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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style="float:right; margin: -10px 0px 10px 20px; text-align:left" |<center><img src=" https://pic.gerenjianli.com/mingren/2502/248861630.jpg " width="180"></center><small>[https://www.gerenjianli.com/Mingren/72/d39030pmpe.html 胡长清]</small> |} '''胡长清'''(1900—1988)[[中国近现代著名法学家]]。字次威,四川省万县人。 == 人物履历 == 1923年毕业于北京朝阳大学专门部法律科,后留学日本东京明治大学高等专攻科学习刑法,1926年毕业。 1927年起前后担任朝阳大学、中央大学、中央政治学校大学部、燕京大学、华西大学等校教授,讲授民法和刑法。 1928-1932年间曾主编《法律评论》。 1928-1936年间历任南京国民政府法制局二科科长、中央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所研究员、立法院民法起草委员会编纂等职。1937-1948年间又历任湖南和四川省政府委员兼民政厅厅长、国民党内政部次长、国民党中央候补委员。 1949年后毅然婉拒去台,辞官回沪,后经张治中将军介绍入华东司法部干训班学习。 1956年加入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1957年当选为上海市民革委员会常委及对台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自1960年1月至1988年7月病故时止,一直担任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 == 人物著作 == 其著作除上述书外还有《中国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民法亲属论》、《中国民法继承论》和《中国刑法总论》等。胡长清先生对中国民法学的主要贡献已如前述。<ref>[http://www.gerenjianli.com/Mingren/Tags/148/ 名人简历]</ref> == 参考来源 == {{reflist}} [[Category:画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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