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覽
近期變更
隨機頁面
新手上路
新頁面
優質條目評選
繁體
不转换
简体
繁體
3.145.14.132
登入
工具
閱讀
檢視原始碼
特殊頁面
頁面資訊
求真百科歡迎當事人提供第一手真實資料,洗刷冤屈,終結網路霸凌。
檢視 劉姍姍事件 的原始碼
←
劉姍姍事件
前往:
導覽
、
搜尋
由於下列原因,您沒有權限進行 編輯此頁面 的動作:
您請求的操作只有這個群組的使用者能使用:
用戶
您可以檢視並複製此頁面的原始碼。
{| class="wikitable" style="float:right; margin: -10px 0px 10px 20px; text-align:left" ! <p style="background: #D6A4AB; color: #000000; margin:auto; padding:5px 0; "> '''劉姍姍事件''' </p> |- |<center><img src="https://cdn2.ettoday.net/images/10/10346.jpg" width="280"></center><small>[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11116/7239.htm 圖片來自ettoday] </small> |} '''劉姍姍事件'''是2011年11月一起发生在[[台灣]]與[[美国]]之間的勞工人權、司法案件。 2011年11月11日,[[中華民國]]駐[[美國]][[密蘇里州]][[堪薩斯]][[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處長[[劉姍姍]],因涉嫌合約[[欺詐]]為美國[[聯邦調查局]](FBI)拘留。 ==當事者背景== 劉珊珊畢業於美國[[密苏里州立东北大学]]歷史系碩士,曾派駐[[芝加哥]]及[[波士頓]],並曾擔任[[中華民國外交部]]國際組織司科長及[[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副祕書長;[[民主進步黨]]執政時期為台灣駐[[菲律賓]]代表處副代表,先後經歷駐菲代表吳新興,及後來的代表李傳通。[[馬英九政府]]將劉派任為駐美國[[堪薩斯]]辦事處處長。 ==事件經過== 2011年11月11日劉姍姍突遭[[聯邦調查局]]以[[外籍勞工]]契約詐欺罪名逮捕,檢方隨即起訴被告劉姍姍並移送出庭,法官當庭諭令還押。 依檢方指控,劉姍姍強迫其[[菲律賓人|菲籍]][[外籍家庭傭工|家庭幫傭]]超時工作,僅給付工作合約上的三分之一薪資,禁止自由外出,裝置閉路電視監視菲傭<ref>[http://www.coolloud.org.tw/node/65036 勿典當移工權益 劉姍姍應接受審判 ]</ref>。劉姍姍所僱菲律賓籍僕役於八月不告而別,不知去向;但案件發生後,劉姍姍第一時間即已向美警政單位報案,並充分善意配合美執法人員調查該菲籍僕役下落。 三名駐堪薩斯辦事處人員被列為合作證人,二號證人向調查人員表示:劉姍姍不但在知情的況狀下付給該名菲傭低於合約的薪資,還經常大聲斥喝。劉姍姍對前一名幫傭也短付薪資還曾遭劉動粗,變得情緒沮喪與甚至厭食。 三號證人表示:他工作之一是記錄付給該名菲傭的所有款項,給付金額遠低於合約規定,並向調查人員展示該名菲傭簽名的收據,也說劉姍姍對前一個幫傭也沒有依合約金額付薪<ref>[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4/6714525.shtml#ixzz1dgyouk6E 涉虐傭 3辦事處人員:劉姍姍動粗扣薪]</ref>。 美國承辦[[檢察官]]表示台灣駐美經濟文化辦事處與美國的關係,屬於非官方性質,劉姍姍可能不適用[[外交豁免]]。如果被定罪,她最重可遭處五年徒刑。 劉姍姍在台北時間11月16日晚11點37分左右舉行第一次[[羈押]][[聽證會]],當庭聲明放棄[[交保]]權利,在短短不到10分鐘聽證會結束,法官最後裁定將劉姍姍繼續羈押,劉姍姍的律師沃肯則私下表示,劉姍姍希望向檢察官談[[認罪協商]]<ref>[http://n.yam.com/newtalk/politics/201111/20111117340316.html 劉姍姍放棄交保 法院裁定還押]</ref>。 劉姍姍承認檢方指控的「外籍勞工契約詐欺」罪,僅付菲傭450美元且超時工作,非合約載明的1,240美元,而且交出80,044.62美元的賠償金給兩名受害菲傭。劉姍姍在法庭上說的英文,書記官與法官都表示聽不懂。法官問她是否了解協議內容,劉卻回答謝謝,法官再問一次,她才說NO。針對雇傭的公私問題,劉的回答是私人事務,和外交部的主張雇傭執行公務完全不同。 劉案第2次召開預備聽證庭,法官暫不接受劉姍姍的認罪協議。萬一法官不同意認罪協議,劉姍姍將面臨[[陪審制|大陪審團]]起訴庭。 1月28日,法官接受認罪協議,判劉姍姍即時遞解出境,向兩名菲傭賠償80,044美元,支付囚禁她所需的4,700美元和押解她回台灣的美國移民官的機票費用。兩名菲傭則獲得爲[[人口販賣]]受害人所設的T簽證,可以永久留在美國。 在美被關2個多月後認罪返台,在調查爭議期間,她仍月領12萬台幣高薪。 劉姍姍於2月17日發出聲明稿表示,鄭重否認有「虐傭」情事,更沒有貪污不法,她強調,願配合監察院及其他相關單位調查,以還原案情真相<ref>[http://tw.news.yahoo.com/劉姍姍否認虐傭-損及政府形象表達道歉-075749044.html 劉姍姍否認虐傭 損及政府形象表達道歉 ]</ref>。 劉珊珊在2月22日以被告身分接受[[台北地檢署]]傳喚偵訊,並且否認虐傭及合約詐欺,供稱在美認罪協商是不得已,不代表有犯罪,訊後被請回。偵訊三個多小時離開地檢署時表示「我已為此事發出聲明道歉」,否認虐傭。 ==美國政府反應== ===行政部門反應=== [[美國國務院]]發言人答覆[[中央社]]記者詢問時表示:美國官方發給「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或是各「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的是「E-1條約商人簽證」(E-1 Treaty Trader visas)。駐美台灣代表享有的豁免或特權並非來自他們的簽證身分(visa status),而是根據1980年台美簽署的《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在此協定下,劉姍姍享有與[[領事]]官員相同的地位,她的豁免權僅限於執行許可的職務範圍內。 ===司法部門反應=== *聯邦調查局提交法庭證詞顯示:劉姍姍2010年十一月於菲律賓僱用一名女子,該F.V.(女性受害者)2011年三月抵達美國堪薩斯市後,卻被要求每週工作六天、每天十六至十八小時,而且薪水只剩四百至四百五十美元。同時,劉姍姍扣押F.V.的護照與[[B簽證 (美國)|B-1]]工作簽證,要脅F.V.如果不從,就要將她送回菲律賓。 *法院認為劉姍姍拿的是E1貿易簽證,而非外交官使用的[[A簽證 (美國)|A1或A2]]簽證,因此不享有[[外交豁免權]]<ref>[http://tw.news.yahoo.com/%E5%8A%89%E5%A7%8D%E5%A7%8D%E4%BA%8B%E4%BB%B6-%E5%A4%96%E4%BA%A4%E9%83%A8-%E8%B1%81%E5%85%8D%E5%8D%94%E5%AE%9A%E5%87%8C%E9%A7%95%E7%BE%8E%E5%9C%8Be1%E7%B0%BD%E8%AD%89-072700973.html 劉姍姍事件 外交部:豁免協定凌駕美國E1簽證]</ref><ref>[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doc/1019/0/8/5/101908506.html?coluid=0&kindid=0&docid=101908506&mdate=1117133852 蔡煌瑯稱劉姍姍是黑官 到底誰在袒護?]</ref>。這項法院文件影響所及不僅於此,還擴及到中華民國所有駐美官員。包括駐美代表[[袁健生]]在內,所有駐美官員均持E1簽證,而現在聯邦法院的檔案裡,他們都不是外交官。既然不是外交官,未來一旦站上法庭被告席,豁免問題恐怕根本不存在。 *無豁免權最主要因為中華民國不是被美國認可的主權國家。<ref>[http://www.kansascity.com/2011/11/16/3269562/representative-of-taiwan-seeks.html Representative of Taiwan seeks plea deal in housekeeper case]</ref> *依照美國《拐帶人口被害人保護法》,兩位受虐菲傭是「嚴重拐帶人口犯行的受害者」,因此兩人將獲得美國政府核發的T類簽證,可以繼續在美國合法居留及工作,並享有其他福利。 *劉案第2次召開預備聽證庭,法官暫不接受劉姍姍的認罪協議。根據密蘇里西區聯邦地方檢察署公布的認罪協議第5項,建議劉姍姍在判刑後立即遞解出境,如果法官接受協議,簽發賠償外傭的支票即可生效,如果協議遭拒絕,辯方也有權撤銷協議。 ==中華民國政府與民間反應== ===行政機關回應=== *駐美國堪薩斯辦事處長劉姍姍因被控「外籍勞工契約詐欺」罪嫌遭美國執法單位逮捕,外交部立即表達嚴正抗議,要求立即無條件釋放劉姍姍。<ref>[http://news.chinatimes.com/focus/50109957/132011111200847.html 星媒報導台外交官在美被押] </ref> 美國專家說,要是她的犯罪行為與職務有關,她也說不定可以使用外交豁免,但是以目前美國調查單位掌握的案情來看,顯非如此。外交部長[[楊進添]]當月11日傍晚表示:美方此舉已嚴重違反台灣外交人員所享有的豁免權(台美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除在第一時間向美方表達嚴正抗議外,並於11日中午召見[[美國在台協會]]官員,要求美方立即無條件釋放劉珊珊<ref>[http://n.yam.com/rti/politics/201111/20111111221636.html 台外交官遭美FBI逮捕 外長:抗議!無條件釋放]</ref>。[[中華民國駐美代表|駐美代表]][[袁健生]]說:「女傭是政府僱用的,不是個人問題<ref>[http://www.coolloud.org.tw/node/65039 劉姍姍事件的三個警訊]</ref>。」 *外交部長[[楊進添]]也不滿辦事人做為證人,下令嚴格處分<ref>{{Cite web |url=http://tw.nextmedia.com/animation/iplayer/msecid/1/type/Today/ArtID/33813284/TVID/29149/issueid/20111114 |title=劉姍姍案 外長挨批護短... |access-date=2011-11-14 |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111115214330/http://tw.nextmedia.com/animation/iplayer/msecid/1/type/Today/ArtID/33813284/TVID/29149/issueid/20111114 |archive-date=2011-11-15 |dead-url=yes }}</ref>。外交部發言人[[章計平]]15日表示已經在調查這3位證人的不適當行為。此舉引發立委質疑外交部包庇劉姍姍,懲罰說實話的官員。外交部北美司司長[[令狐榮達]]表示,辦事處人員基於協尋外傭理由接受FBI會談,並非當證人,檢察官把會面內容當證詞,是有瑕疵。但是根據美國法律,一旦駐處人員證詞被列為呈堂證供,將來受法院傳喚須擔負出庭作證的義務。 *外交部表示美國聯邦調查局是以「外籍勞工契約詐欺」罪名逮捕劉姍姍。對劉姍姍疑似貪走菲傭薪水,外交部辯解說外傭確實約定1240美金月薪。結果但其表明有關住宿、伙食、醫療及保險等費用,自願從月薪中扣除790美元支付,因此每月實領450美元。劉姍姍每月再給140美元食品雜貨費,總計實領590美元,月薪約17700台幣,此金額也與駐堪薩斯辦事處每月報外交部核銷金額相同。章計平以在外交上是很強烈的「粗魯」字眼重批FBI,重申給的薪資不低。 *[[勞委會]]表示:外交部雇傭屬於特例,不需要遵守[[勞動基準法 (中華民國)|勞基法]]。 *劉姍姍認罪前,外交部堅稱劉姍姍清白、無辜,並外派專案小組抵美拯救劉姍姍,總計金額預估上看30萬美金,約台幣1到2千萬的官司費由全民埋單。 *劉姍姍認罪後,外交部北美司長令狐榮達說,劉姍姍案為法律案件不影響台美密切合作關係。外交部日前已強調契約合法,故劉是否涉及貪汙,仍有待釐清。外交部發言人章計平對劉姍姍身穿囚衣、戴手銬出庭表示外交部深感痛心。行政院長[[吳敦義]]說:「對外交部處理劉姍姍事件的評價是,「我覺得外交部的處理不能講100分,可是畢竟現在比較算圓滿,兼顧豁免跟人權以及國格確保<ref>[http://newtalk.tw/news_read.php?oid=19622 劉姍姍涉虐佣案 吳揆:外交部處理算圓滿]</ref>。」 *12月14日楊進添表示:劉姍姍已將認罪協商,但劉姍姍繼續支薪,也會將她調回外交部內繼續工作<ref>[http://times.hinet.net/news/6818801 楊進添:美方完成劉案認罪報告 ]</ref>。 *2月17日經過外交部行政調查後決議,給予駐堪薩斯前處長劉姍姍停職處分,並移請監察院進行審查。外交部發言人章計平表示:劉姍姍停職後只可支領「半俸」,每月是新台幣2萬6千多元;同時,停職審查期間,劉姍姍不可申請退休。 *2012年7月5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以劉嚴重損害國家形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為由,決議予以休職二年的懲戒。 ===檢察機關偵查=== 2012年5月25日,[[台北地檢署]]經詳查後認為:劉姍姍雖在美接受認罪協商,但依據本案的核銷單據、往來呈報外交部的文件及證人訪談報告,和外傭自願簽署扣除食宿、保險等相關費用的副約,本案屬於民事糾葛,劉珊珊並無涉及刑事犯罪的具體事證,應為民事糾葛,因此將全案簽結,劉珊珊無罪釋放。偵查結果引發網友不滿,質疑在美國認罪,在台灣卻查不到,「史上最荒唐的笑話莫過於此」<ref>[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politics/20120525/124399 劉姍姍獲不起訴 外交部:尊重]</ref>。 ===監察院調查=== [[監察委員]]的調查報告提到,劉姍姍竟然在菲籍外傭離去後違反外交部規定僱用中國籍幫傭,直到劉姍姍被收押後以電話指示下屬,到宿舍支付陸傭薪資才曝光。而且外交部人員還發現,這名陸傭曾使用私人電腦,透過官舍保密電話上網,可能危害國家資訊安全或文件機密外洩等危機。外交部早在1999年5月即通令外館嚴禁僱用中國人士幫傭,以防滲透收買。監察院認為劉姍姍違反駐在地法律規定、領導統御欠佳,違失情節明確且重大,明顯失職,以8票對5票通過[[彈劾]]劉姍姍,並[[糾正]]外交部,監委要求外交部應全面清查其他外館是否有類似情況發生。 ===立法院反應=== ====國民黨立委反應==== *國民黨籍立委也都不相信外交部說法。立法委員[[張顯耀]]也質疑:「外交部說法,很難取信社會大眾吧,他們應該不會這麼天真的拿去法庭上說吧?」一名熟悉美國法律的人士認為,僕役主動要求扣薪說法違背一般常理,一定會被美國檢方挑戰。 *國民黨立委[[費鴻泰]]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中,痛批外交部「對外館的內部稽核是零」,要求外交部必須在三個月之內,提出如何對外館的人事、紀律和審計的有效稽核制度,否則選舉一到,每次被選民問到這種事情,「都讓人感到很丟臉」。<ref>[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nov/22/today-p6.htm 藍委:外館零稽核 選民提問「很丟臉」] </ref> ====民進黨立委反應==== *民進黨發言人[[陳其邁]]在本月13日晚間在政論節目中表示:外交部在整件事情的處置上明顯「暴衝」,盲目力挺一個涉嫌違反人權、虐傭與貪汙的劉姍姍,此舉陷全體台灣人民於不義,讓台灣成為國際笑話;若這名菲傭的薪資真由外交部給付,劉姍姍即涉嫌[[貪污|貪汙]]<ref>[http://www.coolloud.org.tw/node/65027 苛扣菲傭薪資 陳其邁:劉姍姍涉嫌貪汙 ]</ref>。民進黨指出依簽訂雇傭合約該菲傭可得每月1240美元,工作時數一天八小時,超過皆算加班。可是每月劉姍姍只付給450元美元左右,換算台幣只有15000左右,甚至低於台灣[[基本工資]]。 *立委[[蔡煌瑯]]也拿出劉姍姍虐傭案的起訴方文書,指責外交部護短(企圖替劉姍姍脫罪)。 *黨團書記長[[翁金珠]]同時指出,外交部可以就「外交豁免權」據理力爭,召回劉姍姍,但就涉嫌虐待外勞一事,絕不能護短<ref>[http://www.nownews.com/2011/11/15/301-2757909.htm 劉姍姍涉虐傭 民進黨立委出示FBI證詞批外交部護短]</ref>。 *立委[[黃淑英]]端出勞基法,表示工時、基本薪資、扣抵證件,外交部通通違法,無論是[[勞動基準法 (中華民國)|台灣勞基法]]規範或美國法令都犯法。但[[勞委會]]官員強調,外交部雇傭屬於特例範圍。 *立委[[黃偉哲]]嘲諷說:「難道是菲傭佛心來著,不然怎麼會自己要求扣薪,該不會是外交部逼人家寫的吧?」 ===勞工團體反應=== *台灣勞基法明訂每月膳宿費用不得超過薪水的3成,外交部苛扣比例實際上高達6成以上,嚴重違反台灣本國法律,並且該菲傭月薪低於台灣法定最低薪資,被勞工團體批外交部帶頭剝削勞工<ref>[http://newtalk.tw/news_read.php?oid=19486 劉姍姍案 勞團批外交部帶頭剝削勞工 ]</ref>。 *台灣的勞工、人權團體認為劉姍姍虐傭嚴重傷害台灣國家形象<ref>[http://news.pchome.com.tw/politics/tvbs/20111114/index-13212654125763039001.html 劉姍姍虐傭賠形象 人權團體抗議]</ref><ref>[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nov/14/today-o7.htm 劉姍姍案兩大癥結:違反人權 帳目不清] </ref>,並質疑律師費和賠償金是否還要用公費支付? *勞工協會專員批評,《就業服務法》明文規定,雇主和仲介不得扣留勞工的證件、財物、不得強迫儲蓄。[[監護工#家庭監護工|家庭看護]]的勞動契約上也明載「每週休息一天」;但被資方扣留護照、居留證、手機、強迫儲蓄、全年無休的移工依舊多不勝數,正因為資方都握有一項無敵法寶:「自願」同意書。於是就產生了無數的「我自願不休假」、「自願請雇主保管證件」和「自願每月自薪水扣除五千元儲蓄款」等「同意書」。這是典型的民法七十四條「暴利行為」。 ===輿論反應=== ====社會人士評論==== *前駐美代表[[吳釗燮]]表示駐外高層人員風紀問題,劉案並非特例,之前就有駐[[斐濟]]代表爆發嚴重風紀問題,更早還有重要館長被立委爆料有嚴重的公器私用情況。一位外交部駐日資深官員則透露:台灣外交部駐美官員遠從菲律賓帶女傭到美國的情形不在少數,可是違反美國[[最低工資]]標準,「劉姍姍事件只是冰山一角」。 *前外交部長[[程建人]]表示:一九七九年中美斷交後,他返回外交部擔任北美司司長。有一天接到同事來電說,有一位叫做「劉姍姍」的留學生,因為中美斷交的緣故,竟然把自己的[[綠卡]]丟掉,還寫信給當時的蔣經國總統說:「我一定要回來台灣共赴國難,和國人同舟共濟」,當下認定這絕對是很愛國的青年。 *資深華府記者劉屏在中國時報專欄以「請馬總統學學謝瓦納茲」希望馬英九能學習[[喬治亞共和國]]總統[[謝瓦納茲]]的做法,勇敢拋下外交特權,讓劉姍姍一案由美國法院定奪。 *駐美特派員曹郁芬分析,台灣的外交官員從劉案更應該知道要自愛,因為犯罪賠上的不僅是他們自己的前途,還可能是台灣多年來奮鬥爭取的外交成果。而從秦日新案到劉姍姍案,外交部的外館人員不循體制內途徑表達對館長的不滿,而寧可對外爆料,甚至和美國聯邦調查局合作來打擊自己人,顯然外交部內部的控管和申訴機制已經瓦解。 ====網路評價==== *親藍媒體報導:一些臺灣僑胞忿忿不平,指稱菲傭壞心眼,為了拿綠卡,無所不用其極。但若不要讓人有機可乘,還需「除非己莫為」,法律看不出心眼好壞,犯罪的證據可是清楚的<ref>[http://news.chinatimes.com/politics/11050202/112011112000169.html 主僕境遇 天差地遠 菲傭噩夢變美國夢 劉難再入美] </ref>。但這個說法遭到多數臺灣網友駁斥,認為這樣的護航太噁心了,甚至懷疑是造假新聞<ref>[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t=2456205&p=1]</ref>。 *多數網友認為劉姍姍犯了大錯,很多也認為她的醜聞丟臉到國外,是台灣之恥。<ref>[http://app.nexttv.com.tw/animation/iplayer/msecid/1/type/Today/ArtID/33813284/TVID/29149/issueid/20111114 劉姍姍案 外長挨批護短...]</ref> *劉姍姍的諧音是633,與馬英九在選舉時大肆宣傳、卻無法達到的[[633政見]]諧音,因此被網友諷刺都是馬英九的罩門<ref>[http://www.ettoday.net/news/20111114/6973.htm 633 vs. 劉姍姍 網友諷:都是馬罩門]</ref>。 == 參考文獻 == {{reflist}} [[Category: 733 臺灣 ]]
此頁面使用了以下模板:
Template:Cite web
(
檢視原始碼
)
Template:Main other
(
檢視原始碼
)
Template:Reflist
(
檢視原始碼
)
模块:Check for unknown parameters
(
檢視原始碼
)
模块:Citation/CS1
(
檢視原始碼
)
模块:Citation/CS1/Configuration
(
檢視原始碼
)
模块:Citation/CS1/Date validation
(
檢視原始碼
)
模块:Citation/CS1/Whitelist
(
檢視原始碼
)
返回「
劉姍姍事件
」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