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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align="right" |- | style="background: #008080" align= center| '''<big>扎萨克</big> ''' |- | |- | style="background: #008080" align= center| |- | align= light| 中文名:札萨克 外文名:засаг(新蒙文) 含 义:蒙语“执政官” 等 级:汗、亲王、郡王、贝勒、贝子等 朝 代:清朝蒙古 性 质:世袭封建主 |} '''札萨克''',官名,蒙古语“执政官”的意思,是一种清朝主要对蒙古族和满族人授予的军事、政治官职爵位。清代将蒙古族住区分设为若干旗,每旗旗长称为札萨克,由蒙古的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贵族充任,管理一旗的军事、行政和司法,受理藩院和将军、都统监督。 <ref>[https://www.cidianwang.com/lishi/guanzhi/3/25323ma.htm 札萨克(附图)],词库网</ref></br> ==职权== 札萨克与等级依次为汗、亲王、郡王、贝勒、贝子等,均由朝廷册封,受当地办事大臣或参赞大臣节制。札萨克是朝廷册封的,都有爵位,一般可以世袭,称为“王爷”。 清末喀尔喀札萨克处决农奴 清朝分蒙古族居住地区若干旗,每旗置札萨克一人,以蒙古贵族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充任。 掌一旗政令,统领步众,受理藩院与将军、都统节制。并置协理台吉二人或四人,赞襄旗务,亦以台吉以上充任。属官有管旗章京、副章京、参领、佐领、骁骑校等。 在札萨克的封地内,山川、河流、山林、牧地、田产均归其所有,且不向政府担负任何徭役、税赋。人民统归其管辖并交纳赋税,承担徭役,札萨克对他们有生杀予夺的权利。 ==历史== 清朝统治者在内札萨克郭尔罗斯等13旗首封札萨克,在清代的文献《[[大清会典]]》《[[大清会典事例]]》、《[[大清一统志]]》《[[理藩院则例]]》和《[[皇朝文献通考]]》《[[钦定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传]]》《[[蒙古游牧记]]》等中的记载互有歧异,并且进一步依据有关材料,确定了13旗的首封扎萨克。[[中华民国]]建立后的札萨克形同虚设。 == 参考来源 == {{reflist}} [[Category:600 史地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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