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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align="right" |- |<center><img src=http://5b0988e595225.cdn.sohucs.com/images/20180613/3b22a9caccef4f58aaf2f160ab11a40f.jpeg width="350"></center> <small>[https://www.sohu.com/a/235486386_342368 来自 搜狐网 的图片]</small> |} '''再追索权'''是中国科技名词。 世界上所有的国家中,只有我们[[中国]]的文化<ref>[https://www.sohu.com/a/148797925_114731 汉字与中华文化],搜狐,2017-06-14</ref>是始终没有间断过的传承下来,也只有 “汉字”是[[世界]]上唯一的古代一直演变过来没有间断过的文字形式<ref>[https://www.sohu.com/a/148963803_184802 探究世界上唯一没有间断的古老文字系统:汉文字],搜狐,2017-06-15</ref>。 ==名词解释== 再追索权,即票据再追索权,是指被追索人履行支付义务后,向其前手债务人(出票人或其他背书人)追索,是票据追索权依照行使追索权人不同而划分的一种追索权。我国《票据法》第71条规定,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 票据再追索权的行权起算点 再追索权,是指票据被追索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对其他票据债务人再追索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应当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应当在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内行使。实践中,对票据再追索权行权起算点是以“实际清偿之日”还是“被提起诉讼之日”,存有较大争议。 现司法主流[[观点]]认为,“被提起诉讼之日”作为起算点有利于督促被追索人积极履行清偿义务,但一方面,在判决生效之前,被追索人是否承担清偿义务尚未确定,由此,在没有履行偿还义务之前,被追索人无法收回票据及其他相关证明行使再追索权,故以“实际清偿日”作为再追索权的时效起算点较为合理。 票据再追索权的行权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票据再追索权的行权范围包括三个部分:(1)已清偿的全部金额;(2)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3)发出通知书的费用。但票据法未对“已清偿的全部金额”的范围未作出明确规定,尤其是对票据追索权案件中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等是否属于票据再追索权范围,存有极大争议。 现司法主流观点认为,票据再追索权的范围为当事人已支付的票据本金、利息及前述本金与利息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及迟延履行金等不属于可以基于票据关系行使再追索权的范围。 观点一:票据再追索权的行权范围包括已清偿的票据本金、被追索人向持票人清偿的利息、再追索期间的利息(现司法主流观点) 观点二:票据再追偿权的行权范围为除了已清偿的票据本金、被追索人向持票人清偿的利息、再追索期间的利息,还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执行费等。 票据再追索权的管辖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持票人有权选择多个票据前手为被告,并从多个被告中选择一个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案例1: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潍坊宇虹材料供应有限公司、盘锦广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2)辽11民辖终33号 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查明,被上诉人盘锦广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诉求向其支付涉案汇票金额及利息,故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案由为票据纠纷。本案当事人众多,且各当事人的住所地亦不在同一辖区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规定,上诉人潍坊宇虹材料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及原审被告潍坊市宇虹防水材料(集团)有限公司、青州市聚昇纸制品有限公司、盘锦恒安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均享有本案的管辖权。被上诉人盘锦广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法院起诉,法律赋予当事人选择的权利,被上诉人盘锦广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选择向兴隆台区人民法院起诉,那么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当然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故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于法有据并无不当,上诉人潍坊宇虹材料供应有限公司的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2: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禹恒商贸有限公司、新乡市固成商贸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2)豫07民辖终179号 法院认为,本案新乡市固成商贸有限公司选择向被告之一的辉县市通和建材有限公司所在的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予以受理并无不当。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后,上诉人仅以其住所地位于新乡市红旗区,票据支付地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为由要求将本案移送处理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参考文献== [[Category:800 語言學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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