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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style="float:right; margin: -10px 0px 10px 20px; text-align:left" |<center>'''絕對忠誠誓詞'''<br><img src="https://www.newton.com.tw/img/7/856/cGcq5SZ2UmMjZGOjJTM5IGMxMGN4EmMlZTO0UWMhFmYwATMkNGZ4YGZzUWOv0WZ0l2LjlGcvU2apFmYv02bj5SdklWYi5yYyN3Ztl2LvoDc0RHa.jpg" width="280"></center><small>[https://www.newton.com.tw/wiki/%E8%BB%8D%E4%BA%BA%E8%AA%93%E8%A9%9E/10953207 圖片來自newton]</small> |} '''絕對忠誠誓詞'''(Ironclad Oath)是在[[美國]]1860年代的[[重建時期]],將前[[美利堅聯盟國|邦聯人士]]排除出政治舞台的一項關鍵因素。它要求所有白人男性宣誓自己不曾攜械對抗聯邦政府,或從未支持南方邦聯─也就是說,他「從未自願攜械對抗合眾國」,「志願地」不提供叛亂份子「任何援助、支持、建議或鼓勵」,並且履行(或試圖履行)不接受邦聯旗下一切職務的責任。 國會最初是在1862年7月草擬此一誓詞,當時適用於所有聯邦雇員、律師及選舉產生的聯邦官員。1864年的[[韋德─戴維斯法案]]將其適用範圍擴大到南方選民,但遭到[[亞伯拉罕·林肯]]總統的否決。繼任總統[[安德魯·強森]]也反對這種作法。強森和林肯轉而要求南方人宣誓''在未來''支持聯邦政府。 1866年,[[激進派共和黨人]]<ref>[https://www.thenewslens.com/feature/2020-united-states-election-international-situation/143698 激進派共和黨人],thenewslens</ref> 運用絕對忠誠誓詞阻止所有前邦聯人士行使投票權,甚至不許加入陪審團。1867年,[[美國最高法院]]宣判,聯邦政府對檢察官及律師的絕對忠誠誓詞,以及近似於此,適用於教師及專業人士的密蘇里州誓詞都是違憲的,因為它們違背憲法禁止[[剝奪公民權法案]](bill of attainder)及[[追溯法令]]的相關規定。相關判例見''Cummings v. Missouri,'' 4 Wall. 277 (1867); ''Ex parte Garland,'' 4 Wall. 333 (1867)。但激進派共和黨人仍然在他們執政的每一個地區援用此一誓詞。該誓詞自1871年起在實務上停止宣發,最終於1884年遭到廢棄。見Hyman (1959), pp. 264-5。 == 參考文獻 == {{reflist}} [[Category: 社會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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