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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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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jpeg|有框|右|<big></big>[https://media-cdn.66law.cn/picturecover/aa3629c2-9a36-4aaf-8e5e-72b9c0d7f18c.jpg?157945141088749 原图链接][https://v.66law.cn/jx/smbzxdx.html 来自 精选解答 的图片]]]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f>[https://www.sohu.com/a/440942159_120387323 【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文|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 ,搜狐,2020-12-28</ref>》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135条之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立案。 本罪是结果犯,只有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发生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才予以立案。 ===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是对发生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该预见到自己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可能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从而造成危害结果发生; 3、犯罪客体是公众活动场所的[[公共安全]]; 4、客观方面是在举办大型的群体性活动中,违反在公共场所的群体性活动中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没有履行相关的注意、管理等义务,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主客体==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者或者举办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对该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需要注意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既可以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为我国许多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是由地方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协调举办,在此情形下,必须分清群众性活动是由地方政府或政府部分举办还是以地方[[政府]]或政府名义举办,如果是前者,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中作为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是后者,具体承办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才是本罪的主体。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众活动场所<ref>[https://www.sohu.com/a/369066320_253235 关于加强公共场所管理的通告] ,搜狐,2020-01-27</ref>的公共安全,即[[公园]]、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场所中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视频== ===<center>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相关视频</center>=== <center>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杜相忠律师谈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center> <center>{{#iDisplay:r3140f7zk11|560|390|qq}}</center> <center> 警钟长鸣——重大安全事故案例剖析专题片</center> <center>{{#iDisplay:f05239i8xiw|560|390|qq}}</center> ==参考文献== [[Category:580 法律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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