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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分配之经济法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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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align="right" |- |<center><img src=https://www.kfzimg.com/sw/kfzimg/2457/01fb15b4bade2037c4_s.jpg width="230"></center> <small>[https://book.kongfz.com/378167/2516076200/ 来自 孔夫子网 的图片]</small> |} 《'''收入分配之经济法调节'''》,作者:薛江武,出版社:江西人民出版社,出版日期:2011-06-01,ISBN:9787210048374。 江西人民出版社成立于1951年,是一家以出版[[哲学]]<ref>[https://www.yikaow.com/yikao/61678.html 哲学是什么],艺考网,2019-10-24</ref>、政治、经济、法律、历史、军事、文化、教育等各门类图书为主的社科出版社。经过63年的发展,现有职工125人,年销售收入1.3亿元,2009年被评为全国百佳出版社<ref>[http://www.jxpph.com/mainpages/lxwm.cfm 江西人民出版社打造领先的社科出版社],江西人民出版社</ref>。 ==内容简介== 法律是社会利益[[资源]](或说权利)的分配书、分配合同。它首先在国家公权力部门同全体民众之间作出利益或权利的分配,其次也在普通民众之间作出分配。宪法是个总分配合同,各部门法则是各有关方面利益资源或权利分配的分合同。经济法也是分配合同,但它主要是个“再分配”合同 经济法是关于国家经济调节之法,通过规范国家调节实现其再分配功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调节须以市场调节为基础。规范市场调节之法主要是民商法。民商法规范市场调节以实现在民众之间的利益和权利的分配--初次分配。民商法所规范的初次分配保障着个体公平和形式公平,但难免产生总体或社会性不公平和实质性不公平。所以还需要经济法通过对国家调节的规范来达到总体或社会性公平和实质性公平。因此,国家调节和经济法的分配,是对市场调节和民商法的(初次)分配的一种再分配(或说是一种再调节、再调整或修正)。经济法是一种再分配法 ==作者介绍== 薛江武,1958年生,1983年[[华东政法学院]]经济法专业本科毕业,中南大学博士。首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现任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一级高级检察官,江西省法学会副会长。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第十一、十二届中共江西省纪委委员,第十届江西省政协委员。华东政法大学、南昌大学、江西财经大学兼职教授,硕士生导师。 ==参考文献== [[Category:040 類書總論;百科全書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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