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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align="right" |- |<center><img src=https://p6.itc.cn/q_70/images03/20211110/4299792dde0f44abac7adbd15996b9ad.jpeg width="300"></center> <small>[https://www.sohu.com/a/500347382_121123779 来自 搜狐网 的图片]</small> |} '''广东省监察委员会'''是由[[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并向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的国家监察机关。 2018年2月1日,广东省监察委员会成立大会在广州举行,广东省监察委员会正式[[成立]],标志着我省如期顺利完成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组建任务。省委书记李希出席会议并讲话,时任广东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施克辉主持会议。 现任广东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察委员会主任:宋福龙 ==主要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ref>[https://www.sohu.com/a/226382609_267106 (受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搜狐,2018-03-26 </ref>(草案)第四章对于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职能与职责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监察职能=== 监察机关依法行使监察权,主要职能是: (一)维护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依法监察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情况,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 (三)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监察职责=== 监察机关的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 监督。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调查。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处置。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ref>[https://www.sohu.com/a/483641777_121132542 公职人员三境界],搜狐,2021-08-16 </ref>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派出的监察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对有关机关、组织和单位、行政区域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按照管理权限对涉嫌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处置,并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机构改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党中央]]确定的《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在认真总结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和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二、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为履行上述职权,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三、在试点工作中,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以及第二编第二章第十一节关于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五项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的规定。其他法律中规定由行政监察机关行使的监察职责,一并调整由监察委员会行使。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党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保证试点工作积极稳妥、依法有序推进。 ==监察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章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组织机构== ===内设机构=== 中共广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广东省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目前,内设职能部门24个,即:办公厅、组织部、宣传部、政策法规研究室、党风政风监督室、信访室(举报中心)、案件监督管理室、第一至第十四纪检监察室、案件审理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机关党委[[办公室]];派驻(出)机构35家;直属单位2个,即:广东省纪检监察网络舆情中心、广东省纪检监察[[干部]]培训中心。 ===派驻机构=== 省纪委监委驻省委办公厅纪检监察组 省纪委监委驻省委组织部纪检监察组 省纪委监委驻省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 省纪委监委驻省委统战部纪检监察组 省纪委监委驻省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省纪委监委驻省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 省纪委监委驻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纪检监察组 省纪委监委驻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纪检监察组 省纪委监委驻省教育厅纪检监察组 省纪委监委驻省[[科学技术]]厅纪检监察组 省纪委监委驻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纪检监察组 省纪委监委驻省公安厅纪检监察组 省纪委监委驻省民政厅纪检监察组 省纪委监委驻省司法厅纪检监察组 省纪委监委驻省财政厅纪检监察组 省纪委监委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纪检监察组 省纪委监委驻省自然资源厅纪检监察组 省纪委监委驻省生态环境厅纪检监察组 省纪委监委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纪检监察组 省纪委监委驻省[[交通运输]]厅纪检监察组 省纪委监委驻省水利厅纪检监察组 省纪委监委驻省农业农村厅纪检监察组 省纪委监委驻省商务厅纪检监察组 省纪委监委驻省文化和[[旅游]]厅纪检监察组 省纪委监委驻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纪检监察组 省纪委监委驻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纪检监察组 省纪委监委驻省应急管理厅纪检监察组 省纪委监委驻省审计厅纪检监察组 省纪委监委驻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纪检监察组 省纪委监委驻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省纪委监委驻省政协机关纪检监察组 省纪委监委驻省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 省纪委监委驻省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组 省纪委监委驻省总工会机关纪检监察组 ===派出机构=== 省直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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