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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align="right" |- |<center><img src=http://5b0988e595225.cdn.sohucs.com/images/20191119/9054da6877144a6d966054b18a9a8d6d.jpeg width="350"></center> <small>[https://www.sohu.com/a/354728821_342368 来自 搜狐网 的图片]</small> |} '''汇票承兑'''是中国的一个科技名词术语。 汉字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方块字<ref>[https://www.sohu.com/a/532497362_121124287 科普 | 汉字为什么是“方块字”?],搜狐,2022-03-25</ref>,是世界上最典雅、最俊美的文字。四角方方,大气承当。四平八稳,神州永昌。她讲究字体的间架结构,平衡布局。也讲求字形的沉稳厚重,大气端庄。横要平竖则直,切不可头重脚轻根底轻飘<ref>[https://www.sohu.com/a/301289431_799695 【传统之韵】汉字--最优秀的传统文化] ,搜狐,2019-03-14</ref>。 ==名词解释== 汇票承兑,是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在票据正面作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记载并签章,然后将票据交付请求承兑之人的票据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有人将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称为“承兑”,这是不准确的。 出票行为是出票人的行为。票据上虽然记载了出票人无条件委托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内容,但是这仅仅是出票人的记载,而付款人自己并未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付款人并不因为出票行为而承担票据责任。当然,即便如此,付款人仍然是票据上的关系人例如,在见票即付的汇票之下,如果付款人在持票人请求付款时对其支付了票据金额票据上的全部权利义务均消灭。只有当付款人在票据上签章、同意承担支付票据金额的票据责任后,才基于这一票据行为而成为票据义务人。此时,其称谓即从“付款人”改为“承兑人”。 根据《票据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远期汇票的持票人均应当提示承兑。未按期提示承兑的,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根据《票据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即期汇票(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须承兑。 汇票承兑的[[程序]] 汇票承兑的过程,由持票人和付款人的行为构成。 (1)提示承兑。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即“承兑”)的行为。 持票人提示承兑,应当在一定期限内进行。《票据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不在上述期限内提示承兑的,按照上文的介绍,持票人丧失对出票人之外的其他前手的追索权。 (2)付款人签发回单。根据《票据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付款人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其中记明提示承兑的日期并签章。 (3)付款人承兑或者拒绝承兑。根据《票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付款人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付款人通常基于与出票人之间的约定,而有义务在持票人提示承兑时进行承兑。但是,付款人的这一义务仅仅是民法上的义务。如果其拒绝承兑,仍然在票据法上发生拒绝承兑的法律效果。至于其如何对出票人承扣违约责任,则是民法上的问题,应另行解决。这就是票据法上所谓“承兑自由原则”。 付款人承兑的,在进行承兑的记载后,应将票据交还持票人。付款人拒绝承兑的,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交还汇票,并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程序虽然为《票据法》所规定,但是与我国的汇票实践却有一定的不同。《支付结算办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在实践中,多数的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在记载了出票事项后,并非直接交付给收款人并由收款人在之后按照上述程序提示承兑,而是直接向付款人(银行)申请承兑,付款人(银行)审查同意后,在票据上记载承兑事项,然后将票据返还出票人。之后,出票人将其交付给收款人。也就是说,收款人取得汇票时,上面已经同时存在出票行为和承兑行为。需要注意的是,付款人在汇票上作为承兑人的签章并交付给出票人,并非法律意义上承兑行为的完成。因为出票人尚未将汇票交付收款人,尚无法律意义的持票人(票据权利人)。 就商业承兑汇票而言,如果由出票人兼承兑人,则出票人会在票据上分别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签章,然后交付给收款人。收款人所获得的汇票上也同时存在出票行为和承兑行为。 汇票承兑的款式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根据(票据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承兑行为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承兑文句(“承兑”字样)以及签章。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根据《票据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承兑日期是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承兑人未记载承兑日期,则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的第3日为承兑日期。 (3)记载使承兑无效事项。根据《票据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也就是说,承兑行为因此而无效。 汇票承兑的效力 (1)对付款人的效力。承兑使得付款人成为票据债务人,称为承兑人。《票据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并且,承兑人是汇票上的主债务人,承担最终的追索责任。持票人即使未按期提示付款或者依法取证,也不丧失对承兑人的追索权。 (2)对持票人的效力。经承兑,持票人即取得对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 ==参考文献== [[Category:800 語言學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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