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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保'''[dà bǎo] 宋 代的一种乡兵制度,以五十家为一大保,设有大保长。参见“保甲 ”。保甲制度是宋朝时期开始带有军事管理的户籍管理制度。保甲制度是中国封建王朝时代长期延续的一种社会统治手段,它的最本质特征是以“户”(家庭)为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而不同于西方的以个人为单位。保甲编组以户为单位,设户长;十户为甲,设[[甲长]];十甲为保,设保长。各保就该管区域内原有乡镇界址编定,或并合数乡镇为一保,但不得分割本乡镇一部编入他乡镇之保。<ref>[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04010758/answer/2723173225 如何区分汽车保养中的小保和大保?]知乎</ref> {| class="wikitable" style="float:right; margin: -10px 0px 10px 20px; text-align:left" |<center><img src=" https://i04piccdn.sogoucdn.com/1080eca9afbf62f4 " width="180"></center><small>[]</small> |} 历史背景 大乡镇得编组为若干保,设保长联合办公处,由保长互推一人为主任。户长基本由家长充任,保甲长名义上由保甲内各户长、甲长公推,但县长查明不能“胜任”,或认为有更换必要时,得令原公推人另行改推。户长须一律签名加盟于保甲规约,并联合甲内户长共具联保连坐切结,声明如有“[[为匪通匪纵匪]]”情事,联保各户,实行连坐。保甲长受区保长指挥监督,负责维持保甲内安宁秩序。联保主任受区长指挥监督,负维持各保安宁秩序总责,但各保应办事务仍由各该保长负责。保甲组织的基本工作是实施“管、教、养、卫”。“管”包括清查户口,查验枪支,实行连坐切结等;“教”包括办理保学,训练壮丁等;“养”包括创立所谓合作社,测量土地等;“卫”包括设立地方团练,实行巡查、警戒等。1939年9月19日国民政府公布《[[县各级组织纲要]]》,增设副保长一人,规定保长兼任保国民学校校长和壮丁队队长,进一步强化保甲制度。1949年随着南京国民政府在大陆的统治结束而被废止。 1912年中华民国政府成立以后,一些省区曾自发地推行保甲制度;1923年后曾有一段时间实行闾邻制,但效果不理想。据研究,正式施行则起源于国民政府对当时共产党领导的红军的围剿。1931年进攻红军的国民党“剿匪总司令部”认为,“剿共”不力的原因之一是当地民众不支持政府。为去此“弊端”,司令部所属党务委员会内专门设立了地方自卫处,研究并草拟保甲制度和保甲法规,同年6月首先在江西修水等43县试行;1932年8月司令部正式颁布了《[[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施行保甲训令]]》及《[[剿匪区各县编查保甲户口条例]]》,保甲制度在“剿匪”正式建立。1934年经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议决,并由行政院通令各省市推行;1935年,南京、北平两大城市也先后推行保甲制度。 大陆民国时期 民国时期保甲制度在村基本形式为10户为甲,10甲为保,实际操作城市与乡村、各地区可略有弹性。在城市则以每一门牌为一户,如同一门牌内有两家以上仍以一户计,编为第几保第几甲第几户,设户长。户长由此门牌内各家互推一人充任。根据《[[南京市城区编组保甲暂行办法草案]]》之规定,南京城区“二十五户为一甲,二十五甲为一保”、“编余之户十五户以上另立一甲,十四户以下并入邻近之甲;十五甲以上另立一保,十四甲以下并入邻近之保”。1938年2月行政院颁布《[[非常时期各地举办联保联坐注意要点]]》规定:“在城市地方邻居多不相识,或其地客民多于土著,良莠难分,彼此不愿联保者,得令就保内各觅五户签具联保,或由县市内殷实商号或富户,或现任公务员二人,出具保证书,其责任与联保同。” ==参考文献== {{Reflist}} [[Category:800 語言、文學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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