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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align="right" |- |<center><img src=http://5b0988e595225.cdn.sohucs.com/images/20180529/e07b56aedb9c4f74842e8405f72aa80a.jpeg width="300"></center> <small>[https://www.sohu.com/a/233334736_404519 来自 搜狐网 的图片]</small> |} '''厦门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成立]]于2000年4月18日。厦门物业管理协会是经民政局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ref>[https://china.findlaw.cn/zs_1219071.html 法人资格怎么确定],找法网,2021-12-03</ref>的社团组织。 ==协会成员== 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下设理事会、常委理事会和[[秘书]]处,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由会员企业的领导担任。协会理事、常委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协会设立联谊活动、课题调研、创优评优、舆论宣传、水电协调、对外联络、[[教育]]培训等专项小组,小组成员分别由各副会长和常务理事成员担任。厦门市物业管理协会是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常务理事单位,是福建省物业管理协会副会长单位。 ==协会职责== 该协会努力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按[[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ref>[https://www.sohu.com/na/459828420_120591805 行业协会相关知识,我来给您普及],搜狐,2021-04-09</ref>、商会等自律组织”以及“发挥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业的作用,形成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合力”的要求,建立本会“服务企业,沟通协调,自律规范,促进发展”的宗旨,结合行业实际和会员企业的需求积极发挥协会的服务作用。几年来,协会在宣传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反映企业诉求、与[[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物业管理创优考评、行业从业人员培训[[教育]]、课题调研、舆论宣传、受理投诉、行业联谊、对外交流和咨询服务等方面,开展了许多有益和卓有成效的工作。几年来,协会的工作得到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的好评,得到厦门建设与管理局、厦门市政府的充分肯定。协会2005年11月被厦门市政府评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先进单位”,2006年12月被厦门市民间组织工作管理领导小组评为“全市先进民间组织”。 ==协会章程== 厦门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 (2004年9月24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2008年9月26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厦门市物业管理协会(简称厦门物协)英文译名为:Xiamen Proper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X.P.M.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厦门市物业管理协会是由厦门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和个人依法自愿组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业性社会团体,其一切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 本协会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的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党中央关于“发挥社团组织、行业组织和中介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业的作用”的要求,积极为会员开展服务活动,维护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厦门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本协会的宗旨是:服务企业,沟通协调,规范自律,促进发展。 第四条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为本会主管部门,本会接受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和厦门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为[[福建省]][[厦门市]]美湖路9号之1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本行业的方针、政策,在政府和企业 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制订本行业的职业[[规范]]、自律准则和管理标准,向政府反映本行业的建议和诉求。 (二)收集、传播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市场信息,编辑出版行业刊物、[[资料]],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三)组织会员对行业的经营、管理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探讨,推动互相[[学习]]、交流提高;组织国内外研讨会,促进学术和技术交流,举办业务培训,协助企业培训管理和技术人员,提高企业素质。 (四)推动行业内外横向联合,加强与各省、市及国外物业管理界的合作,为本行业开拓市场[[服务]]。 (五)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对物业管理的各项工作,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或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六)开展各种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为会员企业的管理提供多种服务,创办有偿服务的经济实体。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 单位会员 凡在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及相关单位,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厦门物协单位会员。 (二) 个人会员 热心物业管理工作,并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或有关部门负责人、承认本章程,自愿参加,经批准可成为厦门物协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向本协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 经[[理事会]]审议,会长签字批准; (三) 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并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及行规行约;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积极参加协会的活动和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积极为协会的刊物提供稿件。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的[[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法、严重违反本章程规定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厦门物协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单位会员的代表一般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担任。会员大会至少每二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协会[[理事]],组成理事会; (三) 罢免理事;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终止事宜或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通过会长提名的秘书长人选;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或撤消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协会顾问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决定会费标准;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书面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热心协会工作,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男性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女性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连选连任,但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经费支出 (一)办公、接待、会议及组织各项活动费用; (二)编印书刊、信息资料、课题调研等费用; (三)上交会费; (一) 购置设备及工作人员工资、补贴、劳动福利等开支; (二) 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的费用;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经费支出及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做出决定并提出修改意见,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按国家规定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四日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视频== ===<center> 厦门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相关视频</center>=== <center>厦门市物业协会为我市物业管理把脉</center> <center>{{#iDisplay:q0303162cy2|560|390|qq}}</center> <center>厦门物业管理综合平台上线 小区公共收益可网上查看 快来试试吧!</center> <center>{{#iDisplay:h3261nkcrq3|560|390|qq}}</center>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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