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覽
近期變更
隨機頁面
新手上路
新頁面
優質條目評選
繁體
不转换
简体
繁體
18.116.62.177
登入
工具
閱讀
檢視原始碼
特殊頁面
頁面資訊
求真百科歡迎當事人提供第一手真實資料,洗刷冤屈,終結網路霸凌。
檢視 居住权 的原始碼
←
居住权
前往:
導覽
、
搜尋
由於下列原因,您沒有權限進行 編輯此頁面 的動作:
您請求的操作只有這個群組的使用者能使用:
用戶
您可以檢視並複製此頁面的原始碼。
{| class="wikitable" align="right" |- |<center><img src=http://p4.itc.cn/q_70/images03/20201118/e6838c53b6d4485eaf3bbe5b99d1e429.jpeg width="350"></center> <small>[https://www.sohu.com/a/432648702_120121400 来自 搜狐网 的图片]</small> |} '''居住权'''是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布的专用名词。 汉字,是中华民族文化的[[化石]],是历史的载体,是前人智慧的结晶<ref>[https://www.sohu.com/a/354161839_808984 【爱我中华】中国智慧到底有多赞?],搜狐,2019-11-16</ref>,是有着鲜活生命的“你”“我”“他”,有着浓郁的[[文化]]意蕴、独特的文化魅力和深厚的民族情结。汉字之美<ref>[https://www.sohu.com/a/532359563_120486936 汉字之美--最美解析这些你熟悉的汉字],搜狐,2022-03-24</ref>,美在形体、美在风骨、美在精髓、美在真情! ==名词解释== 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 居住权的法律特征 居住权有以下法律特征: 1、居住权可通过协议或遗嘱确立,是一种基于他人房屋所有权而产生的用益物权。另外,通过法院判决或调解也可以有效设立居住权。 2、居住权仅限于在住宅上设立,主要用途是满足生活居住需要,而非商业收益。 3、居住权经登记后设立,自居住权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时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4、居住权一般无偿设立,不得再行出租。 5、居住权只能居住权人享有,不得转让或继承。 6、设立居住权的房屋转让或被继承的,不影响居住权人继续占有、使用房屋。 居住权设立的条件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或住宅所有权人通过订立遗嘱的形式为居住权人设立居住权。 值得注意的是,设立居住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居住权无偿设立。 居住权的申请主体 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的,由居住权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以遗嘱设立居住权的,由不动产权利人的所有继承人和遗嘱明确的居住权人共同申请;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的,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申请。 居住权的主要内容 居住权设立应涵盖以下主要条款: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2、住宅的位置;3、居住的条件和要求;4、居住权期限;5、解决争议的方法。 居住权设立所涉主要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身份证明;3、记载居住用途的不动产权属证书;4、居住权设立的材料:依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的,提交居住权合同;依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提交生效的遗嘱和遗嘱人的死亡证明(申请人为遗产管理人的,还需提交足以证明其为遗产管理人的有效文件);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5、不动产已设立抵押权的,提交抵押权人同意设立居住权的材料。 居住权的法律后果 居住权人对他人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但不能对住宅进行处分、转让; 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即使住宅所有权人将住宅进行了转让、抵押、出租等行为,仍不影响居住权人对住宅的占有、使用;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因此,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民法典》对居住权的具体规定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居 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参考文献== [[Category:800 語言學總論]]
返回「
居住权
」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