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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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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style="float:right; margin: -10px 0px 10px 20px; text-align:left" |<center>'''直轄市 (中華民國)'''<br><img src="https://pic.pimg.tw/emperor16888/1390558177-3601659588_l.png" width="280"></center><small>[https://emperor16888.pixnet.net/blog/post/348129761-%E8%87%BA%E7%81%A3%E7%9C%81%E7%B4%9A%E8%A1%8C%E6%94%BF%E5%8D%80%E5%8D%80%E5%8A%83%E7%A8%AE%E9%A1%9E%E5%9C%96%E5%8F%8A%E8%A7%A3%E8%AA%AA 圖片來自pixnet]</small> |} '''直轄市'''是[[中華民國]]的[[中華民國行政區劃|第一級行政區劃]],由[[行政院]]直轄;根據《[[s:地方制度法|地方制度法]]》的規定,在[[人口]]聚居達125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置之。目前共設有[[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等6個,俗稱「六都」。 直轄市之下設[[區 (中華民國)|區]],屬於第三等級([[鄉 (中華民國)|鄉]]級)行政區劃,而直轄市與區之間不設第二等級([[縣 (中華民國)|縣]]級)的行政區劃;這是沿用[[民國紀年|民國]]19年(1930年)頒布的《[[s:市組織法|市組織法]]》之規定,但臺北市曾管轄的[[陽明山管理局]]為唯一的例外。區之下設[[里 (中華民國)|里]],里之下再設有[[鄰 (中華民國)|鄰]]。直轄市下設的行政區劃,均不具備[[地方自治團體]]身分([[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ref>[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pcode=A0040003&bp=12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moj</ref> 例外)。 國際上對於直轄市(Municipality)英語的「Municipality」,通常是指一個國家的[[基層政權]],因此不一定是指[[一級行政區]]。}}有不同的定義,小至一個村,大到一個省或獨立州,皆可由[[中央政府]]直接管轄;因定位因素,中華民國的直轄市,英譯為「Special Municipality」。 === 國民政府與遷台前 === [[國民政府]]完成[[國民革命軍北伐|北伐]]統一全國後,先在民國17年(1928年)頒布《[[s:市組織法|市組織法]]》和《[[s:特別市組織法|特別市組織法]]》,並將全市最高行政機關定名為「[[市政府]]」、最高民意機關定名為「[[市參議會]]」;後於民國19年(1930年)制定新的《市組織法》,將「市」分為'''院轄市'''(即原之特別市;日後再改稱'''直轄市''')和省轄市。院轄市與[[省 (中華民國)|省]]同級,省轄市則與[[縣 (中華民國)|縣]]同級。設置院轄市一般要求人口需达到一百萬人,省轄市為二十萬人,但有若干虽人口不足百万但因其他条件而设立的院轄市。 == 沿革 == 直轄市之制度源於中華民國政府於1921年《市自治制》中所稱之'''特別市''';1930年施行之《市組織法》將其改稱為'''院轄市'''(意即[[行政院]]直轄之都市,但仍俗稱直轄市),在本法中,特别市的[[地方分權|地方自治]]權力被大量削減,市長自開放直選前皆改由行政院直接派任(官派簡任)。1994年政府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通過《直轄市自治法》,正式稱為'''直轄市''',市長開放人民直選。1999年又改成以《[[s:地方制度法|地方制度法]]》為設立直轄市的法源依據。[[2010年中華民國縣市改制直轄市|2010年縣市合併、五都改制]]時,[[臺中市]]、[[臺南市]]、[[新北市]]就是以此新法為法源依據升格為直轄市。2014年桃園縣升格為[[桃園市]]。 == 參考文獻 == {{reflist}} [[Category: 733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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