兵役''',拼音为bīng yì,[[汉语]]词语,释义为当兵的义务,古代也指[[战争]]。出自《[[后汉书]]·卷六·孝质帝纪》。<ref>[https://www.gfbzb.gov.cn/news/index.action?item=ZCFG_BYFG 兵役法规]全国征兵网</ref> == 汉语词汇 == '''释义''' 1、指当兵的义务。如:服兵役。 兵役是指国家关于公民参加武装组织或在武装组织之外承担军事任务、接受[[军事]]训练的[[制度]]。主要包括[[公民]]在军队中服现役,在军队外服预备役,以及在校学生接受军事训练等方面的有关规程。 2、指战争。如:兵役连年。 '''出处''' 1、《后汉书·质帝纪》:"兵役连年,死亡流离。" 2、宋 叶适《故大理正知袁州罗公墓志铭》:"其在袁州 , 开禧兵役猝起。" 3、《尉缭子·战威》:"乡里相劝,死丧相救,兵役相从,此之所励也。" 4、北齐 [[颜之推]]《颜氏家训·名实》:"凡遣兵役,握手送离。" 5、清 恽敬《三代因革论七》:"后世兵出召募,而兵役废。"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 军事著作 == 中华民国时期军事著作。徐百齐、吴鹏飞编著。商务印书馆1937年12月出版,1938年3月再版,约9万字。分为27个专题。作者依据中华民国时期兵役法、兵役法施行暂行条例、国民兵役服役实施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介绍了国民服兵役的理由和义务、征兵制与募兵制的区别和优缺点、国民兵役和常备兵役的种类与服役期限的规定;分别阐述了禁役、免役、缓役、转役、延役、停役、回役和除役的事由、程序、原因、手续等内容,国民兵役龄调查的范围及程序,国民兵服役种类,军事教育的内容,名簿的编制及呈报,学生服兵役的军事教育及兵役服务等;介绍了常备兵征集与募集的程序及服役的种类,常备兵归休、退伍的条件和程序,兵籍的编制、副本存用、销毁的程序等相关规定。此外,书中还对在乡军人的管理与召集的办法,兵役机关的系统构成,兵役事务之协同处理,各种纯兵役机关之组织与职能作了具体说明;对妨碍兵役行为应受的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进行了具体规定。该书认为"图强之道,首在足兵""世未大同,国际间战争实所不免。盖国际利害冲突,动辄酿成纠纷,虽有国际条约及国际机关,以谋保和平,而期制止用武,然战争仍被采为解决纠纷之手段"。作者指出,募兵制以志愿兵制为主,弊病较多;征兵制以义务兵制为主,优点是兵民合一。 == 参考来源 == [[Category:590 軍事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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