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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style="float:right; margin: -10px 0px 10px 20px; text-align:left" |<center>'''屯門色魔'''<br><img src="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170423/photo/bkn-20170423060001397-0423_00822_001_01p.jpg?20170621214132" width="280"></center><small>[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170423/bkn-20170423060001397-0423_00822_001.html 圖片來自on]</small> |} '''屯門色魔'''(1971年|1月27日),本名'''林國偉''',在1992年4月至1993年8月曾多次在[[香港]][[屯門新市鎮|屯門]]犯下[[強姦|強暴]]、[[搶劫]]和[[謀殺]]罪行,震驚[[香港社會]],一度使居住在屯門區的女士人心惶惶。後來[[皇家香港警察|香港警方]]在屯門加強巡邏,逼使其遷到[[土瓜灣]],並在該區犯案。1993年他在犯案後邀受害人約會,受害人報警。在警方保護下受害人答應赴約,並將林國偉當場拘捕。後來證實被其侵犯的女子多達13人,當中3人被殺。林國偉最後被判[[終身監禁]]<ref>[https://www.moj.gov.tw/2204/2528/2547/2576/15212/ 終身監禁],moj</ref> 。 在香港[[連環殺手]]個案上,「屯門色魔」是繼「雨夜屠夫」[[林過雲]]後,最廣為人知的一人。 == 調查 == 連續多宗強姦案在[[屯門新市鎮|屯門]]發生,引起當時市內居民大為恐慌,亦有街坊自發組成自衞巡更隊,護送女士歸家。當時警方已相信色魔必定極為熟悉區內環境,有可能是區內居民。 該案由[[皇家香港警務處]]已故[[總督察]]王永基偵緝,在案情分析時,警方發現兇手犯案後,能在極短時間內,前往不同地區的銀行提款機,以受害人的提款卡提取金錢,鎖定兇手必定是有車一族,利用車子跟蹤受害人,施暴後再駕車而逃。 警方隨後發現,接載首名受害少女之的士司機,潛意識中依稀記得事發當晚,曾有一輛私家車尾隨。警隊於是邀請政府催眠師楊志滔協助,在[[催眠]]效力下,司機能描述出該白色車是日本車,並且說出車牌中的數個號碼及車款型號,事後證實這些資料相當準確。 香港警方於是向[[人民入境事務處]],取得過萬名市民的個人資料,利用人手逐一輸入電腦分析,再根據疑犯的簡單資料,將可疑人物收窄至數百人。警方亦在區內安排女警作「香餌」,希望引林國偉上釣。最後,林國偉因為相約案中受害人觀看電影,被警方拘捕。 當林國偉落網時,由於受害者大多是被人從後襲擊,無法認出色魔的容貌,案發時亦沒有目擊證人,香港警方法證部門當時剛引進的[[DNA]]技術,分析殘留在受害人衣物的精液,成為這宗案件確認犯案人身分的最關鍵證據。 在被捕初期,林國偉一直保持沉默,不願作供,王永基看準林國偉渴望與人傾訴的弱點,以傾談方式誘他說話。他於是將整個犯案過程和盤托出,並說招供後感到心情較舒服。1994年9月,案件開庭。期間,沒有任何親友在庭上出現。 == 判刑 == 林國偉在庭上承認8項強姦罪及7項行劫罪,否認餘下的3項謀殺罪,堅稱自己是錯手殺人,庭上的受害者家屬反應激烈。 辯方律師找來兩名精神科醫生替林國偉辯護,精神報告指他自幼缺乏家庭溫暖,林國偉有5兄弟姊妹,母親於林3歲時出走,父親[[酗酒]]殘暴,形成孤僻的性格,朋友極少,喜歡欺負小動物,中一輟學,愛濫交及飛車,在工作常遇挫折,感情路上常被拋棄,以酒精和毒品解決空虛,惡性循環下形成[[精神病|精神紊亂]]。 不過,控方指,被告只是患上[[反社會人格]]的疾病,並非精神病。這宗案件原有127名證人,聆訊本需兩個月,但基於被告人認罪,聆訊縮減至5天。 陪審團一致裁定,被告3項謀殺罪成,法官依例判處終身監禁。行劫罪每項監禁7年,同期執行。至於其餘8項強姦罪,法官認為,被告犯案時間極長,暴戾非常,對社會危害性巨大,法官罕有地重判他終身監禁,以顯示案件的嚴重程度。連同三項謀殺罪,被告共判11項無期徒刑。在香港,強姦罪一般入獄為5至15年,只有牽涉[[性偏離]]的強姦犯才會處以無期徒刑。 == 影視作品 == 1994年由[[查傳誼]]執導的電影《[[屯門色魔 (電影)|屯門色魔]]》描述林國偉的犯罪情節,由[[李家聲]]飾演林國偉。 == 案件 == 1992年4月24日凌晨3時許,當時僅21歲、住在[[屯門]][[大興邨]]的林國偉,在屯門公路上喝著啤酒駕車,此時一輛的士在他車旁掠過,的士內一名夜歸少女長髮披肩,他被捕後曾描述,該女士的容貌與她前女友相像。他於是開車緊隨的士,直至少女在屯門[[友愛邨]]愛明樓下車。年僅19歲的少女在電梯大堂等候升降機,林國偉藏匿在暗角,待電梯到步後,他一個箭步撲出,閃身進入升降機之中,強勁勒緊少女頸項,把她硬扯出升降機,於後樓梯[[性侵犯]]她,並搶走她的手袋及金飾。這是林國偉首宗案件。 1992年6月26日,一名32歲夜總會女侍應凌晨4時半下班後,乘的士回到屯門[[建生邨]]時,成為他第二個獵物。 1992年8月22日,他在凌晨4時許於屯門新和里將一名39歲女子扼頸,拖入草叢強姦。 上述3名受害女子均即時報案,令警方得到了林國偉的[[精液]]樣本,惟受害人在混亂中未能認清兇者面貌,只得一些模糊的印象,如身材、髮型、口音等,令警方苦無對策。 1992年12月,他先後再在屯門區出沒犯案。該月4日,[[大興邨]]興平樓一名女子深夜回家時,突然被人從後勒頸扼暈,甦醒後方發現被人[[性侵犯]]及洗劫一空,翌日與親友報警。同月28日凌晨4時許,另一名女子與丈夫唱卡拉OK,丈夫因上早班先行離去,結果她回家時不幸在[[友愛邨]]愛德樓梯間被強暴。 1993年2月24日凌晨四時許,林國偉再次出動,對象是一名50歲的家庭主婦,她當晚與朋友打麻雀後,獨自回到[[友愛邨]]愛信樓,被林國偉扼頸拖至梯間。這回他用力過度,將對方勒死,他未有碰過受害人,可是在她身上[[射精]],並劫去受害人的手袋。 1993年4月14日,一名22歲[[的士高]][[唱片騎師]]深夜回到[[大興邨]]興盛樓的住所,也被他先殺害再射精,唯沒有被強姦。兩名受害人的財物,同被林所奪去。 在調查進行得如火如荼之際,林國偉因為風聲太緊,搬到紅磡區姊姊家中暫避,因住所鄰近[[土瓜灣]]益豐大廈,1993年5月24日凌晨4時,硬跟23歲卡拉OK公關劉小敏交歡,他事後竟意圖與對方「做朋友」,受女受害人掌摑,林國偉將她勒死。 又於1993年7月11日,在下鄉道姦劫31歲卡拉OK公關。 1993年8月5日,他看中了另一名21歲少女,在同區的美景街將她[[強姦]]後,迫對方交出電話號碼。雖然該少女並無主動報警,但因被兄長揭發而陪同往警署報案。1993年8月6日晚,林相約該少女前往[[娛藝|黃埔UA戲院]]看電影,終被埋伏探員拘捕,後經精液的[[DNA]]鑑證,證實他正是為禍1年4個月的「屯門色魔」,先後在友愛邨、大興邨、益豐大廈、紅磡下鄉道及美景街,強姦及姦劫9女子,殺害當中3人。 == 參考文獻 == {{reflist}} [[Category: 人物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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