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覽
近期變更
隨機頁面
新手上路
新頁面
優質條目評選
繁體
不转换
简体
繁體
18.218.245.179
登入
工具
閱讀
檢視原始碼
特殊頁面
頁面資訊
求真百科歡迎當事人提供第一手真實資料,洗刷冤屈,終結網路霸凌。
檢視 美日安保條約 的原始碼
←
美日安保條約
前往:
導覽
、
搜尋
由於下列原因,您沒有權限進行 編輯此頁面 的動作:
您請求的操作只有這個群組的使用者能使用:
用戶
您可以檢視並複製此頁面的原始碼。
{| class="wikitable" style="float:right; margin: -10px 0px 10px 20px; text-align:left" |<center>'''美日安保條約'''<br><img src="https://tw.appledaily.com/resizer/v0V0IFdKEuSlsiW_XENYuygoJ7w=/760x427/filters:quality(100)/cloudfront-ap-northeast-1.images.arcpublishing.com/appledaily/BGZNDFQNUBDIFBRY54E7RR6CZM.jpg" width="280"></center><small>圖片台灣、中國與日本都聲稱<br>擁有釣魚台主權。<br>[https://tw.appledaily.com/headline/20210125/AP2KATXT5VHPLPWHP3ZFHRVWQQ/ 圖片來自蘋果即時]</small> |} '''美利堅合眾國與日本國之間互相合作與安全[[保障]]條約'''簡稱為'''[[美日安保條約]]''',於1960年1月19日在[[華盛頓]],由[[美國]]與[[日本]]簽訂的[[國家安全]][[互助]]條約,宣示兩國將會共同[[維持]]與[[發展]]武力以聯合[[抵禦]]武裝[[攻擊]],且同時也將日本國土內一國受到的攻擊認定為對另一國的危害,更包括[[駐日美軍]]的條文。此條約在[[冷戰]]時期[[強化]]了[[美日關係]],也包括了國際合作與[[經濟]]合作的條款。该条约用以取代1951年的[[美日舊安保條約]]。 == 條約內容 == 早在1951年簽訂的'''《美日安全保障條約》''',為美日安保關係提供了初始[[基礎]]。是在[[盟軍佔領日本]]結束後,日本取回[[完整]][[主權]]時簽訂的重要條約。 1959年,日美兩國開始協商[[修改]]安全條約。1960年1月19日,新的美日互助安全保障條約在[[華盛頓特區]]簽訂。1960年2月5日,此條約送交[[日本國會]]批准時,曾激起關於[[美日關係]]的激烈辯論,並在[[左派]][[反對黨]]的[[竭力]]反對下引發[[議會暴力]]事件;最後[[日本眾議院]]終於在1960年5月20日以[[自民黨]]佔多數的情況下,[[強行]]通過承認此條約。在野[[社会党]]代表曾聯合抵制眾議院會期,並嘗試阻止執政[[自民黨]]的國會議員進入眾議院,但[[警察]]強行將之驅散。在這之後發生了大規模的[[示威運動]],是為[[安保鬥爭]],使得時任美國總統[[艾森豪]]決定取消原定訪問日本的行程。[[日本參議院]]未在眾議院承認後的30日內投票表決,因此在1960年6月19日條約自動通過,而時任[[日本首相]][[岸信介]]在條約通過後[[辭職]]。 ===美日安保条约 第五条=== '''缔约国的每一方都认识到:对在日本管理下的领土上的任何一方所发动的武装进攻都会危及它本国的和平和安全,并且宣布它将按照自己的[[宪法]]规定和程序采取行动以应付共同的危险。''' '''任何这种武装进攻和因此而采取的一切措施,都必须按照[[联合国]]宪章第51条的规定立即报告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在安全理事会采取了为恢复和维持国际和平和安全所必需的措施时,必须停止采取上述措施。''' 在此條約雙方同意需共同承擔維持和發展抵抗軍事攻擊能力的義務,若是在日本管制的領土上受到軍事攻擊雙方將相互協助。有一點已經瞭解,就是日本無法協防美國,因為日本國憲法第九條禁止[[派遣]]軍事部隊至海外。尤其是憲法禁止日本維持陸、海、空軍,並且憲法也明確指出日本人民放棄使用和威脅使用武力做為解決國際爭端的選項。若美國在日本領土外遭到攻擊,日本為了防衛美國,將不受[[日本國憲法]]上任何禁止境外軍事行動的限制。這此後造成日本是否可以解禁集體自衛權的爭議。此新條約的範圍並未包括[[琉球列島]],但一條附加備忘錄明確指出若該列島遭受軍事攻擊,雙方政府將進行協商以採取適當的措施。與1952年的安全協定不同,此條約是十年期限,期滿之後可由任一方在一年的預先[[通知]]下[[廢除]]。 ===美日安保条约 第六条=== 包含了關於[[駐日美軍]]部隊狀態的協議,[[具體]]規定供他們使用的[[設施]]和地區,以及這些設施所雇用的日本國民。經同意的[[備忘錄]]內指明,關於在駐日美軍的任何重大改變之前,以及在將日本基地用為與防禦日本無關的戰鬥任務之前,必須先和日本政府協商。備忘錄也涵蓋駐日美軍在日犯罪時,兩國的[[司法管轄權]]。 == 日本的影響 == 1952年的安保援助協約最初包括一個軍事[[援助]][[計劃]],為日本的必要國防能力提供資金、原料和維修的取得管道。日本自1960年代起就不再獲得美援,但此協約繼續運作為購買生產許可合約的管道,以確保兩國武器的資訊互通性和提供日本機密資料,包括國際情資報告和機密技術[[資訊]]。 安保條約的通過,鞏固了執政自民黨在往後三十年的執政基礎及[[地位]],使自民黨得以在美日同盟的穩定保障下,鞏固並推動[[日本經濟]]的發展。 美日安保條約允許並讓美國在日本軍事基地的[[合法化]],[[麥克阿瑟]]元帥甚至講出“日本是我國國防最西邊的前哨”與“整個[[太平洋]]已經是個[[盎格魯薩克遜湖]]”的說法。安保條約也給美國日後將[[小笠原群島]]、[[琉球群島]]交給日本做好了舖路的準備。 == 尖閣諸島適用美日安保條約<ref>[http://club.ntu.edu.tw/~yang/paper-11.htm 「美日安保與亞太安全」],楊永明國際事務,</ref> == 2014年4月25日,美國總統[[歐巴馬]]訪問日本、並與日本首相[[安倍晉三]]舉行首腦會談。美日兩國在會談後發表[[聯合聲明]],針對規定美國對日防衛義務的《日美安保條約》,聲明稱“包括[[尖閣諸島]](即[[釣魚臺列嶼]])在內,[[適用]]於所有處於日本[[施政權]]之下的區域。”。 美國表示不會對[[尖閣諸島]]島嶼的主權作出[[表態]],但由於美国目前承認日本擁有其行政管理權,因此表明美日安保條約適用於島嶼。 2018年,美國總統[[川普]]在日本首相安倍晉三來訪會談後,白宮在晚間發布的新聞說明中提及川普與安倍確認尖閣諸島(釣魚臺列嶼)適用於美日安保條約第5條。 [[拜登]]当选总统后,也[[重申]]了这项政策。 == 參考文獻 == {{reflist}} [[Category:軍政事件]]
此頁面使用了以下模板:
Template:Main other
(
檢視原始碼
)
Template:Reflist
(
檢視原始碼
)
模块:Check for unknown parameters
(
檢視原始碼
)
返回「
美日安保條約
」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