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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地方教育附加.jpg|缩略图|[https://image.baidu.com/search/detail?ct=503316480&z=0&ipn=d&word=%E5%9C%B0%E6%96%B9%E6%95%99%E8%82%B2%E9%99%84%E5%8A%A0&step_word=&hs=0&pn=2&spn=0&di=28380&pi=0&rn=1&tn=baiduimagedetail&is=0%2C0&istype=0&ie=utf-8&oe=utf-8&in=&cl=2&lm=-1&st=undefined&cs=2557827223%2C3297876957&os=2940191655%2C3531055393&simid=0%2C0&adpicid=0&lpn=0&ln=1259&fr=&fmq=1618977551325_R&fm=&ic=undefined&s=undefined&hd=undefined&latest=undefined©right=undefined&se=&sme=&tab=0&width=undefined&height=undefined&face=undefined&ist=&jit=&cg=&bdtype=0&oriquery=&objurl=https%3A%2F%2Fgimg2.baidu.com%2Fimage_search%2Fsrc%3Dhttp%3A%2F%2Fp0.itc.cn%2Fimages03%2F20200517%2F86b0840e7ea740008a5c20e8fd44b8cb.jpeg%26refer%3Dhttp%3A%2F%2Fp0.itc.cn%26app%3D2002%26size%3Df9999%2C10000%26q%3Da80%26n%3D0%26g%3D0n%26fmt%3Djpeg%3Fsec%3D1621569563%26t%3D7d721b123d961c195135b7e5499c5dbe&fromurl=ippr_z2C%24qAzdH3FAzdH3Fooo_z%26e3Bf5i7_z%26e3Bv54AzdH3FwAzdH3Fnlc00mlna_0a8alc&gsm=3&rpstart=0&rpnum=0&islist=&querylist=&force=undefined 原图链接][https://www.sohu.com/a/395776930_701095 来自搜狐]]] '''地方教育附加'''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增加地方教育的资金投入,促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事业发展,开征的一项地方政府性基金。 == 历史形成 == 地方教育附加不是全国统一开征的费种,其开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 据此,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于1995年9月1日 开征地方教育附加费,辽宁省于1999年1月1日起开征,福建省于2002年1月1日起开征, 征收率均为1%。此后,陆续有省、直辖市开征地方教育费附加。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 年)》,财政部下发了《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 ”通知 》( 财综[2010]98号)。 财综[2010]98号要求,各地统一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为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已经报财政部审批且征收标准低于2%的省份,应将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调整为2%。具体的开征时间由各省自己制定方案后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文件下发后, 全国已经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征了地方教育附加。<ref>[https://zhidao.baidu.com/question/15276520.html 在建工程是什么意思? ]百度知道</ref> == 概述 == 按照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规定,在各省、直辖市的行政区域内,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计算征收,征收率由各省地方税务机关自行制定。 == 计算公式 == 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消费税)×2% == 全面开征 == 2011年7月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要求,全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各地区要加强收入征管,依法足额征收,不得随意减免。 《意见》提出,拓宽经费来源渠道,多方筹集财政性教育经费。具体要求如下: ——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教育费附加制度。国务院决定,从2010年12月1日起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教育费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3%征收。 ——全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的要求,全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2%征收。 ——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比例计提教育资金。进一步调整土地出让收益的使用方向。从2011年1月1日起,各地区要从当年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出让国家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按照扣除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等支出后余额10%的比例,计提教育资金。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意见》指出,各地区要加强收入征管,依法足额征收,不得随意减免。 《意见》指出,落实上述政策增加的收入,要按规定全部用于支持地方教育事业发展,同时,不得因此而减少其他应由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经费。 == 征收管理 == 1、教育费附加由税务局负责征收。 2、纳费人不按规定期限缴纳教育费附加,需处以滞纳金和罚款的,由县、 市人民政府规定。 3、海关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相关法规 《[[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财政部关于同意上海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0〕7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沪府发〔2011〕2号) 《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沪财教[2011]10号)<ref>[https://www.sohu.com/a/430670093_507570 速看!西安最新教育经费方案公布!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搜狐</ref> ==参考来源== {{Reflist}} [[Category:550 經濟學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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