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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官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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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align="right" |- | style="background: #008080" align= center| '''<big>左官律</big> ''' |- | [[File:左官律.jpg|缩略图|居中|[https://bkimg.cdn.bcebos.com/pic/b812c8fcc3cec3fdb6d3eb86de88d43f86942757?x-bce-process=image/watermark,image_d2F0ZXIvYmFpa2UxNTA=,g_7,xp_5,yp_5/format,f_auto 原图链接][https://baike.baidu.com/pic/%E5%B7%A6%E5%AE%98%E5%BE%8B/8647574/1/b812c8fcc3cec3fdb6d3eb86de88d43f86942757?fr=lemma&ct=single#aid=1&pic=b812c8fcc3cec3fdb6d3eb86de88d43f86942757 来自 百度 的图片]]] |- | style="background: #008080" align= center| |- | align= light| |} [[汉代]]专门法律。汉代以“右”为尊,以“左”为卑,官吏违反规定私自到诸侯国任职,构成[[左官罪]],依《左官律》追究刑事责任。 左官罪即危害专制集权统治的罪名,体现了尊君抑臣的思想。 '''中文名''':左官律 '''性质''':汉代专门法律 '''思想''':尊君抑臣 '''本质''':危害专制集权统治的罪名 =='''法律简介'''== 自景帝时起,地方官吏由天子任命,诸侯王不得私置。 汉武帝元狩元年(公元前122年),由于淮南王刘安和衡山王刘赐“谋反”,“乃作左官之律”(《[[汉书·诸侯王表]]》)。 《汉书·诸侯王表》[[服虔]]注:“仕于诸侯为左官。”应邵注:“人道右上,今舍天子而仕诸侯,故谓之左官也。”不经中央派任而私仕于诸侯即构成“[[左官罪]]”。 《汉书·严助传》记有外与诸侯私交被弃市的案例。 这不仅是有政治上歧视的意义,而且在法律上对“[[左官]]”犯罪是从重的。可见,“左官律”是孤立诸侯王的法律。 '''原文:''' 皇子始立者,大国不过十余城。 长沙、燕、代虽有旧名,皆亡南北边矣。 景遭七国之难,抑损诸侯,减黜其官。 武有衡山、淮南之谋,作左官之律,设附益之法,诸侯惟得衣食税租,不与政事。 '''译文:''' 皇子开始封为王时,大一点的不超过十座城池。 长沙、燕、代等国虽还有旧名,都没有以前南北的边界了。 景帝遭受七国灾难,就抑制削弱诸侯,减少罢黜各国官吏。 武帝时有衡山、淮南二王的谋反,就设立诸侯官吏的法律,严惩违法之徒,各诸侯只能得到衣食税租,不能参与政事。<ref>[https://www.cidianwang.com/lishi/zhishi/3/56913zy.htm 左官律],词网, 引用日期2021-12-28</ref> ==参考文献== {{reflist}} [[Category:610 中國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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