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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align="right" |- |<center><img src=http://p6.itc.cn/images01/20201226/e8626cd30aa24213b35a15afff0bedfc.jpeg width="330"></center> <small>[https://www.sohu.com/a/440655519_120326443 来自 搜狐网 的图片]</small> |}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又称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ref>[https://www.sohu.com/a/253826568_99936895 什么叫高新技术企业?],搜狐,2018-09-14</ref>认定是为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有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创造新[[技术]]、新业态和提供新供给的生力军,促进经济升级发展。 ==基本信息== 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ref>[https://www.sohu.com/a/414285181_100018922 科技成果转化服务重在生态打造 ],搜狐,2020-08-21 </ref>,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 (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 (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负责将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负责遴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并加强监督管理; (四)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复核申请及有关[[举报]]等事项,落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议; (五)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条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4]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十一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专家评审 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查认定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三条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第十四条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参考文献== [[Category:550 經濟學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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