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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平政院.jpg|350px|缩略图|右|<big></big>[http://s12.sinaimg.cn/orignal/48bb2483b3c1a082c15fb 原图链接][http://blog.sina.com.cn/s/blog_48bb2483010005gj.html 来自 新浪网 的图片]]] '''平政院'''是[[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设在[[北京]]的行政诉讼审判机关,也是中国[[历史]]上首个现代行政诉讼审判机关<ref>[http://www.calaw.cn/article/default.asp?id=9532 中国行政诉讼法制百年变迁],中国宪治网 </ref>。平政院的院址设在今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沿革== “平政院”一名始于1912年1月[[南京]]临时政府法制局局长[[宋教仁]]起草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法草案》,其中第十四条规定:“人民得诉讼于法司,求其审判。其对于行政官署违法损害权利之行为,则诉讼于平政院。”1912年3月,南北议和成功后,革命党人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以制约[[袁世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十条规定:“人民对于官吏违法损害权利之行为,有陈诉于平政院之权。”第四十九条规定:“法院依法律审判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但关于行政诉讼及其他特别诉讼,别以[[法律]]定之。”1914年5月1日,在袁世凯的推动下,《中华民国约法》公布,其中第八条规定:“法院依法律独立审判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但关于[[行政诉讼]]及其他特别诉讼,各依其本法规定行之。” 1914年3月31日,大总统袁世凯以教令第三十九号颁布《平政院编制令》,平政院正式成立。《平政院编制令》第一条规定:“平政院直隶大[[总统]],察理行政官吏之违法不正行为,但以法令属特别机关管辖者,不在此限。平政院审理纠弹事件,不妨及司法官署之行使职权。”根据该规定可知,平政院行使的行政裁判权的性质属于广义的行政权,平政院不具备完全独立地位(因隶属于大总统),严格说来并不属于行使[[司法权]]的行政诉讼机关。 平政院成立后,北京[[政府]]先后颁布了《行政诉讼条例》(1914年5月17日以教令第六十八号公布)、《诉愿条例》(1914年5月17日以教令第六十九号公布)、《平政院裁决执行条例》(1914年6月9日公布)、《行政诉讼法》(1914年7月20日以法律第三号公布)、《诉愿法》(1914年7月20日以法律第五号公布)、《纠弹法》等等<ref>[https://www.doc88.com/p-5085902694915.html 平政院与北洋时期的行政诉讼制度],道客巴巴</ref>。这些法律成为平政院裁决的依据。 1928年6月,随着北京政府倒台,平政院也随之闭院。 ==视频== ===<center> 平政院 相关视频</center>=== <center> 宋教仁上央视《新闻联播》传常德美名 </center> <center>{{#iDisplay:q0631g6v8rk|560|390|qq}}</center> ==参考文献== [[Category:政府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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