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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洛克赋税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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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align="right" |- |<center><img src=http://5b0988e595225.cdn.sohucs.com/images/20180621/fac48d2f9d2444d68bcf20834b265d74.jpeg width="350"></center> <small>[https://www.sohu.com/a/237091060_501337 来自 搜狐网 的图片]</small> |} '''约翰·洛克赋税思想'''是一个特定术语。 汉字是[[中华]]民族灿烂文化展台上一颗无可取代、熠熠闪光的明珠<ref>[https://www.sohu.com/a/316633117_161835 中国汉字:一字一世界,一笔一乾坤],搜狐,2019-05-26</ref>。汉字之美,美在庄重典雅,形神兼具。她承载的是中华民族数千年的厚重[[历史]]与灿烂文化<ref>[https://www.sohu.com/na/409127320_120712932 汉字演变简史:中华文化博大精深,从汉字字形看五千年社会变迁],搜狐,2020-07-22</ref>。她的美,是无与伦比的。 ==名词解释== 1692年,约翰·洛克(John Locke)在其《论降低利息和提高货币价值的后果》及1695年《再论提高货币价值》等著作中,发展了霍布斯的税收益交换说,认为税收是人民从国家取得利益所缴纳的报酬,或人民[[财产]]得到保护而向[[政府]]付出的代价。政府的主要职能在于保护私有财产,政府没有充足的经费就不能维持。凡享受保护的人都应该从他的产业中支出他的一份来维持政府。洛克认为,政府只能站在议会赞助权的立场上,按照法律规定的赋税条例行使课税权。洛克的这一思想,无疑是对封建的君权神授论的勇敢挑战,是对封建国家专利课税、横征暴敛的有力鞭笞。同时,它也为近代西方国家立宪依法征税提供了理论基础。 约翰·洛克赋税思想的中心问题 洛克赋税思想的中心问题是地租、商品税,即直接税与间接税问题。他主张对个人所有的财产征收财产税,以体现社会公平。因为,必须将全体人民享受国家利益与单个国民享受国家利益区别开来,税收利益原则应建立在单个国民享受国家提供利益多寡的基础上。洛克对资产阶级税收思想的重要贡献还表现在:他基于人民主权学说的国家论,考察了国家征税权与国民财产权的关系,弄清国家征税的依据是保护私有财产的代价,明确了议会赋税赞助权与市民的纳税道德,从而发展了资产阶级议会民主制度。在商品保税的负担问题上,洛克提出商品税乃至一切税收最终由土地所有者负担的观点。他说:“不论捐税是如何安排的,也不论它是直接从什么人手里拿出来的,在一个以土地为主要财产的国家内,它的大部分终于会落在土地上面”。他认为,国内消费税是向全体阶级课征的,它使被课税的商品价格上涨,最终赋税大部分归地主负担。他这种对土地直接征税对商品间接征税的赋税转嫁论,虽然是站在地主阶级的立场,但是他的观点,代表了当时新兴资产阶级的经济思想。 约翰·洛克简介 约翰·洛克(1632~1704)是英国“光荣革命”时期著名的思想家和唯物主义哲学家及经济学家。1689年,英国发生“光荣革命”,洛克回国任贸易和殖民地事务大臣。 ==参考文献== [[Category:800 語言學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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