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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align="right" |- |<center><img src=http://n1.itc.cn/img8/wb/recom/2016/05/14/146315704633827995.JPEG width="300"></center> <small>[https://www.sohu.com/a/75366051_114911 来自 搜狐网 的图片]</small> |} '''核供应国集团'''(Nuclear Suppliers Group),简称NSG,成立于1975年,是一个由拥有核供应能力的[[国家]]组成的多国[[出口]]控制机制。该组织在国际防核扩散及核出口控制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现有45个成员国 (2006年3月)。该集团的宗旨是通过加强核出口管制,防止敏感物项出口到未参加《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国家。 ==发展历程== [[20世纪]]70年代后,核工业获得迅速发展。一些国家在和平利用核能的掩护下发展核武器。1974年11月,美国敦促六个桑戈委员会<ref>[https://www.sohu.com/a/452387706_100229365 【党务知识】委员会委员如何产生?],搜狐,2021-02-23</ref>成员国加上法国在伦敦成立核供应国集团(又称伦敦俱乐部)。1978年,该集团通过核转让指导准则和相应的出口控制条件,对核出口规定了比桑戈委员会和《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更加严格的控制条件。其触发清单的控制范围包括:①核材料。②核反应堆和设施。③反应堆的非核材料。④处理、浓缩和转换核材料以及制造燃料和生产重水的工厂和设施。⑤和上述各项目相关的技术。规定向任何国家(不论其是否是《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转让清单上的项目,接受国必须保证:不把转让项目或有关技术用于核爆炸;对转运的核材料和核设施提供实物保护,防止非授权使用和处理;对敏感材料(钚和浓缩铀)、设施(后处理厂、铀浓缩厂和重水生产设施)和核技术的出口进行特别控制;未经原输出国同意,不得向第三国转让核材料、[[设备]]和[[技术]],除非该国同意接受在使用、复制和输出方面的限制。由于海湾战争后发现伊拉克的核武器计划主要是通过引进两用材料、装备和技术秘密进行的,因此,1992年核供应国集团作出两个决定:①通过第二个指导准则,对军民两用的67个项目(装备、材料、软件和相关技术)的出口作了进一步限制。②进口国必须无条件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全面保障监督。该集团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审议“准则”和“清单”执行情况。2004年5月27日,集团全会决定接纳中国为成员国,6月10日中国成员国资格生效。截至2016年12月,核供应国集团共有48个成员国。 ==组织宗旨== 集团通过《核转让准则》进行控制。准则规定转让[[准则]]触发清单中的物项须提请国际原子能机构实施保障监督;严格控制敏感物项(如后处理、铀浓缩和重水生产)的出口。其宗旨是确保主要核供应国协调和加强核出口控制,防止核领域敏感物项的扩散。 ==议事规则== 集团不定期召开会议,对“准则”和“清单”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议。需要时,集团也召开[[专家]]会议,就专门问题交换意见。集团议事规则采取“协商一致”方式。 1992年,集团通过了一项与核有关的两用[[设备]]、材料和相关技术的转让准则和清单,并提出核供应国以进口国接受全面保障监督为核出口条件。“准则”和“清单”一俟当事国书面通知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表示接受即对该国产生约束力。 ==主要成员== 成员名单(截至2004年6月10日):阿根廷;希腊;[[葡萄牙]];澳大利亚;匈牙利;[[罗马尼亚]];奥地利;爱尔兰;韩国;白俄罗斯,意大利;俄罗斯;比利时;日本;斯洛伐克;巴西;哈萨克斯坦;斯洛文尼亚;保加利亚;拉脱维亚;南非;加拿大;立陶宛;西班牙;塞浦路斯;卢森堡;瑞典;捷克;马耳他;瑞士;丹麦;荷兰;土耳其;爱沙尼亚;新西兰;乌克兰;芬兰;挪威;英国;法国;中国;美国;德国;波兰;欧盟具永久观察员地位。 备注:核供应国集团在2004年5月27日的全天代表会议上,接纳爱沙尼亚、[[立陶宛]]、马耳他和中国提交的加入成为参与国的要求。根据核供应国集团发出的新闻公报,这些国家的参与国身分会在2004年6月10日互换照会而生效。 截至2019年4月,成员数量增至48个成员国。 ==中国加入== 中国反对[[核武器]]<ref>[https://www.sohu.com/na/447837830_120904327 核武器是如何分类的?],搜狐,2021-01-31</ref>扩散,致力于国际防止核武器扩散的努力。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先后颁布了《核出口管制条例》、《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通过法制手段对核及其两用品和相关技术实施严格的出口管制措施。加入“核供应国集团”后,根据“核供应国集团”出口准则,中国对上述两条例做了相应修订,将进口国接受全面保障监督作为核出口条件,并引入了全面控制原则。中国重视“核供应国集团”在防止核扩散领域的积极作用,并愿与各“核供应国集团”成员国加强[[合作]]。 为了世界的和平和中国自身的[[安全]],中国支持并积极参与包括核供应国集团在内的国际防核扩散的努力和相关体系的建设。 中国于1984年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并于1988年与机构签订了保障监督协定,自愿将本国的有关民用核设施置于该机构的保障监督之下。 中国于2004年加入核供应国集团 1992年,中国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全面承担了核武器国家所应承担的各项不扩散义务。 1997年中国加入旨在协调国际核出口控制[[原则]]与条件的“桑戈委员会”。 1998年签署了关于加强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的附加议定书,并于2002年3月生效。 2004年1月26日,中国驻维也纳代表团大使张炎分别致函NSG主席和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正式申请加入核供应国集团。同年5月28日,在瑞典哥德堡举行的核供应国集团年会上,经全会审议一致同意,接纳中国加入核供应国集团。 国防科工委副主任、国家原子能机构主任张华祝说,作为一个有核武器国家和国际原子能机构成员国,中国一贯支持和积极参与防止核扩散的国际合作,致力于国际核不扩散体系的[[建设]],积极履行自己承担的国际义务。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包括核武器)的扩散不利于[[世界]]的和平和中国自身的安全。因此,中国支持并积极参与包括核供应国集团在内的国际防核扩散的努力和相关体系的建设。 中国加入核供应国集团是对国际防核扩散努力的重要[[贡献]],不仅有利于加强国际防核扩散机制的普遍性和有效性,同时,也将进一步促进全球防核扩散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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