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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style="float:right; margin: -10px 0px 10px 20px; text-align:left" ! <p style="background: #AD5A5A; color: #000000; margin:auto; padding:5px 0; "> '''标准石油''' </p> |- |<center><img src="https://pic4.zhimg.com/v2-d34513f06fe458c89183fcfa02c7e1cb_b.jpg" width="280"></center><small>[https://zhuanlan.zhihu.com/p/25954480 圖片來自zhihu] </small> |} '''标准石油'''(Standard Oil,又稱'''[[美孚石油]]公司'''、'''美孚火油公司'''、'''美孚洋行'''、'''紐約三達火油公司''')是[[美国]]历史中一间大型、综合石油生产、提炼、运输与营销的公司。於1870年以[[有限公司]]的形式在[[俄亥俄州]]成立,乃是當時世界上最大的[[煉油]]廠商<ref name = "Our history">{{cite web | author = | title = Our history | publisher = Exxon Mobil Corporation | date = | accessdate = 2013-12-07 | language = en | url = http://corporate.exxonmobil.com/en/company/about-us/history/overview | archive-date = 2014-12-02 | archive-url = https://web.archive.org/web/20141202081517/http://corporate.exxonmobil.com/en/company/about-us/history/overview | dead-url = yes }}</ref>。 在1911年被[[美国最高法院]]裁定為非法壟斷之後,這家世界上出现最早规模最大[[跨国公司]]的爭議史才得以結束,標準石油最終拆分為多家石油公司。標準石油最初通過橫向整合煉油行業主宰[[成品油]]市場,後來改用垂直整合。該公司是[[托拉斯|商業托拉斯]]發展的創新者。標準石油托拉斯精簡生產與[[物流]],從而降低了成本並削弱競爭對手。[[競爭法]]批評人士指責標準石油使用激進價格摧毀競爭對手,形成威脅[[消費者]]權益壟斷。[[约翰·洛克菲勒]]是它的创办人、主席与大股东,虽然它使得洛克菲勒成为近代历史中最富有的人,但因为它呈成倍的成长速度,又采用虽然合法但是排挤许多小商企的策略,标准石油受到了公众的广泛批评。其他标准石油的著名主要人物包括:佛羅里達東海岸鐵路、度假村的建造者亨利·弗拉格勒与维吉尼亚铁路的建造者[[亨利·罗杰斯]]。 == 早期歷史 == 在1870年,俄亥俄州,约翰·洛克菲勒(John Rockefeller)、威廉·洛克菲勒(William Rockefeller)、亨利·弗拉格勒(Henry Flagler)、化学家[[塞缪尔·安德鲁]](Samuel Andrews),匿名合伙人[[史提芬·哈里斯]](Stephen Harkness),与威廉的姐夫[[奥利弗·詹宁斯]](Oliver Jennings)合伙建立了标准石油。在开始的10,000股中,洛克菲勒分得2,667股;威廉、亨利与塞缪尔各分得1,333股;史提芬分得1,334股;奥利弗分得1,000股;而洛克菲勒、安德鲁与弗拉格勒公司(Rockefeller, Andrews & Flagler)分得1,000股<ref name = "Behind the Wall Street Curtain">{{cite book | author = Edward Jerome Dies | title = Behind the Wall Street Curtain | publisher = Gutenberg Publishers | isbn = 978-1614279945 | date = 2011-05-05 | accessdate = | language = en | page = 76}}</ref>。通过后来受到广泛批评的高效战术,它在1872年的两个月内吞并或者摧毁了它在[[克里夫蘭 (俄亥俄州)|克里夫蘭]]的大部分竞争者,在后来更是席卷[[美国]]东北部。 在早年,因为洛克菲勒是塑造新石油工业的唯一的、重要的人物,所以他统治着团队。权利集中在公司在克利夫兰的总部,但是总部的决策都以合作方式作出<ref name = "History of Standard Oil Company (New Jersey : Pioneering in Big Business 1882-1911)">{{cite book | author = Ralph W. Hidy and Muriel E. Hidy | title = History of Standard Oil Company (New Jersey : Pioneering in Big Business 1882-1911) | publisher = Ayer Co Pub | isbn = 978-0405080760 | date = 1987 | accessdate = | language = en}}</ref>。 州政府作出反应,试图通过立法限制公司规模。洛克菲勒和他的联营者发展出新方法去组织他们快速成长的企业。在1882年,他们将各州公司整合在一群委托人(Trustees)下。根据秘密合约,旧时的37个股东将他们的股份“委托”予9个委托人组成受托委员会:威廉·洛克菲勒与他的长兄,约翰·洛克菲勒、奧利弗·佩恩(Oliver H. Payne)、查爾斯·普拉特(Charles Pratt)、亨利·弗拉格勒,約翰·阿奇博爾德(John Archbold)、威廉·沃登(William Warden)、雅比斯·博斯特威克(Jabez Bostwick)与本傑明·巴斯特(Benjamin Brewster)<ref name = "The Robber Barons">{{cite book | author = Matthew Josephson | title = The Robber Barons | publisher = Mariner Books | date= 1962-01-24 | isbn = 978-0156767903 | accessdate = | language = en | page =277}}</ref>。,约翰·洛克菲勒任委员会主席,約翰·阿奇博爾德仁副主席。37个股东法律上仍然控股该公司,但经营大权都在“受托委员会”手里。尽管托拉斯在1892年被俄亥俄州议会解散,这种组织形式被证明是非常成功的,所以,在后来,其它的巨型企业都采用了这种“[[托拉斯]]”形式。 公司的成长,除通过增加销售,还通过收购竞争对手。在购入竞争对手的公司后,洛克菲勒关闭他认为是低效的公司而保留其它的公司。在1868年一个精彩的交易中,[[纽约中央铁路]]旗下的湖滨铁路(Lake Shore Railroad)招标,只要一家公司每日输送60加仑石油并自行装卸,该公司就能以原价的71%运输石油,即每加仑一分、每桶42分。小公司都谴责这次招标不公平,因为他们没有的能力为折扣而产出足够的石油。 在1872年,洛克菲勒加入南方促进公司(South Improvement Company),这使得他在运输时能够得到回扣,让竞争对手露出弱点。但是此举被揭发,竞争对手要求[[賓夕法尼亞州议会]]撤回南方促进公司的契约。 标准石油的行动与秘密运输合约使得其[[煤油]]价格由1865年的56分跌至1870年的26分。 在1885年,俄亥俄标准石油将总部由克利夫兰迁到[[纽约市]]百老汇26号(26 Broadway)。同时,俄亥俄标准石油注册了新泽西标准石油,因为[[新泽西州]]的公司股份所有权法比较宽松。 同样地,在1890年,国会通过了美国所有反垄断法的始祖 - [[休曼法案|谢尔曼反托拉斯法]](Sherman Antitrust Act)。尽管对“抑制贸易”的定义充满争议,它禁止抑制贸易的一切合约、计划、交易、阴谋。标准石油集团很快地引起了俄亥俄總檢察長大卫·沃森(David Watson)的注意。 从1881年到1906年,标准石油以65.4%的[[股息]]548,436,000美金。就如普通的策略一样,部分盈利重新投入到商务中,而非作股息。1882年到1906年间,净盈利为838,783,800美金,股息为290,347,800美金。 == 鼎盛时期 == 在1897年,洛克菲勒从集团的控股公司新泽西标准石油公司引退,但是保留了在公司的股份。副主席约翰·阿奇博德(John Archbold)主持公司的大部分运作。同时间,政府试图通过反托拉斯法限制公司的发展。 标准石油因为高效率与负责任建立最初的市场地位。在当时,大部分公司将[[汽油]]倒入河流,但是标准石油将它们用作自家机器的燃料。在当时,大部分公司的炼油厂的废料堆积如山,但是洛克菲勒却能够找到卖掉它们的方法。 例如,标准石油在1908年购入发明[[礦脂]]的[[切斯伯勒制造公司]](Chesebrough Manufacturing Company)。 记者、作家艾达·塔贝尔(Ida Tarbell)的父亲是被洛克菲勒击败的油商,她是第一批“[[耙粪记者]]”之一。她与同情她的标准石油高级行政人员亨利·罗杰斯(Henry Rogers)作了广泛的采访,她的调查助长了公众对标准石油与一切垄断者的攻击。 在1902年11月开始,《麥克盧爾》(''McClure's'')杂志开始连载她的报道,连载在1904年10月结束,分为19部分。在1904年,集合成书《标准石油历史》(''The History of the Standard Oil Company'')。 标准石油托拉斯的控制权在一小群家族手上。在1910年,洛克菲勒说:“我认为在标准石油由创办至现今的历史中,大部分股权都为普拉特家族(Pratt Family)、佩恩-惠特尼家族(Payne-Whitney Family)、哈里斯-弗拉格勒家族(Harkness-Flagler Family)与洛克菲勒家族所控制。” 这些家族将大部分股息重新投资于其他产业,尤其是铁路业。他们也大量投资天然气与电力照明产业(包括巨型的[[联合爱迪生|纽约市综合天然气公司]])。他们大量购入[[美国钢铁公司|美国钢铁]](US Steel)、[[混合铜业]](Amalgamated Copper)甚至是[[玉米產品提炼公司]](Corn Products Refining Company)的股份。 === 标准石油在中國 === 标准石油的产量增长得非常快,以至于美国市场很快饱和,所以公司开始展望海外市场。在1890年代末,公司开始向拥有4亿人口的中国售卖煤油,用作油灯的燃料。标准石油中文商标采用了“美孚”,意为美丽与可靠。它也在生产的錫燈上使用“美孚”商标,这些錫燈价格低,以鼓励中国百姓放弃使用[[菜籽油|菜油灯]],使用[[煤油燈|煤油灯]]。此举获得了积极反应,中国成为标准石油在亚洲的最大市场。标准石油与[[真空石油公司]]合并后成立施丹维克(''Stanvac (Standard-Vacuum)'')是美国在投资[[珍珠港]]之前在东南亚的唯一投资。 标准石油在中国各大城市修建储油罐、仓库与办事处(将油轮上的散裝油以每罐5加仑重新储存)。在内陆,它使用油罐车、火车与船只运输石油。Stanvac的华北分公司以上海为基地,拥有上百艘河流船只,包括躉船、蒸汽船、小轮、拖轮以及油轮。超过13艘公司的油轮在长江上航行,其中最大的几艘美平(''Mei Ping'')(1,118吨)、美夏(''Mei Hsia'')(1,048吨)与美安(''Mei An'')(934吨)。他们都在[[帕奈號事件]]中沉没<ref>{{cite book |last=Mender |first=Peter |title=Thirty Years a Mariner in the Far East 1907–1937, The Memoirs of Peter Mender, a Standard Oil Ship Captain on China's Yangtze River |publisher=Booklocker |location=Bangor, ME |year=2010}}</ref>。美安在1901年服役,是船队的第一艘船。船队的其他船只包括:美川(''Mei Chuen'')、美孚(''Mei Foo'')、美红(''Mei Hung'')、美江(''Mei Kiang'')、美路(''Mei Lu'')、美谭(''Mei Tan'')、美苏(''Mei Su'')、美英(''Mei Ying'')、与美雲(''Mei Yun'')。美夏是一艘特别设计在江河航行的油轮,在上海使用当时最新造船技术建造。在1912年,同级建造的美孚服役。在1926年服役的美夏能够在3个储油罐中装载350吨散装油,她长206英尺,宽32英尺,在海外设计,在上海建造。她的石油燃料燃燒器进口自美国,而水管鍋爐进口自英国。 === 垄断指控与反托拉斯诉讼 === 在1890年,标准石油控制了美国80%的石油。俄亥俄州起诉标准石油成功,[[托拉斯]]在1892年被迫解散。但是,标准石油只是将俄亥俄标准石油分离而继续控制它。后来,新泽西州修改了它的注册公司法,允许一间公司持有全美任何的公司的股份。所以,在1899年,以纽约市[[百老匯26號|百老汇26号]]为基地的标准石油托拉斯,合法地重组为一间[[控股公司]],新泽西标准石油,它持有41间公司的股份,而这些公司又控制了更多的公司,实际上只改变了控制公司的方法。公众认为由一群被选董事控制的标准石油集团是无孔不入的。 在1904年,91%的产油与85%的石油的最终销售都为标准石油控制。它的产出大多数是煤油,其中55%出口到世界各地。在1900年后,它不再使用价格战排挤竞争对手。联邦商业机构专员(Commissioner of Corporations)研究了标准石油在1904到1906年间的运作,称“毫无疑问......标准石油在石油提炼产业中的统治地位是通过不公战术取得的;操纵输油管与铁路,与通过削减石化产品的价格,用不公方法竞争”。在竞争对手的逐漸蠶食下,在1906年,公司的市场占有率只剩下了70%。同年,对标准石油的反托拉斯控诉失败了。在1911年,公司的市场占有率下跌到64%,而且至少有147个竞争对手,包括[[海湾石油|海灣]](Gulf)、[[德士古]](Texaco)和[[殼牌公司|殼牌]](Shell)。公司并未试图垄断石油的勘探与抽取;在1911年,美国石油的勘探与抽取的11%为标准石油控制。 在1909年,美国司法部以1890年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为依据起诉标准石油垄断及抑制州际商业: 在铁路公司偏向的组合的回扣、偏向与其他歧视性策略;通过控制输油管抑制竞争对手、达到垄断,对竞争对手拥有的输油管的不公策略;与竞争对手签署妨碍贸易的合约;不公的竞争方法,比如在必要打压对手的时候削减地方价格;派遣间谍到竞争对手处出收集情报,运营虚假独立公司,以相同的意图在石油上的付款中取得回扣。 在最后4年中,双方不断在庭上争论标准石油的垄断策略: “调查的总体结果揭示许多以标准石油公司与其附属公司名义进行的,在铁路上的公然歧视。除加利福尼亚州的几所大型公司外,标准石油是以如此歧视方式销售获利。在国内的每一个地区,公司都享受着对竞争对手的一些不公优势,而其中一些歧视影响范围广阔。” ==後繼公司== {| cellpadding="1" cellspacing="4" style="margin:1px; border:1px solid Black;" |- ! style="background:grey;" colspan="5"|标准石油部分继承公司 |- |align="left"|'''解散时名字'''||align="left"|'''现状''' |- |align="left"|新泽西标准石油||align="left"|[[埃克森]],现为[[埃克森美孚]]的一部分。 |- |align="left"|纽约标准石油||align="left"|[[美孚石油|美孚]],现为埃克森美孚的一部分。 |- |align="left"|加利福尼亚标准石油||align="left"|即現[[雪佛龙]] |- |align="left"|印第安纳标准石油||align="left"|现为[[BP]]的一部分。 |- |align="left"|肯塔基标准石油||align="left"|现为[[雪佛龙]]的一部分。 |- |align="left"|大陆石油公司(Continental Oil Company)||align="left"|现[[康菲公司]]之前身 |- |align="left"|俄亥俄标准石油||align="left"|现为BP的一部分。 |- |align="left"|俄亥俄石油公司||align="left"|现名[[马拉松石油|馬拉松石油]](Marathon Oil)。 |- |align="left"|威斯康辛标准石油公司||align="left"|现名坦博石油(Tempo Oil)。 |} == 參考文獻 == {{reflist}} [[Category: 營利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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