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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style="float:right; margin: -10px 0px 10px 20px; text-align:left" |<center>'''奉禁封船碑'''<br><img src="https://live.staticflickr.com/7922/47586264401_8eae3c4bc0_b.jpg" width="280"></center><small>[https://www.flickr.com/photos/111543784@N07/47586264401 圖片來自flickr]</small> |} 《'''奉禁封船碑'''》是位於[[香港]][[離島區]][[坪洲]]毗連[[坪洲天后廟]]的[[鄉事委員會#坪洲|坪洲鄉事委員會]]右側牆邊鑲嵌的一塊[[碑刻]],立於[[清朝]][[道光]]十五年,記載島上[[漁民]]稟請縣衙禁止官吏以捉拿海盜為名,而濫徵封用民船,為此立碑為記。 ==背景經過說明== 在[[廣東]]沿海的[[漁民]]長期被視作賤民,處於社會的最低層,更被蔑稱為「[[蜑家|蜑民]]」,不獲得上岸居住或參與[[科舉]]<ref>[https://nrch.culture.tw/twpedia.aspx?id=3672 科舉],culture</ref> 考試的權利。[[清朝]][[道光]]年間,[[广东水师]]每月向[[坪洲]]的漁民輪流徵用兩條漁船,假扮作為一般商船,用以誘惑[[海盜]]搶劫。漁船是漁民的謀生工具兼住處,雖然這種「扮商誘盜」之策會按船上舵工水手人數而津貼口糧,但所發的口糧僅夠男丁餬口,而不足以養活船上大小家眷。 為此以黃勝興為首的12名漁民向官府稟報,經[[知縣]]與[[游擊_(官名)|游擊]]商討後,議決由漁民、水師及縣衙門三方合資建造兩艘蝦笱艇,供水師用作誘盜,並永遠禁止徵用漁民的漁船。方案獲得[[兩廣總督]][[兩廣總督#兩廣總督(雍正12年至光緒31年)|批准]],並知會[[廣東布政司]]、[[按察司]]、[[清朝督粮道|督糧道]]、[[新安縣]]等各級[[衙門]]。但漁民仍未放心,要求[[新安縣知縣列表#清朝|知縣]]允許自資將告示刻於碑上,於[[道光]]十五年七月十九日(1835年9月11日)立碑,是為《奉禁封船碑》。 然而,輪流徵用兩條漁船可能是無可奈何之舉。 == 參考文獻 == {{reflist}} [[Category: 920 建築藝術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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