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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style="float:right; margin: -10px 0px 10px 20px; text-align:left" ! <p style="background: #D6A4AB; color: #000000; margin:auto; padding:5px 0; "> '''瀕危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 </p> |- |<center><img src="https://media.oceanpark.com.hk/files/s3fs-public/CITES.jpg" width="280"></center><small>[https://www.oceanpark.com.hk/tc/education-conservation/conservation/what-cites 圖片來自oceanpark] </small> |} 《'''瀕危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縮寫]]:'''CITES''')是一個在1963年時由「國際自然與天然資源保育聯盟」(現名「[[國際自然保護聯盟]]」,縮寫'''IUCN''')的各會員國政府所起草簽署,在1975年時正式執行的一份國際協約。這份協約的目的主要是透過對野生動植物出口與進口限制,確保野生[[動物]]與[[植物]]的國際交易行為不會危害到物種本身的延續。由於這份公約是在[[美國]]的[[華盛頓市]]簽署的,因此又常被簡單稱呼為'''華盛頓公約'''(Washington Convention)。 == 历史 == 如同上述,CITES的出現是源於1963年國際自然與天然資源保育聯盟的一次集會,由與會會員國共同決議起草。在經過多年的條文制訂後,確切的條約內容在1973年3月3日於美國華盛頓市開放給80個國家的官方代表進行簽署,並且自1975年7月1日開始執行。此公約是世界上迄今為止幾個締約單位數最高的公約之一,參與的單位並不強制要求必須是主權國家,取而代之的是以團體(Party)作為締約單位,這些團體之中有些是主權國家,也有一些是區域性的政府組織,截至2015年6月底,締約團體的數量高達181個<ref>{{Cite web|url=http://magical-creatures.blogspot.tw/2016/10/citespartyconvention-of-partiesproposal.html|title=一個物種在華盛頓公約中的地位是如何被決定的呢?|accessdate=2017-03-03|work=magical-creatures.blogspot.tw|archive-date=2017-03-03|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170303150938/http://magical-creatures.blogspot.tw/2016/10/citespartyconvention-of-partiesproposal.html|dead-url=no}}</ref>。 == 保护 == 華盛頓公約的主張並非完全禁止野生動植物的[[國際貿易]],而是以分級管制、依需要核發許可的理念來處理相關的事務。目前被收錄在公約中的物種包含了大約5,000種的動物與28,000種的植物,並且被分列入三個不同的附錄: *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附錄一]](Appendix I)囊括了受到滅絕威脅的物種,這些物種通常是禁止在國際間交易,除非有特別的必要性。 *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附錄二]](Appendix II)囊括了沒有立即的滅絕危機,但需要管制交易情況以避免影響到其存續的物種。如果這類物種的族群數量降低到一定程度,則會被改置入附錄一進行全面的貿易限制保護。 *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I|附錄三]](Appendix III)包含了所有至少在某個國家或地區被列為保育生物的物種,換言之就是區域性貿易管制的物種。將這些物種列入華盛頓公約中,才能有效要求其他會員團體進行協助管制其貿易。 由於瀕臨絕種的生物是被列在一本紅色書皮的名單中,因此往往也被稱為「紅皮書動物」或「紅皮書植物」(Red Data Animals / Plants)。 == 參考文獻 == {{reflist}} [[Category: 550 經濟學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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