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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align="right" |- | style="background: #66CCFF" align= center| '''<big>港主制度</big> ''' |- |[[File:港主制度.jpg|缩略图|居中| [https://www.gaokzx.com/Fup/image/201911/11-04_163949-45.png 原图链接]]] |- | style="background: #66CCFF" align= center| |- | align= light| 中文名: 港主制度 外文名: gangzhuzhidu |} '''港主制度''',是19世纪马来亚柔佛的一种制度,柔佛贵族招揽华人到港脚(两河之间)开垦,称华人首领为港主。<ref>[https://www.gaokzx.com/c/201911/39572.html ],北京高考在线 ,2019 -11-04</ref> ==历史== 1830年代英国力量在新加坡的经济活动,以及他们对附近海盗的征剿,严重的损害了柔佛王族的利益,后者眼看国内商业衰退,不但人口减少,土地呈现荒芜状态,此外财源出现匮乏情况,此现象便鼓励华人前往垦荒。 [[西元1833年(清道光13年)]],柔佛-廖内王朝实际统治者天猛公达因依布拉欣(Temenggung Daeng Ibrahim,后被册封为拉惹天猛公敦达因依布拉欣 Raja Temenggung Tun Daeng Ibrahim)创立[[“港主制度(Kang-Chu System)”]],当时[[柔佛王朝]]统治者召引大量华人种植者移入,掀起柔佛开垦拓荒之路,广泛种植起甘蜜(Gambir)与胡椒。至19世纪80年代是柔佛甘蜜种植的高峰期,当时柔佛境内种植的甘蜜运往新加坡出口,产量位居世界第一位。 当一个华裔种植者选择一条河流边上的荒地时,他便向统治者申请一份叫[[港契(Surat Sungai)]]的准证,在这种准证里,统治者给他一大片土地的保有权,它的范围是在一条河的支流和另一条支流之间,支流流入主流的地方便是一个“港”,开港者称为“港主”(Tuan Sungai)。 ==政治== 柔佛港主制度创始于何时,尚待考查。根据英国殖民地官员A. E. Coope的论述,最早的一份港契是1833年发给士姑来河的港主的。但这项资料恐有误抄之处。实际上,根据Carl A. Trocki在70年代于柔佛档案局的资料搜索,发现档案局里所保有的最早一份港契,是回历1260年1月26日,即公元1844年10月9日发给士姑来河 (Sungai Sekudai) 的港主Ah Chun 和Ban Seng。因此,我们推断,柔佛的港主制度,应该是从这个时期开始的。 至于柔佛的第二张港契,是1844年10月22日发给港主陈开顺,开发地不佬河 (Sungai Tebrau)沿岸的土地,即至今我们仍熟知的陈厝港。1845年4月,柔佛天猛公又连续发出了3张港契,一张是巫来由河 (Sungai Melayu)的巫许后港港主,两张是发给地南河 (Sungai Tiram)的港主。 ==经济== 由上可知,柔佛天猛公发出的最早一份港契是在士姑来河沿岸,士姑来应是柔佛港主制度下最早开拓的一个港脚。1845年6月《[[新加坡自由西报]]》首次报道了柔佛开辟种植园的消息,该报说,当时柔佛有4条河地带开始发展种植业,种植园有62个,包括士姑来河的20个,巫来由河的12个,登加河 (Sungai Danga) 15个,地不佬河3个,种植人总数约有500人之众 有证据显示柔佛的港主都是具有秘密会社背景的华人,他们有的独资开发,有的合股经营,大家都以自己的店号或姓氏为港名,例如在沙劳越开垦的黄乃裳亦称之为“黄港主”。作为政府的代理人,港主必须负责处理“港脚”—即殖民区的行政和保安工作。 他们所得到的报酬是五项专利权,即(一)经营公共赌博,(二)经营当铺,(三)贩卖酒类,(四)贩卖猪肉,(五)贩卖鸦片。此外他们还可以抽取所有输出的甘蜜和胡椒以及输入米粮的佣金。港主每年只需奉纳一些金钱给苏丹,每一个港脚都有许多居民,他们大都是港主的雇员,港主通常拥有一两艘船只,以便向新加坡输出土产和输入日用品。 温士德博士(Dr.Winsted)在著作《[[柔佛史]]》中曾经提到1970年代,华人已经在柔佛开发了19个港,10年后,新开发的港又多了一倍之上,可见柔佛的开发主要是依靠华人的劳力 == 参考来源 == {{reflist}} [[Category:500 社會科學總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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