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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style="float:right; margin: -10px 0px 10px 20px; text-align:left" ! <p style="background: #D8D8EB; color: #000000; margin:auto; padding:5px 0; "> '''文化創意產業''' </p> |- |<center><img src="https://im1.book.com.tw/image/getImage?i=https://www.books.com.tw/img/001/051/85/0010518518.jpg&v=4e676660&w=250&h=250" width="280"></center><small>[https://www.books.com.tw/products/0010518518 圖片來自books] </small> |} '''文化創意產業'''([[英文]]:'''Cultural and Creative Industry''',或'''The Cultural and Creative Industries'''),簡稱'''文創產業''',中文詞彙最早由[[中華民國]][[行政院]]於2002年5月依照〈挑戰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的子計畫「發展文化-{}-創意產業計畫」所確定。 '''文化創意產業'''為臺灣官方定名,而文化及創意產業則為香港官方定名,但世界各國與各學術層面的定義不同,文化及創意產業有時被稱為[[文化產業]]、[[創意產業]]、[[內容產業]]、[[數位內容產業]]、'''文化內容產業'''、'''創意工業'''、'''版權產業'''與'''時尚流行產業'''等。目前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的國家較出名者,如有[[英國]]、[[韓國]]、[[美國]]、[[日本]]、[[芬蘭]]、[[法國]]、[[德國]]、[[意大利]]、[[澳大利亞]]、[[紐西蘭]]、[[丹麥]]、[[瑞典]]、[[荷蘭]]、[[比利時]]等。 ==來源== 針對文化與創意-{面}-進行產業發展政策,最早是在1997年由[[英國]][[布萊爾內閣]]所推動的創意產業;同一時期,遭逢[[亞洲金融風暴]]的[[南韓]],在總統[[金大中]]主導下,也開始從電影與數位內容等產業開始發展「文化內容產業」。2009年5月7日,南韓依據《文化產業振興基本法》成立韓國文化產業振興院(KOCCA)。採取類似作法者,包括[[澳大利亞|澳洲]]、[[紐西蘭]]、歐洲諸國等。而中國近幾年在藝術市場蓬勃、公共展演場地大建設(如[[798艺术区]])下,除在既有[[製造業]]的優勢下群找出路外,也開始重視文創產業的發展、資源投注,並且參考臺灣的名詞與官方定義。 ==定義== '''文化創意產業''',顧名思義,為結合了文化及創意的產業。而對「文化」一詞有諸多不同的定義。「文化」一詞,廣義來說,泛指在一個社會中共同生活的人們,擁有相近的生活習慣、風俗民情,以及信仰等;狹義的來說,即是指「藝術」,是一種經由人們創造出來新型態的產物。不論就狹義或廣義的文化而言,「文化創意」即是在既有存在的文化中,加入每個國家、族群、個人等創意,賦予文化新的風貌與價值。 根據前[[香港大學]]文化政策研究中心總監許焯權在《香港創意產業基線研究》中的定義, 文化產業指: 「一個經濟活動羣組,開拓和利用創意、技術及知識產權以生產並分配具有社會及文化意義的產品與服務,更可望成為一個創造財富和就業的生產系統」。<ref name=report01>{{Cite web |url=http://www.cpu.gov.hk/doc/sc/research_reports/baseline%20study(chi).pdf |title=香港創意產業基線研究 |access-date=2014-07-19 |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140727214708/http://www.cpu.gov.hk/doc/sc/research_reports/baseline%20study(chi).pdf |archive-date=2014-07-27 |dead-url=yes }}</ref> 根據中華民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70075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所頒布的定義,文化創意產業,指源自創意或文化積累,透過智慧財產之形成及運用,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之潛力,並促進全民美學素養,使國民生活環境提升之下列產業:一、視覺藝術產業。二、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三、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四、工藝產業。五、電影產業。六、廣播電視產業。七、出版產業。八、廣告產業。九、產品設計產業。十、視覺傳達設計產業。十一、設計品牌時尚產業。十二、建築設計產業。十三、數位內容產業。十四、創意生活產業。十五、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十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產業。 前項各款產業內容及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而[[香港政府]]則指文化及創意產業「涵蓋一組[[知識]]型活動,通過[[創意]]及以[[智力]][[資本]]為基本投入要素,而[[生產]]具[[文化]]、[[藝術]]和[[創意]]內容的[[產品]]和[[服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文化创意产业有政策福利支持和税收优惠,促使许多企业开始发展综合性的多功能文创产业园区。 ===深圳=== 2009年国务院发布《文化产业振兴规划》,首次明确提出将文化产业建设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行业。而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态势迅猛,自2003年在全国率先确立“文化立市”战略以来,深圳文化创意产业以年均接近25%的速度快速发展。 根据《深圳文化创意产业振兴规划(2011-2015年)》提出的发展目标,至2015年文化创意产业增加值达到2200亿元,占全市GDP的比重达到14.5%以上;文化产业总产出超过5800亿元,努力将深圳打造成中國乃至国际上重要的文化创意产业先锋城市、世界知名的“设计之都”和国际时尚创意中心。 2014年由[[深圳市]][[龍華區 (深圳市)|龍華區]][[大浪時尚創意城]]發起,成立[[深圳市时尚文化创意协会|深圳市時尚文化創意協會]],致力於推動深圳時尚文化創意行業自治、維護行業公平競爭、搭建產業服務平台、培育高端人才、提升產業水平帶動轉型升級。[[File:Jili7.jpg|缩略图|現代漢服運動]] ==香港== 在香港,文化及創意產業被[[經濟機遇委員會]]確認為六項優勢產業之一,為香港具明顯優勢及可進一步發展的經濟領域。<ref name="web05">{{Cite web |url=http://www.statistics.gov.hk/pub/B71204FD2012XXXXB0100.pdf |title=香港統計月刊二零一二年四月專題文章 |access-date=2014-07-19 |archive-date=2019-11-06 |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191106150227/https://www.statistics.gov.hk/pub/B71204FD2012XXXXB0100.pdf |dead-url=no }}</ref>香港特區政府將文化及創意產業定為包含11個組成界別,包括 : {| class="wikitable" |- | [[藝術品]]、[[古董]]及[[工藝品]] || [[表演藝術]] || [[電視]]及[[電台]] || [[出版]] |- | 文化[[教育]]及[[圖書館]]、[[檔案]]保存和[[博物館]]服務 || [[設計]] || [[建築]] || [[廣告]] |- | [[電影]]及[[錄像]]和[[音樂]] || [[軟件]]、[[電腦遊戲]]及互動[[媒體]] || [[娛樂]]服務 || |} 文化及創意產業在香港具發展潛力,[[出版業]]每年為香港帶來130至140億的增加價值,就業人數達四萬人以上。在硬件書籍(即普遍的[[書本]])和軟件書籍(即[[電子書]]等)方面,香港都具備成為[[中國文學|華文]]和[[外語]][[圖書]]出版及銷售中心的優厚條件;在硬件書籍方面,香港擁有可謂「世界級」的[[通訊]]及[[運輸#基礎設施|運輸基建]],進出口圖書十分便捷。香港為世界四大[[印刷]]中心之一,[[效率]]及[[環保]]標準均可傲視同儕,外地出版商可以在香港印製圖書,然後直接運往亞洲其他地區銷售。軟件方面,香港的出版業界人才具備[[國際]]視野及雙語能力,[[知識產權]]保障制度完善,可協助外地出版商開拓[[亞洲]][[市場]]。<ref name=web04>{{Cite web |url=http://www.news.gov.hk/tc/record/html/2014/07/20140716_114041.shtml |title=香港政府新聞網 |access-date=2014-07-19 |archive-date=2019-05-20 |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190520225911/http://www.news.gov.hk/tc/record/html/2014/07/20140716_114041.shtml |dead-url=no }}</ref> 香港「創意產業」的概念出現於1990年代末。1999年,[[藝發局]]在文化界討論的基礎上首次提及「創意產業」這個概念,引起傳媒的興趣及廣泛報導。2002年,[[香港貿易發展局]]發表第一份關於創意產業的報告。報告估計香港當時約有9萬人從事創意產業,而創業產業的產出約佔本地[[生產總值]]的2%。2003年,[[香港特區政府]][[中央政策組]]委托[[香港大學]]文化政策研究中心進行「香港創意產業基線研究」。在該研究報告中,首次按照新的「創意產業」定義界定了香港的十一個行業為創意產業,同時指出2001年至2002年度香港創意產業的產出實佔本地生產總值的近4%,就業人數達170,011人。 從2003年開始,「創意產業」在歷年特區政府的施政報告中均有所提及。2005年,時任[[行政長官]]的[[董建華]]先生在[[施政報告]]中更承諾:「加快推動文化-{}-及創意產業,是我們的重要工作之一。我會儘快設立文化-{}-及創意產業諮詢架構,廣納產業界、文化界,以及相關範疇的外地翹楚,共同參與。我們將與大家一起,探討香港文化與創意產業的發展遠景、路向和組織架構,研究全面發揮優勢,整合[[資源]],重點推進」,香港的「文化-{}-及創意產業」說法出現。及後,前任行政長官[[曾蔭權]]先生亦將文化-{}-及創意產業納入其施政綱領中,如在[[石硤尾]]建立[[賽馬會創意藝術中心|創意藝術中心]]、成立[[香港電影發展局]]等。現時,有關創意產業的政策只由[[民政事務局]]負責,但遺憾的是,至今政府仍沒有一套全面推動創意產業發展的[[政策]]。 ==台湾== 在臺灣,文化創意產業的主辦機關包括[[中華民國文化部|文化部]]、[[中華民國經濟部|經濟部]]以及各[[直轄市 (中華民國)|直轄市]]、[[縣 (中華民國)|縣]][[市 (中華民國)|市]]政府文化局(處)。 ===選定原則=== 根據臺灣文化創意產業推動服務網所公佈的選定原則,文化-{}-創意產業有三項標準,包括: #就業人數多或參與人數多; #產值大或關聯效益大、成長潛力大; #原創性高或創新性高及附加價值高。 ===產業範疇=== 根據臺灣文化創意產業推動服務網所公佈的選定原則,台灣的文化-{}-創意產業產業範圍包括: ====文化部主辦==== #視覺藝術產業:凡從事繪畫、雕塑及其他藝術品的創作、藝術品的拍賣零售、畫廊、藝術品展覽、藝術經紀代理、藝術品的公證鑑價、藝術品修復等之行業均屬之。 #音樂與表演藝術產業:凡從事戲劇(劇本創作、戲劇訓練、表演等)、音樂劇及歌劇(樂曲創作、演奏訓練、表演等)、音樂的現場表演及作詞作曲、表演服裝設計與製作、表演造型設計、表演舞臺燈光設計、表演場地(大型劇院、小型劇院、音樂廳、露天舞臺等)、表演設施經營管理(劇院、音樂廳、露天廣場等)、表演藝術經紀代理、表演藝術硬體服務(道具製作與管理、舞臺搭設、燈光設備、音響工程等)、藝術節經營等之行業均屬之。 #文化展演設施產業:凡從事美術館、博物館、藝術村等之行業均屬之。 #工藝產業:凡從工藝創作、工藝設計、工藝品展售、工藝品鑑定制度等之行業均屬之。 #電影產業:凡從事電影片創作、發行映演及電影周邊產製服務等之行業均屬之。 #廣播電視產業:凡從事無線電、有線電、衛星[[廣播]]、電視經營及節目製作、供應之行業均屬之。 #出版產業:凡從事新聞、雜誌(期刊)、書籍、[[桌上遊戲|桌遊]]、唱片、錄音帶、電腦軟體等具有著作權商品發行之行業均屬之。但從事電影發行之行業應歸入8520(電影片發行業)細類,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及錄影節目帶發行之行業應歸入8630(廣播節目供應業)細類。 ====經濟部主辦==== #廣告產業:凡從各種媒體宣傳物之設計、繪製、攝影、模型、製作及裝置等行業均屬之。獨立經營分送廣告、招攬廣告之行業亦歸入本類。 #產品設計產業:凡從事產品設計企劃、產品外觀設計、機構設計、原型與模型的製作、流行設計、專利商標設計、品牌視覺設計、平面視覺設計、包裝設計、網頁多媒體設計、設計諮詢顧問等之行業均屬之。 #設計品牌時尚產業:凡從事以設計師為品牌之服飾設計、顧問、製造與流通之行業均屬之。 #建築設計產業:凡從事建築設計、[[室內空間]]設計、展場設計、商場設計、指標設計、庭園設計、景觀設計、地景設計之行業均屬之。 #創意生活產業:凡從事以創意整合生活產業之核心知識,提供具有深度體驗及高質美感之產業。例如[[桌上遊戲]]設計與編輯業者是融合出版業跟產品設計業,富含科學、藝術、社經跟歷史元素。 #數位休閒娛樂產業:凡從事數位休閒娛樂設備、環境生態休閒服務及社會生活休閒服務等之行業均屬之。包括: ##數位休閒娛樂設備--3DVR設備、運動機臺、格鬥競賽機臺、導覽系統、電子販賣機臺、動感電影院設備等。 ##環境生態休閒服務--數位多媒體主題園區、動畫電影場景主題園區、博物展覽館等。 ##社會生活休閒服務--商場數位娛樂中心、社區數位娛樂中心、網路咖啡廳、親子娛樂學習中心、安親班/學校等。 == 參考文獻 == {{reflist}} [[Category: 730 亞洲史地總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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