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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align="right" |- | style="background: #66CCFF" align= center| '''<big>网络音乐</big> ''' |- | [[File:图片1音乐.jpg|缩略图|居中|[http://n3.cmsfile.pg0.cn/group3/M00/01/A8/CgoOE1m3ml-ALFesAAIq8C7ueBQ420.png 原图链接]]] |- | style="background: #66CCFF" align= center| |- | align= light| 中文名: 网络音乐 外文名: Network music 传 播: 指音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传播 特 点: 形成了数字化的音乐产品制作 另 名: 移动音乐 特 性: 多样性,开放性,交互性,时间性 |} '''网络音乐'''是指[[音乐]]作品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各种有线和无线方式传播的,其主要特点是形成了数字化的音乐产品制作、传播和消费模式。<ref>[https://www.9ku.com/wangluo/ 网络歌曲]九酷</ref> ==文件解释== 文化部《关于网络音乐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首次对网络音乐的名称下了定义——“网络音乐是音乐产品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各种有线和无线方式传播的,其主要特点是形成了数字化的音乐产品制作、传播和消费模式。” 由此可见,网络音乐这一种新的音乐形式, 是通过[[网络]]制作、信息网络传播和交易的电子化音乐。网络音乐中所指的“网络”,不仅包括通常所说的计算机国际互联网,而且包括电信网、移动互联网、有线电视网以及[[卫星]]通信、微波通信、[[光纤]]通信等各种以F P 协议为基础的能够实现互动的智能化网络的互联。 网络音乐主要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通过电信互联网提供在电脑终端下载或者播放的互联网在线音乐,二是无线网络运营商通过无线增值服务提供在手机终端播放的无线音乐,又被称为移动音乐。 ==艺术特征== 一、多样性 [[计算机]]的普及为每个人提供了一个对等的[[多媒体]]平台,而音乐的特点决定了它是时间和传播的[[艺术]],二者先天的DNA契合决定了网络音乐 的神奇效应。由于音乐传播方式的改变,音乐形式也变得更加多样化,其形式上的多样化也使得我们的音乐生活更加多姿多彩,计算机和 网络这个特殊传播载体,为许多音乐形式的产生提供了必要的条件,也使新的音乐形式的诞生和传播成为可能。网络音乐形式的多样性也是网络音乐区别于其它音乐传播方式的一个重要特点。 如果把网络音乐进行划分的话,它是多种多样的,如FLASH音乐、MIDI音乐、电子贺卡音乐、网络游戏音乐、网络广告音乐、网站[[背景音乐]]、网络MP3音乐、视频音乐、[[彩铃音乐]]等等;在音乐形式上,它囊括所有了音乐类型,如:[[古典音乐]]、[[民族音乐]]、现代音乐、舞蹈音乐、 器乐曲、声乐曲、通俗音乐等。网络中传播音乐的多样性表现为音乐形式及音乐种类的丰富多样性。 二、重复性和再现性 音乐是时间的艺术,它作为一种信息被传播,可以带给我们愉悦和美感,在传统的传播形式中,人们只有在音乐厅、歌剧院、音乐沙龙、广场才可以欣赏自己喜欢的音乐,人们欣赏音乐受到了时间条件的限制,因为当时的音乐无法被原封不动的重复和再现,人们必须在现场才可以欣赏到自己喜欢的音乐,随着信息传播方式的变革,人们的许多梦想都变为了现实。广播、电视、计算机和互联网的诞生打破了音乐欣赏在时间上的限制,因为音乐可以被原汁原味地再现、复制和重复,改变了音乐原有传统的传播形式给音乐传播设下的种种羁绊。 [[留声机]]、[[录音机]]、CD、MP3、VCD、[[DVD]]在音乐传播中虽然和网络音乐有着共同的特点——可重复性,但音乐的欣赏内容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而网络音乐传播给人们的选择视听提供了无限大的音乐欣赏空间,根本上摆脱了[[广播]]、[[电视]]在时间上、内容上对人们视听的限制。 网络的共享,科技的发展,使网络音乐的传播达到了极致,其最大的特点是音乐可以不受限制被重复、再现。由于互联网的交互性、开放性、远程性特点,决定了一首乐曲从它诞生之日起,只要经过互联网来传播,就可能被无限量传递,无限量被下载,不受空间、时间的制约和限制,可以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上网就可以完成,使这首乐曲被反复下载和再现、不受限制地被反复欣赏,使更多的人享受到音乐重复和再现的快乐。 三、远程性 在传统的传播形式中,音乐的欣赏无疑带有一种[[贵族]]化的倾向,是少数人的专利,人们欣赏音乐受到了许多时间和空间、经济条件的制约;不管是多么美妙的音乐,你如果身在它处就无法欣赏,而场地的空间又决定了听众的人数是有限的,注定了好的音乐欣赏与大众无缘,也注定了好的音乐欣赏需要付出高昂的代价。 现代的音乐传播方式打破了传统的时间和空间制约,使你随时随地都可以欣赏美妙的音乐。互联网中[[MSN]]、[[QQ]]、[[BBS]]等网络通讯工具使音乐的交流和传播同样具有远程性的特点,好听的音乐作品、最新的音乐资料等信息,会以最快的速度传递并与好朋友共享。在互联网中音乐的传播速度、传播范围,是所有传统媒介无法比拟的。由于互联网的特点,使音乐创作者、音乐爱好者、音乐传播者之间突破空间,使远距离的交流、传播、共享、创作变为了可能。 四、开放性和交互性 网络和计算机的发展,使网络音乐的诞生成为可能,它巨大的存储功能保证网络听众不用调整自己的生活作息时间,就可以随时从网络上点击收听或者下载音乐。为大众提供了一个欣赏音乐,完全平等的基础平台。 互联网络的交互性传播不必像其它大众[[媒介]]那样,要借助其它的社会公共系统才能完成,它通常依靠自身平台就可以完成交互行为过程。 传统媒体在传播音乐的过程中,无疑都会受到许多的限制,而网络音乐就像一个全天候开放的书架,其所有的信息都是公开的,它音乐品种齐全,就像一个琳琅满目的商店,你可以找到任何音乐流派和音乐形式的音乐,同时你对音乐进行选择性的欣赏也是完全自由的,网络音乐无须经过专门的音乐制作部门和媒体单位的过滤就可以被网络听众所接收。它没有任何强制性的因素,人们不必要考虑欣赏的顺序、时间,欣赏的内容也可以随时更新,音乐的风格可以自由挑选,欣赏者的欣赏好恶受到了绝对的尊重,欣赏者的审美个性得到充分释放。音乐爱好者利用网络表达个人的意见和喜好,互联网使网络音乐超越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由于网络传播的隐身性,网络的交互传播不需要谄媚迎逢,不需要矫揉造作,通过网络媒介就作品的多方面问题进行更加直接、即时和全面的交流,它们之间的互动交流也比以往任何时候更为频繁和快捷。这就使音乐创作者之间的互动、信息接受者之间的互动、音乐创作者和信息接受者之间的互动变得现实与可能。 五、共享性 网络以及数字化的应用,使某一段音乐素材能在较大范围内得以共享,[[数字化]]的时代,网络音乐迅速繁荣,网络的快捷和资源共享等特征使得绝大部分人更加青睐于网络音乐下载。世界上通过网站销售的专辑以及通过收费[[下载]]形式售出的单曲数量已愈来愈高,网络销售在唱片销量中所占比重也越来越大。[[美国]][[唱片]]工业协会一再就一些非法侵权的网络音乐共享提出诉讼案件等,都反映了互联网时代音乐传播的迅速以及音乐共享方面的需求。 在中国,大约有7200个网站提供音乐下载,大部分网站为用户提供免费的音乐下载,而一些免费的诸如KUGOO之类的P2P软件更是为用户提供了一个自由交流的平台。客观地讲,未来相当长的时间内收费的在线音乐服务将与免费的网络音乐文件交换共存。免费网络音乐文件的无限扩张,收费在线音乐服务的孱弱无力,传统唱片公司收入的逐年递减,都预示着全球音像产业的重大转型期已经到来。网络资源的共 享性,使网络音乐迅速传播,使得许多年轻人更愿意使用小巧轻便的MP3而不是笨重的CD机,在对传统唱片业的不断冲击中,轻巧的MP3播放器得到迅速发展和普及。 ==网络规范== 2009年8月26日,文化部印发了《文化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网络音乐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通知》着眼于解决网络音乐市场面 临的内容良莠不齐、未经审查的进口音乐数量巨大、侵权盗版、非法链接现象严重、市场行为和交易秩序缺乏监管等突出问题,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规范: 一是《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网络音乐的定义和涵盖的范围,对网络音乐管理工作的管理对象进行了确定。指出网络音乐是以数字化方式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的音乐产品,不仅包括通常意义上的歌曲、乐曲等音乐产品的数字化形态,还包括为表现音乐产品内容而辅以视频画面的MV、Flash等。 二是创新审查办法,提高审查效率。引入科技手段简化报审程序,开发了“文化部网络音乐报备系统”。经营单位可下载报审软件并通过互联网直接报审,内容审查部门也通过互联网进行审批,实现了从企业报审到批准的全流程网络化。同时,文化部还设定了审查“快速通道”功能,如需网络首发、同步发行等有特殊时限要求的音乐产品通过快速审查通道,3个工作日即可完成审查。大大提高了审查效率, 节省了经营单位的报审时间和成本。 三是加强对进口网络音乐报审主体管理。《通知》明确指出从事网络音乐产品的相关经营活动,必须是经文化部批准设立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要求只有直接获得进口网络音乐产品独家且完整的在中国内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代理权的经营单位具备报审资格。《通知》同时对网络音乐经营活动进行了细化,包括网络音乐产品的制作、发布、传播(含直接提供音乐产品链接方式)、进口等。四是规范进口网络音乐交易规则,对网络音乐进口合同(协议)进行了一系列规定。例如:进口网络音乐的授权期应在一年以上(含一年);合同(协议)标的物为音乐产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合同(协议)应在文化部内容审查通过后方可生效执行等。《通知》还规定,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网络音乐产品参照进口网络音乐产品报审。 五是加强对音乐产品搜索服务的管理。《通知》明确指出“直接提供音乐产品链接方式”的传播行为是网络音乐经营活动,须由经文化部批准设立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进行经营。经营单位要确保通过该种方式传播的是经文化部内容审查通过后投入运营的音乐产品。 六是加强对网络音乐的知识产权保护。《通知》要求在改进政府服务,提高审查效率,为企业的合法经营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的同时,对从事违法网络音乐经营活动和提供违法网络音乐产品的经营单位依法开展监管和查处工作。 此外,《通知》还要求,网络音乐经营单位要建立网络音乐内容自审制度,文化部门对网民自行编创和表演的网络音乐不进行内容审查,由经营单位负责审查,确保所提供的网络音乐内容的合法性。已经在中国境内传播未经内容审查的进口网络音乐产品,须由经营单位在2009年12月31日前向文化部报审。 文化部规定,2016年起网络音乐需审核后方可上线。 ==解读== 《文化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网络音乐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中国网络音乐迅速发展,通过信息网络欣赏和消费音乐日渐成为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产品消费方式。但是,网络音乐在不断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特别是部分经营单位擅自传播未经文化部内容审查的进口网络音乐产品;部分网络音乐产品格调不高、内容低俗,甚至少数网络音乐产品中出现违法违规内容;侵权盗版、非法链接等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仍然比较严重;网络音乐市场行为和交易秩序缺乏监管和规范。为进一步推动网络音乐发展,规范网络音乐经营,切实落实《文化部关于网络音乐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精神,2009年8月26日,文化部印发了《文化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网络 音乐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文市发31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着眼于网络音乐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力求解决当前网络音乐管理面临的突出问题。 ==定义== 进一步明确了网络音乐的定义和涵盖的范围。对网络音乐的内涵和外延做出如下界定:“网络音乐是指用数字化方式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在线播放和网络下载等形式进行传播的音乐产品,包括歌曲、乐曲以及有画面作为音乐产品辅助手段的MV等。”上述界定,明确了网络音乐管理工作的管理对象,指出网络音乐是以数字化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音乐产品,其特点是产品没有物质实体,是信息网络传播技术与音乐内容相结合的产物,它不仅包括通常意义上的歌曲、乐曲等音乐产品的数字化形态,还包括为表现音乐产品内容而辅以画面的MV、Flash等。所指的“信息网络”是包括互联网、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等各种能够实现互联互动、即 时传播、共享共用的信息化网络。 ==审查程序== 鉴于市场中未经内容审查的网络音乐数量巨大,为便于经营单位报备网络音乐产品,《通知》着力于为经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内容审查服务,对审查模式进行了以下创新: (一)、是引入科技手段简化报审程序。为便于经营单位准备相关的报审材料,节省经营单位的报审时间和成本,文化部引入科技手段简化报审程序,开发了“文化部网络音乐报备系统”。经营单位经文化部核实报审资格并获得文化部发放的报审密钥后,可通过互联网直接下载报审软件并通过报审软件开展网络音乐报审工作。 (二)、是建立“快速审查通道”制度。随着音乐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信息网络逐渐成为经营单位宣传、推广、销售其音乐产品的重要渠道,许多歌曲通过信息网络进行首发或者同步发行。《通知》针对此类“对内容审查有特殊时限要求的音乐产品”建立了快速审查通道制度,经营单位可在报审软件中选择“快速报审”通道功能并注明申请特殊处理的原因,文化部将在确认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 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三)、是对同一音乐产品的内容不进行重复审查。由于音乐产品的传播渠道不同,同一进口音乐产品可能在以网络音乐形式进行传播前已通过其他相关部门内容审查并正式出版发行,为避免内容重复审查,《通知》强调“对已通过其他相关部门内容审查,并正式出版发行的进口音乐产品,进口单位可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文化部核实后准予以网络音乐形式进行传播并对内容审查程序予以简化。” 此外,《通知》对进口网络音乐产品内容审查和国产网络音乐产品备案程序及申报材料进行了具体说明。《通知》还要求,已经在我国境内传播未经内容审查的进口网络音乐产品,须由经营单位按照《通知》的要求在2009年12月31日前向文化部报审。 ==企业责任== (一)企业须建立自审自查制度。 《通知》在网络音乐内容自审自查方面明确了企业责任,要求网络音乐经营单位建立网络音乐内容自审制度,要设置专门部门负责本单位经营的网络音乐内容的审查工作。进口网络音乐产品经营单位要对拟进口的网络音乐产品的内容进行初审,并将自审意见通过“报审系统”报文化部。 (二)对网民上传的自行编创和表演的网络音乐不进行内容审查。 文化部对网民自行编创和表演的网络音乐不进行内容审查。经营国产网络音乐的单位,特别是提供网民自行编创和表演等网络音乐上传服务的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网络音乐内容加强审查,确保所提供的网络音乐内容的合法性。 2009中国网络音乐之旅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文化市场司主办,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中录国嘉文化(北京) 2009中国网络音乐之旅发布会于2009年10月22日在文化部三层会议厅举行。 有限公司承办的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音乐作品征集、音乐作品评选的活动,此次活动发布会于2009年10月22日在文化部三层会议厅举行。 ==活动的宗旨== 在全国广大群众中掀起民族音乐创作高潮,推广新作品,推出新人,发掘培养音乐人才,鼓励扶持发展群众创作队伍,提高广大群众音乐作品创作水平、表演水平,促进中国音乐市场的繁荣。 2009中国网络音乐之旅、编钟集萃音乐作品征集活动是以互联网线上宣传展示与线下评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活动建立官方网站,用以发布活动消息、征集报名、线上初评,开展互动投票、大众评选、普及音乐版权知识、专家在线讲评、网络音乐论坛、线上音乐作品试听、演唱者选曲等线上活动。同时在全国设立多个分征选区开展线下征选报名,办理作品合法版权,开展分征选区的现场选拔活动。 ==特设编钟奖== 2009中国网络音乐之旅、编钟集萃音乐作品征集活动特设“编钟奖”,对优秀音乐作品的创作人员、演唱人员、演奏人员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活动中征集的优秀音乐作品在《编钟集萃》中编辑出版,编入国家级音乐曲库,参加曲库建设工作。活动中推出的优秀演唱者、演奏者推荐到国家级艺术团体、文化经纪机构签约,获得参加国内各种演出活动的机会。 ==参与单位== [[中央歌剧院]]、[[中国歌舞剧院]]、[[中国交响乐团]]、[[中央民族乐团]]、[[中国煤矿文工团]]、[[中国音像协会]]、[[中国大众音像协会]]、[[中国音乐学院]]、[[中国文化报]]等有关领导出席了本次发布会。同时,[[北京]]分选区承办单位北京世纪视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天津]]分选区承办单位天津市外滩夜明珠文艺演出有限公司、[[广东]]承办单位广州慧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浙江]]承办单位杭州财智广告有限公司、云南承办单位云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云南]]省红河腊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也出席了此次发布活动。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音乐市场秩序,严厉打击非法网络音乐产品及其违法经营活动,文化部决定进一步清理违规网络音乐产品,公布了“第三批未经内容审查或备案的网络音乐产品名单”,并表示相关网站若于9月15日前不自行删除,将对这些网站依法予以查处。在这批名单上,LADYGAGA、张惠妹、林宥嘉、[[萧敬腾]]的歌曲纷纷上榜,而在之前的两批“名单”中,[[王菲]]的《因为爱情》等歌曲也被“点名”。 文化部着手对违规网络音乐产品进行集中清理,要求各大音乐网站删除未经内容审查或备案的歌曲。而此次文化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则表示,文化部是网络音乐的主管部门。文化部对进口网络音乐产品实行内容审查制度,对国产网络音乐产品实行备案制度。进口音乐产品需经审查通过后,方可上网运营。包括此前发布的第一批、第二批100首违规网络音乐产品,共三批300首违规网络音乐均未报请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或备案,擅自上网运营。部分网络音乐网站擅自提供这些网络音乐产品的播放、试听、使用和下载等服务,扰乱网络音乐市场秩序,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必须依法予以清理整治。该负责人还表示,清理的对象是相关网站提供未经文化部内容审查或备案的网络音乐产品,相关网络音乐产品不一定包含违规内容。 ==违规事件== 2021年1月,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举报,对[[腾讯]]控股有限公司2016年7月收购中国音乐集团股权涉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立案调查。调查表明,本案相关市场为中国境内网络音乐播放平台市场。本案为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对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采取必要措施恢复[[市场竞争]]]状态的第一起案件。责令腾讯解除独家版权等措施将重塑相关市场竞争秩序,降低市场进入壁垒,使竞争者均有公平触达上游版权资源的机会,为现存企业创造更公平的竞争环境,保障消费者选择权,最终惠及广大消费者,促进网络音乐产业规范创新健康发展。 ==着作权保护== 由于技术上的优势和高效便利的特点,全球网络上的以MP3文件格式传播音乐作品的网站和无线网络运营商以百万数量而计,而且许多网 络服务提供商铺天盖地般地建立P2P软件系统,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它们在网络上欣赏、传播音乐作品。从这种程度来讲,网络和无线网络 促进了各类音乐的普及发展,给音乐的广泛传播带来了深远的影响。但这一盛世也造成了音乐作品的着作权正在被许多盗版者猖狂肆虐地践踏和侵犯。 保护网络音乐[[著作权]],并不在于消极地赋予着作权人获取利益的权利,而是通过建立创作有偿收益机制,促使更多的人参与到创作之中,从而更加丰富社会的精神和[[文化]]产品的需要,以创造双赢之局面。为此,保护着作相关权利人的利益成为网络音乐发展的重大问题。 一、完善法律保护 当前情况下,要完善[[法律]],强调从法律角度加强对音乐著作权和所有权的保护。国家要加强对网络音乐的监督力度,加大对各种投诉案件的重视,从个案中发现个性,并迅速制定相关的制度融入现行的法律之中。如:2000年3月17日公布的《关于音像制品网上经营活动有 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音像制品网上经营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禁止未经音像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批准,擅自从事音像制品网上经营活动。但这些规定缺乏具体可行的措施,也不明确由哪个部门来监督市场和实施,具体部门又负有怎么样的责任,一系列问题都期待法律制度更加健全、操作可行。 二、加强技术保障 加强对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创新,以技术作为保护音乐创新专利的根本措施。技术措施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控制访问的技术措施;另一类是控制作品使用的技术措施。权利人采用的技术保护措施主要包括反复制设备、控制进入受保护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追踪系统、标准系统、电子版权管理系统以及电子水印、数字签名等等。这些技术措施的功能主要是保护权利人对作品享有的合法权利,防止他人的侵权行为。但从作用来看,收效甚微。需要进一步从技术方面加强MP3音频的授权播放功能,反复制功能和[[专利]]保护功能的研究。这或许增加了 发行、出版成本,但是从另一个方面来讲也确实增加了MP3非法网络传播的难度,更重要的是体现了人们鼓励创作、对科学技术孜孜不倦 的追求。 三、建立收费机制 协调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网络市场,正确处理监管部门、网络运营商、音像出版发行商、[[网站]]、个人之间的关系。可以建立合理完善的授权及付费制度,并通过某种形式赋予其合法性。MP3网络运营商可采用使用补偿金或者买断授权的方式,通过权威的授权平台和公证平台,以合理的价格向音乐原著者购买版权,最大限度的扩大影响力和支持度。 MP3网络运营商可以网络中采取多种形式,丰富下载内容,规划发展模式,先期下载免费争取会员,扩大影响,后期可推出精品音乐下载 、会员量身制定等多种收费模式,满足个性化和高级会员的需求,以保持运营商的继续发展和运作。这里需要强收费的唯一标准:收费的价格能为广大的人民群众所接受。 四、开始试行收费 2013年7月1日开始,音乐版权将正式走向正版化,网络音乐下载开始收费。从2013年6月5日起,包括虾米音乐网、百度音乐、[[QQ音乐]]、[[酷狗音乐]]、[[多米音乐]]、[[酷我音乐]]等知名音乐网站将试行全面收费,过渡期2个月。 == 参考来源 == {{reflist}} [[Category:910 音樂總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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