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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align="right" |- | style="background: #008080" align= center| '''<big>曾义国</big> ''' |- | [[File:曾义国.jpg|缩略图|居中|[https://himg2.huanqiu.com/attachment2010/2016/1202/20161202045225635.jpg 原图链接][https://pic.sogou.com/d?query=%E6%9B%BE%E4%B9%89%E5%9B%BD&forbidqc=&entityid=&preQuery=&rawQuery=&queryList=&st=&did=4 来自 搜狗 的图片]]] |- | style="background: #008080" align= center| |- | align= light| |} '''曾义国''',男,汉族,1963年8月出生,[[湖南衡阳县人]],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88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3年7月参加工作。曾任湖南常宁市委书记 。 2016年12月,因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曾义国 国籍:中国 民族:汉 出生地:衡阳县 出生日期:1963年8月 毕业院校:[[中央党校]] 主要成就:常宁市委书记 =='''人物履历'''== 1980.09--1983.07 湖南生物环境保护学院学生; 1983.07--1984.05 衡阳县环保办干事; 1984.05--1989.12 衡阳县城建环保局干事; 1989.12--1990.04 衡阳县环保监测站站长; 1990.04--1993.05 衡阳县牌楼乡党委书记; 1993.05--1995.05 衡阳县金兰寺镇党委书记; 1995.05--1995.11 衡阳县库宗乡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 1995.11--1997.02 衡阳县库宗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1997.02--1997.12 衡阳县洪市镇党委书记; 1997.12--2000.07 衡阳县委办公室主任; 2000.07--2001.06 衡阳市城南区委常委、区委办主任; 2001.06--2002.09 衡阳市雁峰区委常委、区委办主任; 2002.09--2006.06 衡阳市雁峰区委常委、政府副区长(期间:2003.09-2003.12深圳市龙岗葵涌镇挂职锻炼); 2006.06--2008.09 衡阳市衡东县委常委、纪委书记; 2008.09--2015.04 衡阳市白沙洲工业园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2015.04--2016.07常宁市委书记。 常宁市人武部党委第一书记。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6年6月30日,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免去职务 2016年7月,免去湖南省常宁市委书记职务。 依法逮捕 2016年11月25日,[[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中共常宁市原市委书记曾义国(正处级)决定逮捕。 依法双开 2016年12月1日,据湖南省纪委消息:经湖南省委批准,湖南省纪委对常宁市委原书记曾义国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曾义国违反政治纪律,采取串供、退赃等方式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为谋求职务晋升送给他人财物,利用职权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为亲属工作调动、职务升迁谋利;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长期保持不正当性关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权在工程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曾义国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湖南省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省委常委会议批准,决定给予曾义国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宣判 7月31日下午,[[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常宁市原市委书记曾义国受贿一案进行宣判,被告人曾义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追缴被告人曾义国犯罪所得人民币174.3万元,美元1000元,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至2016年7月,曾义国任衡阳市白沙洲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党工委书记和衡阳市白沙洲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中共衡阳市常宁市委书记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为衡阳市晨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的贿赂共计人民币174.3万元,美元1000元。另查明,侦查机关在曾义国处扣押犯罪所得人民币63万元,美元1000元。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曾义国的家属代为退赃人民币3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义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ref>[http://news.youth.cn/gn/201708/t20170824_10576347.htm 常宁市原市委书记曾义国受审],中国青年网, 2017-08-24</ref>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对于曾义国的违法所得,应依法予以追缴。曾义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曾义国的家属代为缴纳部分赃款,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曾义国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曾义国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 =='''参考文献'''== {{Refl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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