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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Abd354b82dc043738d1822e2fdd3e49f.jpg|缩略图|右|[https://5b0988e595225.cdn.sohucs.com/images/20190109/abd354b82dc043738d1822e2fdd3e49f.jpeg 原图链接] [https://www.sohu.com/a/287831184_120062055 来自搜狐网]]] <p style="text-indent:2em;">'''李离''',春秋时期晋国理官,大约出生于今天的山西省侯马市一带,生卒年份无从考证。 * 据汉代著作《[[史记]]·循吏列传》记载,李离在春秋时代晋国的[[晋文公]]时期担任理官一职,他因错误地听取了下级的汇报判人死罪,所以把自己关押起来定了死罪。后晋文公百般劝解,李离却仍不肯释怀,最终用剑自杀而亡。 * 他捍卫法律的尊严,为错判案子承担责任以身“殉法”的故事,却在中国法治史上留下了精彩的篇章。 对于李离的殉法,《韩诗外传》引用《诗经》当中的一句诗来评价:彼君子兮,不素餐兮。《史记》则评价其“李离伏剑,为法而然” == 人物专题 == * [https://baike.baidu.com/item/%E6%9D%8E%E7%A6%BB%E4%BC%8F%E6%B3%95/5392025?fr=aladdin 李离伏法] * [https://www.sohu.com/a/287831184_120062055 群书治要小故事098 李离误听证词,以死谢罪 ] *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73516021916699610&wfr=spider&for=pc 李离误信手下之言,错杀一人,自处死刑,晋文公:我岂不是更该死]<br> ==基本信息 == {| |- | '''本 名''' || 李离 || '''生 卒''' || 不详 |- | '''出生地''' || 山西省侯马市一带 || '''官 职''' || 春秋时期晋国理官 |- | '''记 载''' || 《史记·循吏列传》 || '''主要成就''' || 晋文公理官,李离伏剑 |} == 人物生平——《史记·循吏列传》 == === 原文 === <p style="text-indent:2em;">李离者,晋文公之理也{{NoteTag|理:法官。}}。过听杀人{{NoteTag|过听杀人:听察案情有过失而错杀人命。}},自拘当死{{NoteTag|当:判罪。}}。文公曰:“官有贵贱,罚有轻重。下吏有过,非子之罪也。”李离曰:“臣居官为长{{NoteTag|居官为长:担任的官职是长官。长:首长。}},不与吏让位;受禄为多,不与下分利。今过听杀人,傅其罪下吏{{NoteTag|傅:附着,此指把罪责推到别人身上。}},非所闻也。”辞不受令。文公曰:“子则自以为有罪,寡人亦有罪邪?”李离曰:“理有法,失刑则刑{{NoteTag|失刑则刑:错定刑罚就自己受刑。}},失死则死{{NoteTag|失死则死:错判死罪就自己以死偿命。}}。公以臣能听微决疑{{NoteTag|听微决疑:听察细微的隐情事理,决断疑难的案件。}},故使为理。今过听杀人,罪当死。”遂不受令,伏剑而死{{NoteTag|伏剑:用剑自杀。伏:受到惩罪的意思。}} === 译文 === * 李离是晋文公的法官。他听察案情有误而枉杀人命,发觉后就把自己拘禁起来判以死罪。文公说:“官职贵贱不一,刑罚也轻重有别。这是你手下官吏有过失,不是你的罪责。”李离说:“臣担当的官职是长官,不曾把高位让给下属;我领取的官俸很多,也不曾把好处分给他们。如今我听察案情有误而枉杀人命,却要把罪责推诿(wěi)于下级,这种道理我没有听过。”他拒绝接受文公的命令。文公说:“你认定自己有罪,那么我也有罪吗?”李离说:“法官断案有法规,错判刑就要亲自受刑,错杀人就要以死偿命。您因为臣能听察细微隐情事理,决断疑难案件,才让我做法官。现在我听察案情有误而枉杀人命,应该判处死罪。”于是不接受晋文公的赦令,伏剑自刎而死。 == 注释 == {{NoteFoot}} == 人物争议 == * 李离或许是士离的误写,春秋时期晋国的理官几乎由士氏垄断,史载只有先蔑是非士氏的。晋文公时期士会已经崭露头角,一直到晋景公时期都还健在,则士离有可能是士会之父士缺及其他不得考证之人。 == 人物评价 == * 《韩诗外传》引用《诗经》当中的一句诗来评价:彼君子兮,不素餐兮。 * 《史记》则点评得更为精到:李离伏剑,为法而然。 [[Category:中国古代人物]][[Category:620 中國斷代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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